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07月25日 05:51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龙实业”或“公司”)于2022年7月2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西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2】11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决定书内容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具体内容

  “经查,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内部控制存在缺陷

  世龙实业2020年度因资金支付审批制度执行不严,导致公司遭遇电信诈骗,并遭受经济损失;采购业务支付预付款过程中,未对供应商成立期限、供货能力等进行充分调查;销售业务过程中,在客户出现应收账款逾期的情况下仍继续出售产品,未对客户信用状况、交易风险进行全面调查和评估。上述事项反映公司在资金管控、购销业务等方面存在内部控制缺陷,且年审机构对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九十四条、《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6号-资金活动》第四条、《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7号-采购业务》第七条、《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9号-销售业务》第五条有关规定。

  (二)未披露个别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2022年4月30日前,公司一直未披露鹰潭市齐晖化工有限公司为公司关联方,也未就相关关联交易履行决策审批程序。2022年4月30日,公司披露追认该关联方及相关关联交易内容。

  公司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一条相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世龙实业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公司应切实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加强内部控制,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情况的书面报告,并抄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其他说明

  公司收到上述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所指出的相关问题,并将严格按照江西证监局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整改,认真总结,充分吸取教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人员将以本次整改为契机,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严格遵守相关规定,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意识,切实加强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完善公司治理,切实提高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维护上市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对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产生重大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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