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2年4月21日下午15:00
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4月21日上午9:15一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4月21日9:15至2022年4月21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宪梓南路19号超华大厦会议室。
3.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梁健锋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7.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0人,代表股份288,282,23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0.9434%。其中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1人,代表股份912,38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979%。
参会股东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8人,代表股份206,685,04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2.185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81,597,19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8.7584%。
注:中小股东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3)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投票表决,逐项审议议案,并形成以下决议:
1.审议《关于〈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7,535,5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1.9904%;反对60,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1%;弃权80,685,80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5,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7.9885%。
本议案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2.审议《关于〈2021年年度报告〉及〈2021年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6,685,0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1.6954%;反对911,3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161%;弃权80,685,80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5,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7.988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096%;反对911,38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0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3.审议《关于〈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6,685,0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1.6954%;反对911,3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161%;弃权80,685,80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5,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7.9885%。
本议案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4.审议《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7,535,5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1.9904%;反对60,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1%;弃权80,685,80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5,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7.988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851,48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3252%;反对60,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674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5.审议《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6,685,0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1.6954%;反对911,3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161%;弃权80,685,80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5,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7.988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096%;反对911,38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0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6.审议《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申请融资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6,685,0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1.6954%;反对911,3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161%;弃权80,685,80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5,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7.9885%。
本议案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7.审议《关于在梅州客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办理存款、结算和综合授信业务的关联交易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1,661,7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726%;反对60,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44%;弃权12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5,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53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851,48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3252%;反对60,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674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关联股东梁健锋先生、梁俊丰先生、梁宏先生、梁伟先生予以回避表决。
8.审议《关于〈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7,535,5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1.9904%;反对60,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1%;弃权80,685,80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5,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7.9885%。
本议案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上述议案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3月31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米洁琼律师、李婧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公司与会董事签字的《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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