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典:怎么让数据资源流动起来?探索新型产权制度是关键

2022年06月01日17:24    作者:刘典  

  意见领袖丨刘典

  数据资源是数字经济的关键要素,也是数字经济深化发展的核心引擎。在知识产权领域,数据资源得到持续关注,《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都对构建数据产权保护规则作出部署,要求实施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工程,深入开展相关理论和实践研究。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已成立工作专班,初步提出了保护数字产权的主要原则,浙江、上海等地率先开展数据产权保护的试点工作,力争在立法、存证登记等方面取得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为后续制度设计提供实践基础。

  探索完善数据产权保护制度,是培育我国数据要素市场、激活资源价值的重要基础。只有完善数据产业链中各劳动主体的权益配置和利益分配,形成按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获得报酬的机制,才能让数据资源从零散走向集中、从封闭走向开放,实现数据的高效流动与有序交易,发挥我国海量数据的规模优势,为数字经济发展释放资源价值。

  但是,数据要素区别于传统生产要素的新特征,对建设其产权保护制度带来多方面挑战。作为在虚拟空间运作的新型要素,数据市场的价值创造过程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和易变性。因此,不能完全按照传统生产要素的产权化逻辑建设涵盖产权认定、转让、使用、保护等具体规则的数据产权制度。

  首先,相对于传统生产要素,数据要素的高流动性让产权归属主体判定多元化。数据产业链涉及多个主体,原始数据来源于用户个人的线上活动,但只有经过企业的收集、加工、分析等劳动过程,零散的原始数据才能变成有实际效用的数据集。在此过程中,数据资源具有非排他性和可再生性,可以无限复制给多个主体、在同一时间不同地点使用。这些主体的使用不仅不会减损数据本身的价值,还能够从对数据的利用中发掘出更多的价值。

  因此,数据产权并不能像传统要素的产权一样,产权主体对其所有物享有包含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等权利。产权主体是原始数据提供者、数据要素生产者还是数据要素使用者?如何基于数据产权多元主体现状进而创新权利与义务法律体系?这是数据产权制度设计的重要问题。

  其次,面对丰富多变的数据要素应用场景,科学界定数据产权中各主体的贡献占比成为复杂难题。在数字时代,数据要素可以应用到多个场景当中。企业借助数据挖掘消费者偏好、安排生产决策;消费者借助大数据便利生活;政府借助大数据制定相关政策。数据创造的价值与对生产效率的提升几乎已经渗透到了数字生活的全过程中,应用的场景十分丰富。因此,传统要素的产权界定手段很难清晰识别数据在不同场景中作出的贡献并追踪其主体,根据其应用的方式、创造的价值配置处置、收益等相应的权利。

  最后,面对数据要素的非物理性及其价值的时空易变性,对传统产权保护制度内在的一体化、标准化构建逻辑带来挑战。一方面,数据的价值不是天然存在的,而是被生产出来的,而且会随着数据分析的质量、应用的场景不同而改变。例如,手机导航系统所应用的移动位置数据即时共享过程,不但让数据产权的交易、交割瞬间实现,而且在数据应用的过程中还在不断变换着共享数据要素的产权内涵。数据要素在被使用的过程中还会产生新的数据,而且新老数据会瞬间融为一体,让数据要素的传统产权边界随时发生着变化。另一方面,数据本身是无形的,需存储在一定的介质里,如以二进制代码的形式存储在电脑终端、云服务器或者硬盘、纸质档案等介质之中;且其传输通常通过数字手段进行。因此数据比较容易被他人窃取或以其他未经授权的方式而获取,不以存储数据的介质(如硬盘)的取得或转让为前提。这些情况都会给数据产权的认定和保护带来挑战。

  针对数据的独特属性,其产权保护制度在设计和执行过程中应具备一定的灵活性和差异性。数据产权制度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既需要明确数据主体,又需要明确不同主体在不同场景中的权利内容和权益保障,更需要在数据要素市场不断发展的过程中逐步予以明晰界定。可通过支持部分地区、部分领域、部分产业先行先试,在试行过程中应注重对不同发展程度的产业业态施行差异化产权保护措施。对于已经标准化的数据产品,可以尝试采用公证等产权制度;而对于未发展成熟的产业,应注重通过调节经济利益分配的商业手段来维护数据产权,而不是通过设置市场准入门槛的方式,禁止具有创新性但业态相对不成熟的数据产品进入市场。只有逐步打造合理的、市场化的数据产权制度实现数据要素权益的合理再分配,避免因监管过严、保护过度增加产业的外部成本导致数据资源流动性被抑制,才能在错综复杂的市场关系中探索构建多层级、多场景下的多元化数据产权制度体系,为实现数字产业发展壮大打好基础。

  数据产权保护应兼顾安全与发展。数据资源被称为数字时代的“石油”,但同时,数据不是单纯的商品,而是与每个人的生活便利、整个社会的生产发展、市场秩序的维护,以及国家主权和安全都息息相关。因此,无论如何配置数据权益、将数据产权分配给哪些主体,前提是保护数据安全,特别是数据涉及的公共安全、国家安全问题。国家应通过相应的技术手段,保持对涉及公共安全的数据的传播、管理、保护、监管、调控等权力。可以根据数据主体、数据类型、数据性质的差异性,将数据产权分为公有产权和数据私有产权,或者将数据分成个人数据、企业数据、社会数据不同级别,将不同类型的数据分别配置给劳动主体不同内容的权利,在保证国家主权和安全的基础上平衡数据价值链中各参与者的权益。

  数据产权保护应注重对数据处理者和价值创造者的权益保护,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经济发展。无论是数据的来源者还是加工者、利用者,应根据各主体在劳动和价值创造过程中的贡献分配权益与报酬。一方面要保护个人隐私安全和公共利益,避免因发掘数据资源的商业价值而伤害其他的正当权益。另一方面,对于已经进行了个人信息脱敏处理且经过分类和分级后开放的数据资源,应充分保障作为数据搜集者、加工者、应用者的企业的权益和利益,实现数据安全保护与有效利用的有机统一。

  本文发表于《学习时报》2022年6月1日民主法治版头条。

  (本文作者介绍:复旦大学中国研究院特聘副研究员、观传媒公共事业部总监。)

责任编辑:李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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