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犯非法采矿罪,君正集团一全资子公司一审被判处罚金250万元

因犯非法采矿罪,君正集团一全资子公司一审被判处罚金250万元
2022年12月15日 21:24 每日经济新闻

每经记者 程雅    每经编辑 董兴生    

图片来源:摄图网-500983874图片来源:摄图网-500983874

12月15日晚,君正集团(SH601216,股价4.12元,市值347.6亿元)发布公告称,全资子公司乌海市君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君正矿业”)收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因犯非法采矿罪,君正矿业被判处罚金250万元,退缴的违法所得3706.5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不过,君正集团表示,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判决尚未生效,鉴于本案具有复杂的历史成因和政策背景,需要进一步咨询矿业专家和法律专家,并就现在依然存在的环保行政要求请示当地政府,再决定后续安排,因此最终判决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预计本案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因非法采矿被判处罚金250万元

资料显示,君正矿业成立于2006年8月,主要从事生产销售白灰、矿石;煤炭开采、销售等工作,其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为何勇。

据公告,2020年,内蒙古自治区开展了煤炭资源领域违规违法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君正矿业在2013年经当地政府批准实施的基于环境保护为目的的白音乌素煤矿采空区灾害综合治理项目中,所实施的治理区域与内蒙古自治区原煤炭工业局批准的《乌海市煤矿采空区灾害综合治理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规》)中划定的治理区域存在部分面积差异。

该差异区域为经地方政府批复同意由君正矿业进行资源整合的矿权之间的缝隙地带,是环保工程治理过程中无法跨越的间隔区域。按照《总规》确定的“集中连片治理”划分原则,当时上市公司认为该缝隙地带应当被划入治理范围,但由于《总规》编制人员工作疏忽,导致该缝隙地带未被划入治理范围。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君正矿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超出灭火工程和采空区灾害治理工程批复范围,擅自开采煤田,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

其中,何勇作为君正矿业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召开班子会议方式决定以单位名义对案涉区域内煤炭资源进行开采并组织实施上述犯罪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公诉机关指控君正矿业、何勇犯非法采矿罪的罪名成立。

因此,法院一审判决,君正矿业犯非法采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50万元;何勇犯非法采矿罪,免予刑事处罚。同时,君正矿业退缴的违法所得3706.5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图片来源:公告截图图片来源:公告截图

子公司曾因超批复取水被罚

资料显示,君正集团的业务涉及发电、石灰石开采、生石灰烧制、电石生产、烧碱制备、乙炔法聚氯乙烯制备、硅铁冶炼等环节,主要产品包括聚氯乙烯树脂、烧碱、电石、硅铁、水泥熟料等。

在2021年年报中,君正集团曾提及,公司能源化工板块位于国家级氯碱化工产业基地——内蒙古乌海市,其周边广泛分布着煤炭、煤系高岭土等矿产资源,储量大、品位好、易开采、相对集中配套。上市公司使用的主要原材料均可就近采购,采购成本和能源利用成本均较低廉,区位优势明显。

不过,2022年1-9月,君正集团实现营业收入158.12亿元,同比增长18.11%,实现归母净利润27.3亿元,同比下降15.47%。对于下滑原因,君正集团表示,能源化工板块由于原材料及燃动力价格上涨,利润同比减少;化工物流板块服务价格上涨,利润同比增加。总体合并后,报告期利润同比下降。

在乌海市政府的官网上,可以查询到两条与君正集团相关的行政处罚信息。内容显示,君正集团全资子公司内蒙古君正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批复年取用地下水280万立方米。但其2020年实际取用地下水306.93万立方米,超批复取用地下水26.93万立方米。2021年实际已取用地下水308.28万立方米,超批复取用地下水28.28万立方米。因此,被作出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此外,君正集团热电厂未依照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也被作出2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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