证券代码:000672 证券简称:上峰水泥 公告编号:2022-106
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2年12月16日下午14:30
2、现场会议地点: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738号西溪乐谷创意产业园1幢E单元会议室。
3、会议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5、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12月16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12月16日上午9:15-15:00的任意时间。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俞锋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548,135,604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332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543,328,493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829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4,807,111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28%。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8人,代表股份4,892,671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1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85,56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9%。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人,代表股份4,807,111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28%。
除上述股东(或其代理人)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指派律师列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提交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三项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注销部分回购股份的议案》
同意548,135,4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外,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下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892,47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9%;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达到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表决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547,617,4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55%;反对430,5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85%;弃权87,6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外,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下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374,49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4091%;反对430,5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001%;弃权87,6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908%。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达到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表决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548,130,1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0%;反对5,1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9%;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外,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下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887,25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92%;反对5,1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046%;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1%。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达到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刘浏、张峥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2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的《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2月16日
证券代码:000672 证券简称:上峰水泥 公告编号:2022-107
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部分回购股份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注销部分回购股份事项概述
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2年11月30日和2022年12月16日分别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2022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回购股份的议案》,公司拟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现有库存部分股份5,790,329股依法进行注销,同时减少注册资本、修改公司章程。本次注销回购股份后公司总股数将由975,185,779股变更为969,395,450股。具体内容请详见刊登在2022年12月1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注销部分回购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00)。
二、债权申报工作安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债权人有权自本通知公告之日起45日内,凭有效债权证明文件及凭证向公司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债权人如果提出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随附相关证明文件。逾期未提出权利要求的,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将由公司根据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
(一)债权申报所需资料
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债权申报具体方式如下
1、债权申报登记地点: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738号西溪乐谷创意产业园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2、申报时间:自本公告之日起45日内(8:30-12:00,13:00-17: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以邮寄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寄出邮戳日为准。以传真或邮件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以公司相应系统收到文件日为准,请注明“申报债权”字样。
3、联系人:杨旭
4、联系电话:0571-56030516
5、传真号码:0571-56075060
6、邮政编码:310030
7、电子邮箱:yangxu021@126.com
特此公告。
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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