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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经特约评论员 曹中铭
日前,*ST实达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福建证监局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因公司2018年、2019年连续两年实施财务造假行为,监管部门拟对上市公司罚款160万元,拟对19名责任人罚款合计1040万元。值得注意的是,时任5名独董拟被罚款合计184万元。个人以为,作为上市公司独董,诚信与勤勉尽责原则不能丢。
上市公司独董被罚款已不算什么新闻了。比如今年3月以来,就有*ST广珠的三位独董,以及ST光一的三位独董,6人均被证监会罚款50万元。加上此次公告的*ST实达五位独董,被罚款的独董超过十名。
这些独董被处罚,既有共同点,也有不同点。比如,这些独董被处罚的原因都是由于未勤勉尽责。此外,这些独董任职的公司要么“戴帽”,要么披“星”戴“帽”,基本上都属于“问题”公司。而从罚款金额看,大多数都是被处以50万元的罚款。
不同的是,*ST广珠三位独董被处罚是由于未能核实并督促上市公司及时披露相关关联交易情况;ST光一是由于上市公司已公告存在资金占用的情况下,仍然在2020年半年报上签字;*ST实达独董被罚款则是由于在未核实与确认的情形下,签字保证2018年报或2019年报的真实、准确、完整。需要指出的是,*ST实达的一位独董,就任一周之后,上市公司披露了年报,结果因保证年报真实而被罚款50万元。任职如此短的时间,就勇于“保证”,被处罚完全是其咎由自取。
首例证券集体诉讼案康美药业财务造假案的一审宣判,让独董成为“高危”职业,该案也引发了上市公司独董的辞职潮。其实,就像上市公司其他高管辞职一样,独董辞职也属于正常现象,而辞职潮的出现,证明众多独董意识到了任职的高风险。
事实上,现行独董制度的缺陷才是问题的根本。一方面,上市公司独董的提名与选举基本上由大股东或实控人说了算。尽管今年开始实施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规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但由于需要经过股东大会的选举程序,独董任职与否,实际上仍然掌控在大股东、实控人等的手中。另一方面,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规则》还要求上市公司赋予独立董事多项特别职权,但实事求是地讲,所谓的特别职权也是受到多方面限制的。
制度上的短板,最终导致真正具备独立性的独董不多,反而是“花瓶”独董、“独董不独”成为常态。因此,上述十多位独董遭遇处罚,某种意义上讲,既是其未勤勉尽责的结果,也有制度方面的原因。
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这是独董制度存在的基础,也是独董应该奉行的行事准则。否则,建立独董制度就没有任何意义。3月份以来十多位独董被处罚,以及康美药业独董收到“天价”罚单,本质上都与独董有负诚信与勤勉义务密切相关。
只有独董恪守诚信与勤勉尽责原则,才能维护好上市公司的整体利益,并更好地关注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受损害。而对于恪守诚信与勤勉义务的独董,最高法1月发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还列出了具体的免责条款,这也为独董保持独立性增添了制度保障。这既有利于独董履职,也有利于避免重演*ST实达等上市公司独董被罚款的悲剧。
责任编辑:张亚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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