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亚邦染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控股孙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江苏亚邦染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控股孙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2022年12月16日 05:28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宁夏亚东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亚东”)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本次为宁夏亚东提供担保金额为1350.00万元,本次担保前公司已为宁夏亚东提供担保1000.00万元。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否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本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

  一、担保情况概述

  江苏亚邦染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邦股份”或“公司”)控股孙公司宁夏亚东化工有限公司因经营发展需要,拟向宁夏银行中卫分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1350.00万元,贷款期限为12个月,亚邦股份为上述贷款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由宁夏亚东提供位于中卫市沙坡头区中卫工业园区的证载建筑总面积9876.03平方米的工业厂房全部价值向宁夏银行中卫分行进行最高额抵押担保。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恒隆作物保护有限公司的其他股东未对上述贷款提供相应比例担保。近日,亚邦股份、宁夏亚东及宁夏银行中卫分行分别签订了《保证合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最高额抵押合同》。

  根据公司2022年4月26日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2022年5月17日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为下属子公司提供2022年度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各级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其中资产负债率70%以下的子公司担保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资产负债率70%以上及新设立的子公司担保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截止目前,已实际使用担保金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不包括本次担保)。公司为控股孙公司1350.00万元银行贷款提供担保在上述已审议通过的额度范围内。宁夏亚东为上述银行贷款提供不动产最高额抵押担保的事项经宁夏亚东股东会决议通过。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宁夏亚东化工有限公司

  2、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3、住所:中卫市沙坡头区美利工业园区北区

  4、法定代表人:牛佳

  5、注册资本:贰仟万圆整

  6、成立日期:2010年06月02日

  7、营业期限:/长期

  8、经营范围:噻唑、2-氯-5-氯甲基噻唑、转位三酮、2-(2-甲基苯氧基甲基)苯甲醛甲酸甲酯、三嗪酮(3-硫-4-氨基-叔丁基-1,2-三嗪-5-酮,4-三嗪-5(4H)-酮)、硫代卡巴肼(硫卡巴脲)、氨基钠、二氯频呐酮、樟脑磺酸(别名:D-樟脑-10-磺酸、L-樟脑-10-磺酸、DL-樟脑-10-磺酸)、尿嘧啶(别名:2、4二羟基嘧啶)、医药中间体的生产、销售(以上经营范围均不包含危险化学品)、进出口贸易;(危险化学品使用范围:液氯、甲苯、哌啶、水合肼、盐酸、硫酸、石油醚、甲醇、丙酮、乙醚、二硫化碳、甲醇钠、三氯氧磷、丙酰氯、2-丁烯醛、一甲胺、醋酸酐、乙酸,有效期至2022年2月2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报表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

  10、宁夏亚东股权结构:

  公司控股70.6%的子公司江苏恒隆作物保护有限公司持有宁夏亚东100%股权,宁夏亚东为公司控股孙公司。

  三、担保合同主要内容:

  1、合同主体

  保证人:江苏亚邦染料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宁夏银行中卫分行营业部

  2、保证方式

  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范围

  保证人担保的范围包括但是不限于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承诺费、因汇率变动而引起的损失等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以及债权人因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等一切费用。

  4、被担保的主债权

  保证人担保的主债权为宁夏亚东在宁夏银行中卫分行营业部的流动资金借款,主债权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仟叁佰伍拾万元整,借款期限为12个月。

  5、保证期间

  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自借款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主合同确定的债务分批到期的,则每笔债务的保证期间均为最后一年债务到期之日起三年。如债权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提前收回贷款的,则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宣布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解除主合同之日起三年。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借款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并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的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如借款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履行付款责任(垫付资金)之次日起三年,如主合同为出具保函协议书,则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履行保函责任之次日起三年。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公司为控股孙公司提供担保,是为了满足其日常生产经营的流动资金需求,有利于促进其业务的持续发展,提高其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本次担保对象宁夏亚东经营和财务状况稳定,具备债务偿还能力,根据其资产负债率水平等情况,本次担保事项风险可控,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五、董事会意见及宁夏亚东股东决定

  董事会认为:宁夏亚东为公司控股孙公司,其组织机构健全、管理机制完善,公司对其具有充分的控制力,能对其经营进行有效监控与管理,担保风险较小。对宁夏亚东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有利于推动其业务的经营,确保经营与管理中资金的需求,确保其经营业务的持续稳定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发展的需要。以上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同意上述担保事项。

  控股孙公司宁夏亚东股东作出如下决定:同意宁夏亚东将其持有的位于中卫市沙坡头区中卫工业园区的证载建筑总面积9876.03平方米的工业厂房全部价值为其在宁夏银行中卫分行1350万元贷款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2.48亿元(不含本次担保),占公司2021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1.26% 。其中,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为1.20亿元(不含本次担保)。公司无其他的对外担保。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逾期的情况。

  七、备查文件

  1、《保证合同》;

  2、被担保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被担保人财务报表。

  特此公告。

  江苏亚邦染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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