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45 证券简称:东方铁塔 公告编号:2022-038
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2年3月15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拟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2-006),公司股东汝州市顺成咨询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汝州顺成”)计划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3个月内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即不超过12,440,620股。
截至2022年5月22日,汝州顺成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的时间已过半。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将汝州顺成减持计划实施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减持计划实施进展情况
1.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截至2022年5月22日,减持计划的时间已过半,汝州顺成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尚未实施。
2.股东减持计划期间持股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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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上表中股份变动是股东2022年4月27日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所致;2、上表中如出现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总和不符,为四舍五入所致。
二、其他相关说明
1、汝州顺成将根据自身经营安排需要、市场情况等因素决定在余下减持期间是否继续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是否实施以及是否按期实施完成存在不确定性,若减持期间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上述股份数量做相应调整。
2、汝州顺成不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3、截至本公告日,汝州顺成股份减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在股份减持计划期间,汝州顺成持有公司股份的变动幅度如达到相应比例,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备查文件
1、《汝州市顺成咨询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股份减持计划实施进展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5月23日
证券代码:002545 证券简称:东方铁塔 公告编号:2022-037
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部分股权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韩汇如先生的通知,获悉韩汇如先生将其持有的公司部分股份进行了质押及解除质押,有关事项如下:
一、本次股份质押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股份被质押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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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表中如出现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总和不符,为四舍五入所致,下同。
(二)股东股份累计被质押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
二、控股股东或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质押情况
1.本次股份质押融资与上市公司生产经营无关。
2.韩汇如先生未来半年内到期的质押股份共计10,560.558万股,占其所持股份总额比例的18.14%,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的8.49%,对应融资余额为27,500万元。除前条所列质押外,韩汇如先生未来一年内到期的质押股份共计19,610.00万股,占其所持股份总额比例的33.69%,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的15.76%,对应融资余额为65,000万元。韩汇如先生还款资金来源主要来自于其自有及自筹资金,具备足够的资金偿还能力。
3.本次股份质押不涉及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本次股份质押事项对上市公司生产经营、公司治理等不会产生影响;本次质押的股份不涉及业绩补偿义务。
4.韩汇如先生资信情况良好,具备相应的资金偿还能力,其质押的股份目前不存在平仓风险,质押风险在可控范围内,上述质押行为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变更。公司将持续关注实际控制人的股份质押情况,并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股份质押登记证明;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冻结明细。
特此公告。
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5月23日
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东方铁塔
股票代码:002545
信息披露义务人:汝州市顺成咨询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通讯地址:汝州市向阳路与永安街交叉口东北角煤山街道办事处四楼404-1
股份变动性质:持股比例减少(持股比例下降至 5%以下)
签署日期:2022 年 5月23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第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 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 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 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系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 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 出任何解释或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 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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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告书中合计数与各加数之和在尾数上若存在差异,均为四舍五入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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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要负责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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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被列入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亦 不是海关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持有东方铁塔以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持有 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 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主要是公司因自身资金需求主动减持公司股份导致其持有公司股份比例减少。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12 个月内继续增、减 持其所持有的东方铁塔股份的可能,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 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权益变动的方式及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东方铁塔股份86,661,234股,占东方铁塔总股本的 6.97%。信息披露义务人前次权益变动情况详见2021年12月24日巨潮资讯网刊登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1、减持股份
信息披露义务人因自身资金需求于 2021 年12月 30 日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东方铁塔股份 370.00万股,占东方铁塔总股本的 0.30%,持股比例降低至6.67%。
详见2022年1月1日巨潮资讯网刊登的《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87)。
2、减持股份
信息披露义务人因自身资金需求于 2021 年12月30 日 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东方铁塔股份500.00万股,占东方铁塔总股本的0.40%,持股比例降低至6.27%。
详见2022年1月1日巨潮资讯网刊登的《股东关于减持公司股份累计超过1%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88)。
3、减持股份
信息披露义务人因自身资金需求于 20212年2月10 日至 2022年 4月 27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东方铁塔股份 1,345.00万股,占东方铁塔总股本的 1.08%,持股比例降低至5.19%。
详见2022年4月29日巨潮资讯网刊登的《股东关于减持公司股份累计超过1%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7)。
4、减持股份
信息披露义务人因自身资金需求于 2022年5月23 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东方铁塔股份 230.82万股,占东方铁塔总股本的 0.19%,持股比例降低至5.00%。
注:以上表述中如出现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总和不符,为四舍五入所致,下同。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的持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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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股份权利受限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东方铁塔股份62,203,034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4.9999%。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42,203,034股,有29,500,000股处于质押状态;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份20,000,000股,有11,000,000股处于质押状态。
除此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东方铁塔股票也不存在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争议或者被司法冻结的情形。
第五节 前6 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内不 存在其他买卖东方铁塔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
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 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 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身份证明文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4、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以上文件备置于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供投资者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汝州市顺成咨询服务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
范力
2022年 5月23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汝州市顺成咨询服务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
范力
2022年 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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