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绿岛风空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广东绿岛风空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22年06月28日 01:58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广东绿岛风空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205号)同意注册,广东绿岛风空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1”)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700万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26.7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5,475.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4,341.32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1,133.68万元。上述资金已于2021年8月2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验资报告》(华兴验字〔2021〕21000790172号)。

  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管理,并与募集资金专户相关开户银行、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本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与《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2022年4月25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投项目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拟对原募投项目“年产新风类产品30万台建设项目”的投资规模进行调整,将其中尚未使用的14,000万元募集资金用于建设全资子公司江苏绿岛风空气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绿岛风”)承建的“年产15万台新风类产品生产线建设项目”以及由河南绿岛风空气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绿岛风”或“甲方2)承建的“空气系统科技设备生产基地项目”。调整后原募投项目剩余募集资金及利息(实际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专户余额为准)将继续存放于原募集资金专户用于原募投项目建设使用。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江苏绿岛风、河南绿岛风将对变更转出的募集资金进行专户管理,同时将尽快与公司、保荐机构、银行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变更募投项目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5)。

  2022年5月18日,公司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议案。

  近日,募投项目“空气系统科技设备生产基地项目”的实施主体河南绿岛风已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山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或“乙方”)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银行账号:44050167080100000870)并同公司、保荐机构、建设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1:广东绿岛风空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2:河南绿岛风空气系统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山支行

  丙方: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

  如无特指,“甲方1”和“甲方2”合称“甲方”

  1、甲方2已在乙方开设专户,账号为44050167080100000870,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空气系统科技设备生产基地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的相关要求,丙方已经向甲方、乙方告知有关廉洁从业的规定,丙方将遵守法律法规,公平竞争,合规经营,不直接或者间接收受或者向他人输送不正当利益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晓、刘令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或加盖法定代表人名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此期间内如丙方对甲方的持续督导责任终止,则本协议自动终止。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广东绿岛风空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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