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12月15日(星期四)下午14:30;
(2)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2022年12月15日上午9:15至当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的时间:2022年12月15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39号华业国际中心A座8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鞠向东董事(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6、中嘉博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请召开。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11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出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于2022年12月10日在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后再次发出提示性公告。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情况。
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70人,代表股份数量347,849,94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7.1519%。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0人,代表股份数量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为170人,代表股份数量347,849,94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37.1519%;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人数为167人,代表股份数量53,985,28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5.7659%。
2、公司董事、部分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中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视频方式出席本次会议。
3、公司聘请的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的提案。提案的表决方式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关联股东张海英(持有公司股份18,119股)未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投票表决,亦未接受其他股东委托进行投票;其他作为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拟参与对象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均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亦未参与投票表决,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情况。
(二)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的结果(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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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汪先平、王莎。
3、法律意见结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中嘉博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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