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光股份收警示函 2021年净利为负值未披露业绩预告

沪光股份收警示函 2021年净利为负值未披露业绩预告
2022年06月02日 11:05 市场资讯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6月2日讯 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网站近日公布的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昆山沪光汽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显示,2022年4月29日,昆山沪光汽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沪光股份”,605333.SH)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2021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105.62万元。沪光股份2021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但未按规定披露业绩预告。 

  沪光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沪光股份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为防范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责令公开说明; 

  (五)责令定期报告; 

  (六)责令暂停或者终止并购重组活动;(七)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昆山沪光汽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昆山沪光汽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2年4月29日,你公司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2021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105.62万元。你公司2021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但未按规定披露业绩预告。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要求,强化信息披露管理,严格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相关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提高规范意识和履职能力。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2年5月25日

  (责任编辑:田云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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