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21年5月10日出具的《关于同意爱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628号),爱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准向社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1,7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14.71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250,070,000.00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09,579,847.53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1年6月10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天健验字(2021)2-10 号《验资报告》。
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设立了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子公司湖南爱威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威医疗”)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变更及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根据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结合公司发展需 要并实现公司股东利益最大化,公司于2022年4月2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同意对部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进行变更:
(一)拟注销公司原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湘府路支行设立的IPO募集资金专用账户(银行账号:36825010010083437),并将该募集资金账户里的本息余额全部转存至公司在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含浦支行新开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原募集资金账户内已购买的理财产品到期赎回后资金也一并转至新开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二)拟注销子公司爱威医疗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湘府路支行设立的IPO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账号368250100100086460),将该募集资金账户内的本息余额转入爱威医疗在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含浦支行新开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公告》。
日前公司已与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含浦支行、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并新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公司已与爱威医疗、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含浦支行、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并新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在上述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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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爱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含浦支行
丙方: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开户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含浦支行,账号810000041525000007,截至2022年4月15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零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新产品研发及创新能力提升项目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项目使用募集资金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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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每季度对甲方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邹扬、张素贤(以下简称“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身份证、护照等);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丙方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以电子邮件方式抄送丙方且电话通知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该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总计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或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反洗钱及反商业贿赂
1、反洗钱
(1)合同各方保证均知悉相关法律法规及反洗钱的相关规定,并承诺严格遵守上述规定,不会实施任何违反前述规定的非法行为;
(2)合同各方应识别客户身份的真实性和客户资金来源的合法性;
(3)若合同某一方因接受监管机构或国家有权机关进行反洗钱检查和调查时,需要其他方补充提供相关材料或作出相关说明的,其他方应积极予以提供或协助;
2、反商业贿赂及廉洁条款
(1)合同各方承诺:合同各方都清楚并愿意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反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和廉洁从业的行业规范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坚决拒绝商业贿赂、行贿及其他不正当之商业行为及违反廉洁从业的行为,各方都清楚任何违反廉洁自律要求的行为都将受到惩处。
(2)合同各方明确:合同各方及其工作人员或委托人员均不得利用职务便利向对方/其他方及其工作人员或委托人员索要、收受、提供、给予合同约定外的任何利益,既包括金钱利益和实物利益,也包括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包括但不限于:
1)提供礼金、礼品、房产、汽车、有价证券、股权、佣金返还等财物,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代持等便利;
2)提供旅游、宴请、娱乐健身、工作安排等利益;
3)安排显著偏离公允价格的高收益等交易;
4)直接或者间接向他人提供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明示或者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5)其他输送不正当利益的情形。
(3)如一方工作人员或其委托人员主动向对方索(行)贿或索取(给予)不正当利益,被索方(被给予方)有权向其内部相关职能部门或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实名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配合该方对其工作人员或委托人员的查处。
(4)合同各方同意:若一方违反前述承诺需承担法律后果,同时对方/其他方有权采取如下措施追究其相应责任:
1)立即终止本合同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2)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向社会公开其违法违规行为;
3)要求其按照本合同总金额的30%或其索取(收受)任何形式不正当利益总金额(以两者较高者为准)计算支付违约金和赔偿由此造成的实际损失;
4)提请行政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或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终止。
十二、因本协议或执行本协议产生的任何争议,应当由甲、乙、丙三方协商解决;如友好协商方式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交由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三、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1:爱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2:湖南爱威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含浦支行
丙方: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述“甲方1”、“甲方2”合称“甲方”;“甲方”、“乙方”及“丙方”单独称为“一方”,合称“各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1、甲方2、乙、丙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1拟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甲方2提供总额不超过4,444.00万元的无息借款用于实施“新产品研发及创新能力提升项目”。甲方1将在上述借款总额范围内一次或分期向子公司划款,借款期限为实际借款之日起2年。
二、甲方2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开户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含浦支行,账号810000001666000002,截至2022年6月24日,专户余额为零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新产品研发及创新能力提升项目”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拟投入募集资金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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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募集资金项目的安全管理和合法使用,各方同意:甲方2收到甲方1的无息借款后应通知甲方1和丙方。甲方对此类款项不得质押、委托借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乙方亦不得为甲方办理专户资金抵押、委托借款等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相关事宜。
三、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每季度对甲方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
五、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邹扬(以下简称“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身份证、护照等);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丙方单位介绍信。
六、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以电子邮件方式抄送丙方且电话通知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七、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该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八、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九、乙方总计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或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一、反洗钱及反商业贿赂
1、反洗钱
(1)合同各方保证均知悉相关法律法规及反洗钱的相关规定,并承诺严格遵守上述规定,不会实施任何违反前述规定的非法行为;
(2)合同各方应识别客户身份的真实性和客户资金来源的合法性;
(3)若合同某一方因接受监管机构或国家有权机关进行反洗钱检查和调查时,需要其他方补充提供相关材料或作出相关说明的,其他方应积极予以提供或协助;
2、反商业贿赂及廉洁条款
(1)合同各方承诺:合同各方都清楚并愿意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反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和廉洁从业的行业规范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坚决拒绝商业贿赂、行贿及其他不正当之商业行为及违反廉洁从业的行为,各方都清楚任何违反廉洁自律要求的行为都将受到惩处。
(2)合同各方明确:合同各方及其工作人员或委托人员均不得利用职务便利向对方/其他方及其工作人员或委托人员索要、收受、提供、给予合同约定外的任何利益,既包括金钱利益和实物利益,也包括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包括但不限于:
1)提供礼金、礼品、房产、汽车、有价证券、股权、佣金返还等财物,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代持等便利;
2)提供旅游、宴请、娱乐健身、工作安排等利益;
3)安排显著偏离公允价格的高收益等交易;
4)直接或者间接向他人提供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明示或者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5)其他输送不正当利益的情形。
(3)如一方工作人员或其委托人员主动向对方索(行)贿或索取(给予)不正当利益,被索方(被给予方)有权向其内部相关职能部门或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实名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配合该方对其工作人员或委托人员的查处。
(4)合同各方同意:若一方违反前述承诺需承担法律后果,同时对方/其他方有权采取如下措施追究其相应责任:
1)立即终止本合同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2)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向社会公开其违法违规行为;
3)提请行政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或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二、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终止。
十三、因本协议或执行本协议产生的任何争议,应当由甲、乙、丙三方协商解决;如友好协商方式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交由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四、本协议一式拾份,甲方1、甲方2、乙、丙四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爱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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