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拒收现金说“不”!全国人大代表郭新明建议这样维护人民币法定地位和金融稳定

对拒收现金说“不”!全国人大代表郭新明建议这样维护人民币法定地位和金融稳定
2022年03月04日 06:47 市场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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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华夏时报

  记者 张智 北京报道

  当前,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移动支付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以其便捷高效的优势快速涌入并占据支付交易市场。这为我国数字化提供了重要支撑。

  不过,与此同时,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行长郭新明发现,部分市场主体在利益驱使下拒收现金、采取歧视性措施排斥现金现象频发,严重侵害了广大消费者对支付方式的自主选择权,引发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

  “支付是经济活动的基础,帮助全体公民无差别地享有法定支付便利,不仅是金融普惠问题,更是关乎维护社会公义、释放内需潜力、畅通国内大循环的重要问题。”郭新明表示。

  根据2021年5月发布的第七次人口普查结果,我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占比超过18%,人口老龄化程度的加深,使得支付数字鸿沟问题更加突出。

  值得注意的是,为切实维护人民币法定地位、积极践行金融为民的理念,中国人民银行于2018年7月明确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拒收现金”;2020年12月进一步规范人民币现金收付行为。

  郭新明建议,为维护人民币法定地位和金融稳定,深入推进整治拒收现金工作开展,切实保护消费者现金使用权益,亟需从顶层设计角度出发,尽快完善与整治拒收现金相关的法律法规,为规范、高效整治拒收人民币现金行为提供法律支撑。

  数字经济时代人民币现金管理有特殊需求

  现行的《人民币管理条例》已经对人民币的发行主体、种类、流通性进行了规定。

  不过,郭新明指出,该《条例》颁布于2000年,出台的背景与当前相比有较大不同,确定的思路、原则、内容已不适应经济金融的发展变化和支付领域的创新需求,不能满足数字经济时代人民币现金管理的现实需求。

  比如,现行法律法规对拒收现金行为的定性不明确。

  尽管现行法律法规对人民币的发行主体、种类、流通性进行了强制性规定,保证了整治拒收现金具有上位法律依据,但未充分考虑现金流通和使用中的特殊性、偶发性场景。

  一个例子是,我国现金流通、券别材质分布有较强的地域特征,在部分少数民族聚集地、纸币偏好强的地区,公众硬币使用意愿低;使用大额现金支付场景或恶意使用大量硬币支付,交易方出于风险考虑,易增加限制性条款;此外,使用残缺污损人民币支付,交易方出于保护自身合理权益拒绝接收。

  在郭新明看来,统一将拒收残损币、硬币、大额现金等特殊场景作为拒收现金行为,不利于净化人民币流通环境,不符合法律的公平、公正精神。

  为保证整治拒收现金行为切合实际,在充分考虑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前提下,2021年10月22日,人民银行对外发布《中国人民银行2021年三季度拒收人民币现金处罚情况》强调:“拒收残缺污损人民币、角币、硬币等行为属于商家服务意识或服务水平不足,不应定义为拒收现金违法行为”。不过,上述规定虽然体现了行政执法的“温度”,践行了金融为民的理念,但缺少法律法规上的必要依据,难以获得被拒收对象的理解,极易增加履职风险。

  同时,现行法律法规未对新业态下的现金使用行为作出规定。随着移动互联信息技术的普及发展,电商平台、无人销售、自助服务、网络政务等场景以网络化、无人化方式提供商品和服务、履行法定职责,原则上不具备现金收取条件。但对特殊群体而言,智能技术、数字化服务带来的“数字鸿沟”问题日益突出,尤其在行政事业和公共服务领域场景下,“数字政务”和“互联网+”服务模式导致的拒收现金行为关注度高,影响范围广,易引发社会舆论。现行《人民币管理条例》有其时代局限性,在无人销售、线上主体现金收付方面的规定几近空白。

  在银行业机构现金服务方面,现行法律法规也未明确义务。随着金融科技的发展和金融创新的涌现,银行业机构加快数字化转型步伐,出于成本收益考虑,个别银行业机构办理现金业务意愿有所下降甚至出现停办现金业务的情形,引发社会舆论关注,导致公众对其他行业整治拒收现金的质疑。当前,现金投放收储依旧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最基本的业务,在满足人民群众生活需要、服务实体经济、维护货币金融体系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现行《人民币管理条例》中仅规定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提供相关人民币流通服务,未明确银行业机构办理存取现金业务的义务,不利于全社会各行业整治拒收现金活动的开展,不利于人民币流通环境建设。

  而当前,随着数字人民币的推出,人民币现金与数字人民币之间的关系亟待在法律层面进行明确。

  郭新明表示,在现行的《人民币管理条例》中,人民币是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实物形态货币,仅包括纸币和硬币。随着数字人民币试点范围和内容的深化拓展,数字人民币交易规模持续增长,已经在居民消费、政务服务、企业资金结算等领域发挥积极作用。

  2020年10月公布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征求意见稿)》第十九条规定:“人民币包括实物形式和数字形式”。未来数字人民币将与人民币现金相互补充,共同构成我国的法定货币体系。完善的法律规范是不同形态人民币顺利发行的重要保障,也是优化人民币流通环境的“安全阀”。为保障法定货币的权威性、统一货币发行权,不仅需要《中国人民银行法》对不同形态人民币发行权归属进行明示授权,而且需要突破《人民币管理条例》列举的人民币形态,并增加相关规范内容。

  避免“合情不合法”,保障现金流通

  郭新明建议,应在法律法规中明确拒收现金范围。梳理特殊性、偶发性拒收人民币现金场景,在《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对特殊场景下收费、经营主体的不收现金行为明确定性,为整治拒收现金提供严谨的法律依据。适时探讨货币法偿制度,参考世界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限额管理经验,考虑增设“硬币支付限量”“现金交易限额”等条款,避免发生交易方拒收某种材质、券别、数量的现金“合情但不合法”的情形。

  同时,以法律法规形式规范新业态下的现金支付行为。优化人民币流通环境应坚持公平交易的原则,鼓励多元化支付方式和谐发展,平衡不同市场主体的支付需求和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全体消费者的支付选择权利。建议在《人民币管理条例》中明确无人销售、线上主体等可以不使用现金支付的条件,并规定非现金收付主体应以适当方式满足消费者在特殊情况下(如自然灾害、网络故障、通讯设备损坏等)的现金支付需求,保证现金顺畅流通。

  对银行业机构,明确其办理人民币现金存取业务的法定义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现金服务作为基础性业务,充分考虑现金使用需求及存取便利性,统筹经济利益和社会责任,为公众提供最基础的金融服务。建议在《人民币管理条例》中明确设有实体网点的商业银行和农信社等必须办理人民币现金存取业务,要求银行现金业务网点及自助现金机具等基础设施的覆盖率和保障水平满足公众需要,推动人民币现金服务水平提升。

  针对数字人民币,也应该完善法律基础。当前,《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反洗钱法》等金融法律法规都在修改完善中。建议结合数字人民币研发试点进程,修订《人民币管理条例》等制度相关内容并做相应细化,统筹规划、相互衔接,确保法律制度之间的协调性。在明确数字人民币法偿性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数字人民币的接受过程和技术要求,就数字人民币的法偿性方面作出例外或者豁免规定,并就数字人民币的发行流程、反洗钱、反假币、个人信息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问题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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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亚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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