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2022年11月18日 05:24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回购注销原因:根据《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以及2020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由于《激励计划》中51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年度考核不达标等原因,不具备解除限售资格,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高能环境”)将对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共计51.285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 本次注销股份的有关情况:

  ■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决策与信息披露

  2022年9月13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及回购数量的议案》,公司关联董事对上述议案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同意的监事会意见,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详情请见2022年9月14日公司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2-098、2022-099、2022-100)。公司已根据法律规定就本次股份回购注销事项履行通知债权人程序,于2022年9月14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高能环境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02),公司债权人自2022年9月14日起45日内,均有权凭合法有效债权证明文件及凭证向本公司申报债权,并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截至2022年10月28日,申报期间已满,公司未接到债权人申报债权。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及依据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考核不合格、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并注销”,以及公司2020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由于《激励计划》中51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年度考核不达标等原因,不具备解除限售资格,公司有权单方面对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部分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人员、数量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中高层管理人员刘岩等51人,合计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42.7375万股(调整后为51.285万股),回购价格为前次调整后的授予价格6.49元/股(调整后为5.35元/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剩余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498.29万股(调整后为597.948万股)。

  (三)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调整说明

  由于2022年6月20日,公司根据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2021年度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方案完成了权益分派,则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将对此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及回购数量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后,此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授予价格6.49元/股调整为5.35元/股,回购数量由42.7375万股调整为51.285万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剩余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调整为597.948万股。

  (四)回购注销安排

  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开设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B882758535),并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对前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51.285万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预计本次限制性股票于2022年11月22日完成注销。

  三、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份结构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

  四、说明及承诺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涉及的决策程序、信息披露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和《激励计划》《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的安排,不存在损害激励对象合法权益及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公司承诺:已核实并保证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的对象、股份数量、注销日期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已充分告知相关激励对象本次回购注销事宜,且相关激励对象未就回购注销事宜表示异议。如因本次回购注销与有关激励对象产生纠纷,公司将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已取得实施本次回购合法、有效的授权,本次回购事宜已履行了现阶段所必要的法律程序,回购数量及价格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已申请将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过户至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并承诺将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办理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的注销登记程序;同时,因本次回购事宜将导致公司注册资本的减少,公司尚需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减资程序。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尚需就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相关结算手续。

  特此公告。

  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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