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0)冀01民初669号,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诉讼基本情况
原告(反诉被告):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王港闸南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01407071551。
法定代表人:仲汉根,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反诉原告):河北佰事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正定片区新城铺镇西咬村云港路120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857162198。
法定代表人:郭俊梅,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郭俊辉,男,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珠峰大街218号。
第三人:石家庄瑞凯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赵县生物产业园兴旺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98448815G。
法定代表人:韦广权,该公司董事长。
2020 年12月15日,公司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详见公司发布于巨潮资讯网《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编号2020-115);2021年2月19日,公司收到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反诉状》、《举证通知书》[(2020)冀民初669号]相关法律文书,详见公司发布于巨潮资讯网《关于诉讼事项(反诉)的进展公告》,编号2021-013)。
二、法院判决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1.解除原告(反诉被告)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河北佰事达商贸有限公司、被告郭俊辉、第三人石家庄瑞凯化工有限公司签订的《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北佰事达商贸有限公司、郭俊辉关于石家庄瑞凯化工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
2.被告(反诉原告)河北佰事达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反诉被告)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已经支付的首期股权转让款 2700 万元并支付违约金 405 万元;
3.被告郭俊辉对上述第二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被告郭俊辉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反诉原告)河北佰事达商贸有限公司追偿;
4.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5.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河北佰事达商贸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受理费31205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9253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河北佰事达商贸有限公司、被告郭俊辉负担119515元。反诉费810650 元,本诉保全费 5000元、反诉保全费 5000元,共计82065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河北佰事达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目前,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一般诉讼事项详见公司定期报告中的相关章节和已披露的公告。
四、本次判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判决结果,预计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不产生重大影响,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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