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海洋防务与信息对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海洋防务与信息对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22年05月20日 02:44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海洋防务与信息对抗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010 号),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海洋防务与信息对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 78,961,248股,发行价格 26.76元/股,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113,002,996.48元,扣除承销费等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110,889,993.48元。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查验,并于2020年1月23日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0]第ZG10022号)。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2019年11月26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同意本次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公司在本次重组交割完成后在相关开户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储和管理,并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分别签订监管协议。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要求,公司已将募集资金放于募集资金专户,并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详见公司于2020年2月22日披露的《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编号:临2020-004)。

  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此议案于2021年10月19日经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投票通过。该议案同意将公司旗下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水声探测及对抗装备产业化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由沈阳辽海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辽海装备”)变更为辽海装备、上海中原电子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电子”)以及中船永志泰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船永志”)。具体详见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披露的《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海洋防务与信息对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告》(编号:临2021-032)。根据这次变更,中原电子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支行开立募集资金专用帐户,公司与中原电子、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支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四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

  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莘庄工业园区支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支行下属支行。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签署主体

  甲方一: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海洋防务与信息对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上海中原电子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以下简称“丙方”)

  (二)主要内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二在乙方或其下属支行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情况如上表所示。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水声TC及DK装备产业化建设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二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一的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朱烨辛、张明慧、钱文锐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5个工作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7、甲方二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二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2个工作日内及时以邮件和传真方式通知丙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并抄送至project_919@citics.com,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5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2、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3、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特此公告。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海洋防务与信息对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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