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时报(www.chinatimes.net.cn)记者 贾谨嫣 陈锋 北京报道
履新证监会副主席半年后,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王建军在今年全国两会之际建议,将欺诈发行罪纳入金融诈骗罪进行规制,最高刑期由15年提高至无期。
此前,证监会通报2021年案件办理情况,全年共办理案件609起,其中重大案件163起,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线索)177起,同比增长53%。
建议欺诈发行刑期至无期
此前,2021年10月,原深交所理事长王建军履新证监会副主席。在今年全国两会之际,作为全国人大代表、证监会副主席,王建军提出的议案仍然与资本市场法制建设相关。
据悉,王建军在参加广东团小组审议会议时表示,建议将欺诈发行罪纳入金融诈骗罪进行规制,最高刑期由15年提高至无期。
同时,他还提出,应高度重视私募领域的风险防范和化解,抓紧出台私募基金管理条例,健全完善照前会商等制度,严把市场准入关;应将私募领域的违法行为,特别是变相“伪私募”纳入刑事打击范围,防范化解私募领域风险。
欺诈发行,是指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的行为。它突破诚信底线,无视法律权威,作为证券市场最为严重的证券欺诈行为之一,历来是各国监管机构监管执法的主要领域。
欺诈发行是金融诈骗吗?刑期越高越有震慑力吗?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在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欺诈发行跟金融诈骗还是有所不同的,也并非刑期越高越有利,应当专门论证。
欺诈发行刑期已提至15年
不久前,欺诈发行的刑期上限已由5年有期徒刑提高至15年有期徒刑。
此前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十一)(下称“修正案”),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本次修正案规定,对于欺诈发行,刑期上限由5年有期徒刑提高至15年有期徒刑,并将对个人的罚金由非法募集资金的1%至5%修改为“并处罚金”,取消5%的上限限制,对单位的罚金由非法募集资金的1%至5%提高到20%至1倍。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等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存托凭证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前款行为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
相比提高欺诈发行的最高刑期而言,许峰律师认为,最核心的还是当下法律的落实执行,目前因为欺诈发行被处罚刑期较高的案例并不多,法律规定层面拔高刑期的意义要反复考虑。
A股历史上,多家上市公司实控人因欺诈发行获罪。例如,2021年3月,作为此前从创业板退市的原上市公司金亚科技,其实控人周旭辉等人因犯欺诈发行股票罪,以及犯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被法院判刑。数罪并罚后,周旭辉被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通联数据显示,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11月。2009年10月,金亚科技登陆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代码300028,发行价格为11.3元/股,上市期间股价最高达到68.3元/股,退市的时候仅有0.3元/股。
编辑:严晖 主编:夏申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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