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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证监会原副主席刘新华建议:
完善公司法相关制度 对非上市公众公司作出规定
上海证券报记者独家获悉,今年全国两会,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证监会原副主席刘新华将提交关于完善公司法相关制度的建议。
刘新华在建议中表示,公司法是基础性法律,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历次公司法修订都与经济发展有着紧密联系。上市公司是各类公司的“排头兵”,是资本市场的基石。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是推动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是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
2021年12月,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一读审议后的公司法(修订草案)(下称“草案”)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刘新华认为,总体来看,草案在完善公司设立、明确公司定位、建立公司信用体系、强化市场主体责任等方面作出了进一步修订,但未对上市公司特殊性、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监管授权、非上市公众公司、特殊目的公司等作出相应调整和明确规定。
据此,刘新华提出了四方面建议。
首先,提升上市公司条款在公司法中的位势。刘新华表示,应充分考虑上市公司的特殊性和重要性,将“上市公司的特别规定”单列一章,大幅扩充有关上市公司的相关内容,提升上市公司条款在公司法中的位势,体现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特殊性和重要性,使公司法在规范上市公司运行方面,发挥更加有效的作用,成为上市公司治理的基本法。
其次,完善上市公司组织的强制性规定。刘新华认为,草案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的调整,未能充分考虑上市公司的特殊性。草案对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作出重大调整,构成了公司可选择性的导向,例如“允许规模较小的股份有限公司选择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并一体适用于上市公司”。但我国资本市场和上市公司运行的实践表明,此调整不宜一体适用于上市公司,应对上市公司的公众属性和“强监管”制度导向予以充分考虑。此外,上市公司已逐步建立健全“三会一层”的基本架构,监管部门围绕“三会一层”构建了一整套上市公司监管规则体系,并已广为投资者所熟悉。草案相关调整,可能导致现有公司治理模式重新搭建,从而付出监管成本和社会成本。
对此,刘新华建议调整草案相关内容,明确要求上市公司必须构建“三会一层”的管理架构。同时,完善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资金往来、关联交易、同业竞争、为第三方提供财务资助、资本公积金补亏等事项的规定,强化上市公司在公司治理方面的法律责任,并授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采取相应措施,限制违法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表决权。
再者,对非上市公众公司作出规定。刘新华表示,草案延续现行规定,将股份公司区分为普通股份公司和上市公司。但随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不断发展,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数量日益增长。公司法有关公司类型的制度规定,已不能全面覆盖目前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非上市公众公司运行适用上市公司的规则或非上市公司的规则,都与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基本属性不匹配,现有的“股份有限公司”规则体系,也已不能充分有效地界定股份公司、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众公司之间的差异。
刘新华建议,在公司法中重新划分股份有限公司的类型,以是否具有公众性为标准,将股份有限公司区分为公众公司和非公众公司。在公众公司中,进一步区分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众公司,明确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设立、定位、属性以及相应规范,同时授权国务院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做出特别规定。
最后,为特殊目的公司预留制度空间。刘新华提到,特殊目的公司是具有公司法律形态的特殊目的载体,属于较为特殊的法律实体,主要以经营资产证券化业务为单一目的,与从事一般性经营活动的公司在运行特点方面存在诸多不同。近年来,随着新经济、新业态不断出现,境外成熟市场的包容性进一步提高,资本市场吸纳了不同股权架构、不同运行模式、不同发行主体的上市公司,持续提升市场的服务功能和辐射力。国外成熟市场也已将特殊目的公司的设立、上市、监管纳入相关法律规定,并实施常态运行。
刘新华建议,草案应为特殊目的公司预留制度空间,同时授权国务院对其监管做出特别规定。
责任编辑:邓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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