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2022年04月22日 06:12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8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拟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示情况

  1、公司于2022年4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了《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告、《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2、公司于2022年4月12日至2022年4月21日在公司内部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共计10天,公司员工可向公司监事会提出意见。

  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监事会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对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2、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公司法》、《证券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激励对象均为公司核心管理、技术、业务等骨干人员。

  3、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22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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