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利明:将特大声誉风险应对处置纳入金融稳定考虑

2022年04月11日13:21    作者:李利明  

  文/新浪财经意见领袖专栏作家 李利明

  上周,中国人民银行就《金融稳定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按照立法计划,今年9月将发布《金融稳定法》,足见金融稳定事关重大并需紧迫推进。笔者认为,应将对金融机构特大声誉风险应对处置的要求纳入《金融稳定法》。

  首先,金融机构的特大声誉风险与金融稳定有关,主要有两个原因:

  第一,特大声誉风险乃至声誉危机在金融危机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在金融机构发生或者面对严重风险时,一旦被外界获知相关风险并引发媒体报道,应对处置不当将引发特大声誉风险,并且声誉风险往往与相关风险交织并发生交互作用。由于外部性的存在,一家金融机构的声誉风险如果不能快速处置或者处置不当,引发了公众担心,声誉风险可能演变升级为声誉危机,而声誉危机在金融业具有致命的传染效应:一家机构出现声誉危机,可能导致整个行业面对声誉危机;一家机构因为声誉危机而导致流动性危机爆发,将会传导到整个行业,导致全行业危机甚至全面的金融危机。

  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中,英国北岩银行倒闭和美国雷曼兄弟公司破产,在破产和倒闭过程中,这两家机构因声誉风险应对不当而引发的声誉危机扮演着重要甚至关键的角色。特别是雷曼兄弟的倒闭,就是由逐步发生且快速增强的声誉危机而引发公司危机,进而引发全球金融危机的一个典型案例。过去几年来,国内多家城商行和农商行仅仅因为“董事长卷款跑了”、“连二十万都取不出来了”等谣言就引发储户挤兑,在当地政府及金融管理和监管部门快速行动下才得以平息,也足以证明声誉风险管理对于金融稳定的重要性。

  第二,金融机构领导对特大声誉风险的认识和重视普遍不足。

  2021年2月18日,银保监会发布了《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办法》(试行),银行保险机构对声誉风险的重视程度大大提高。但是整体而言,金融机构特别是金融机构的负责人对于特大甚至重大声誉风险的认识普遍不足,重视程度不够,导致面对特大声誉风险时往往应对处置不当,可能影响到金融稳定。

  这特别体现在这些机构对严重风险事件的应对处置过程中,主要负责人往往仅考虑到原生风险的处置化解,并未将原生风险被媒体关注报道后的声誉风险纳入决策考虑范畴,尤其是在面对客户人数众多的涉众风险事件,以及有可能引发社会恐慌的“存款不翼而飞”之类事件时,未认识到所引发声誉风险的严重性和传染性。这样的风险事件一方面导致媒体持续报道,引发特大声誉风险,成为社会公众广泛关注的话题,引发公众对金融机构的普遍不信任甚至恐慌;另一方面由于声誉风险与原生风险的交互作用,导致原生风险和声誉风险持续升级,既增加了原生风险的处置化解难度,也对金融市场的健康运行产生负面影响,甚至可能引发流动性风险甚至流动性危机。

  其次,建议《金融稳定法》要求金融机构从维护金融稳定的高度做好声誉风险管理工作,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做出要求:

  要求金融机构领导层高度重视特大声誉风险。

  金融机构从党委会到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要从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的高度重视特大声誉风险。对于本机构可能发生的影响金融稳定的风险事件,如分支机构遭遇挤兑、发生较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发生涉及金额巨大的案件、发生造成多名人员伤亡的重大恶性事件、某项业务突然发生重大损失等,在外界将会获知或者媒体已经报道时,金融机构要快速向金融管理和监管机构进行特大声誉风险专项报告,听从统一指挥安排,做好处置化解工作。特别是大中型金融机构,要明确特大声誉事件的应对处置流程,特别是党委会、董事会、董事长等在其中的职责和角色,并且把向金融管理和监管机构的汇报事项纳入流程安排。

  要求金融机构增强对特大声誉风险的敏感性。

  如银行保险机构要按照《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将声誉风险管理纳入本机构的经营管理活动的全流程和风险管理工作的全流程,关注“全流程、全机构、全人员”的声誉风险,特别是在面对特大风险隐患和发生特大风险事件时,一定要将可能引发的声誉风险充分考虑在内,统筹做好相应的处置化解工作。金融机构如果发生了可能会引发储户恐慌、投资者恐慌乃至金融市场恐慌的风险事件,一定不要单纯从原生风险的处置角度出发制定化解方案,同时也要从防范特大声誉风险的角度出发做好应对处置安排,重点是避免储户、投资者以及交易对手的行为受到特大声誉风险的影响而出现严重风险与特大声誉风险的交互作用,导致风险传染扩散,影响金融稳定。

  要求金融机构切实提升应对处置特大声誉事件的能力水平。

  近两年来,金融业发生了多起在全行业乃至全社会产生负面影响的特大声誉事件,对这些特大声誉事件进行复盘发现,声誉风险应对处置不当是导致声誉风险升级恶化的重要原因。因此,金融机构除了做好日常的声誉风险管理之外,还要培养和提升应对处置突发严重风险事件以及严重风险事件所引发特大声誉风险的能力。对于银行保险机构而言,就是要严格按照《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在进行重大突发风险事件的应急演练时,充分考虑该重大突发风险情景下的声誉风险可能情形,制定和不断完善相关的声誉风险应对预案;在开展各项极端风险事件下的压力测试工作时,将声誉风险纳入压力测试体系,考虑在各类极端风险情形下的声誉风险发生情况及应对思路,特别防止媒体报道这类极端风险情形引发特大声誉风险,进而增加极端风险的处置难度,甚至导致流动性风险,引发客户和市场恐慌,影响金融稳定。

  (本文作者介绍:北京道誉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原民生银行办公室新闻宣传处处长)

  (本文作者介绍:北京道誉声誉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原民生银行办公室新闻宣传处处长。)

责任编辑:王婉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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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声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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