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云:
因你是天津鑫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天津富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茂科技)收购微创(上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创网络)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2016年11月7日至2017年5月24日期间,你控制使用"章骏驰"等24个证券账户,交易"鑫茂科技"12,521.25万股,买入金额约94,461.20万元,后于鑫茂科技股票复牌以后(2017年12月27日之前)全部卖出,卖出金额约 89,209.72万元。上述行为涉嫌违反2005年修订、201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的违法行为。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会拟决定对你处以60万元的罚款。
你时任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构部总经理(2017年2月以前),系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在本案中直接参与设立并购基金收购微创网络股权过程,知悉相关内幕信息。在此情况下,你配资使用"章骏驰"等24个证券账户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大量买入"鑫茂科技",买入股数达12,521.25万股,买入金额达94,461.20万元,虽然最终交易亏损,但已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违法情节严重,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三项和第七项、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我会拟决定对你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我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2〕3号)。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我会领取前述告知书(联系电话:010-88060698/88060518)。逾期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会拟对你实施的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你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如你对我会拟采取的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不服,可在本事先告知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会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明确要求。逾期即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会将按照前述事先告知书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对你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和市场禁入决定。
特此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2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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