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撤诉;
2.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 涉案的金额:本案不涉及金额;
4.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准许原告撤诉,因此未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3月2日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沪0115民初6449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公司请求法院依法确认签署时间为“2020年8月30 日”、编号为“HHMJ-BZ-202008-02”的《保证合同》无效,详见公司于2022年1月19日在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披露的《关于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7)。经公司与上海和合首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协商,公司于2022年2月向法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
二、《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
原告: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佛山九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上海和合首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原告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九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和合首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法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案件未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发布的信息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二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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