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关联方占用资金还款进展公告

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关联方占用资金还款进展公告
2022年01月20日 02:45 证券时报

原标题: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关联方占用资金还款进展公告

  证劵代码:002700 证劵简称:ST浩源 公告编号:2022-003

  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关联方占用资金

  还款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未按照《民事调解书》的协议约定向公司归还占用资金和利息,占用资金余额513,860,160.00元(不含利息)。公司将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准备,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情况说明

  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 年 12 月 7 日披露了《关于收到法院民事调解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8), 《民事调解书》的主要内容为:被告新疆东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 2022年 1 月 18 日前向公司偿付主要的占用资金、利息及其他费用。

  二、《民事调解书》协议的执行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未按照《民事调解书》的协议约定向公司归还占用资金和利息,当前占用资金余额513,860,160.00元(不含利息)。

  三、风险提示

  1. 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事项,历时较长,还款进度缓慢,多次未履行约定。公司将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 的要求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准备,具体金额将安排财务进行测算。本次计提信用减值损失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产生影响,但会对2021年度利润造成较大负面影响。

  2. 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对上述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事项,履行上市公司义务,持续披露还款进度、民事调解书的协议执行、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准备等情况,敬请投资者充分重视。

  3.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事项的后续推进,以及公司通过法律手段维护权益过程的主要节点,公司均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月19日

  证劵代码:002700 证劵简称:ST浩源 公告编号:2022-004

  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收到法院

  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

  财产令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风险提示: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控股股东阿克苏盛威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于近日收到三套法律文书,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作为被执行人涉案金额人民币686393844.59元。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现将三套法律文书《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法律文书

  案卷编号:(2022 )新 29 执13 号

  1. 《执行裁定书》内容 (2022 )新 29 执13 号

  新疆阿克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阿克苏盛威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阿克苏盛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周举东、狄蓉、韩小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3 日作出的(2021)新29民初4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新疆阿克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阿克苏盛威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阿克苏盛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周举东、狄蓉、韩小锋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绪 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1)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阿克苏盛威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阿克苏盛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周举东、狄蓉、韩小锋的银行存款52824436.55元及负担本案执行费人民币120224.44元,以上合计52944660.99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或者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阿克苏盛威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阿克苏盛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周举东、狄蓉、韩小峰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2. 《执行通知书》内容 (2022 )新 29 执13 号

  新疆阿克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阿克苏盛威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阿克苏盛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周举东、狄蓉、韩小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3 日作出的(2021 )新29民初4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新疆阿克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 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 22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履行下列义务:

  (1)向申请执行人新疆阿克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52824436.55元。

  (2)负担执行案件受理费120224.44元。

  上述款项合计52944660.99元,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将继续计算到执行完毕之日止。同时应承担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3. 《报告财产令》内容 (2022 )新 29 执13 号

  新疆阿克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阿克苏盛威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阿克苏盛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周举东、狄蓉、韩小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 月13日作出的(2021 )新29民初4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本院已向你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限期如实报告财产,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九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在收到此令后三日内,按照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所列项目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报告财产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如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依法对你(单位)或者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法律文书

  案卷编号:(2022 )新 29 执14 号

  1. 《执行裁定书》内容 (2022 )新 29 执14 号

  新疆阿克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温宿县浩源葡萄酒庄有限公司、阿克苏盛威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新疆浩源天樽葡萄酒庄有限公司、周举东、狄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作出的(2021 )新29民初4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新疆阿克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温宿县浩源葡萄酒庄有限公司、阿克苏盛威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新疆浩源天樽葡萄酒庄有限公司、周举东、狄蓉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 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1)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温宿县浩源葡萄酒庄有限公司、阿克苏盛威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新疆浩源天樽葡萄酒庄有限公司、周举东、狄蓉的银行存款94616533.9元及负担本案执行费人民币162016.53元,以上合计94778550.43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或者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温宿县浩源葡萄酒庄有限公司、阿克苏盛威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新疆浩源天樽葡萄酒庄有限公司、周举东、狄蓉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2. 《执行通知书》内容 (2022 )新 29 执14 号

  新疆阿克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温宿县浩源葡萄酒庄有限公司、阿克苏盛威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新疆浩源天樽葡萄酒庄有限公司、周举东、狄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作出的(2021 )新29民初4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新疆阿克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2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履行下列义务:

  (1)向申请执行人新疆阿克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94616533.9元。

  (2)负担执行案件受理费162016.53元。

  上述款项合计94778550.43元,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将继续计算到执行完毕之日止。同时应承担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3. 《报告财产令》内容 (2022 )新 29 执14 号

  新疆阿克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温宿县浩源葡萄酒庄有限公司、阿克苏盛威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新疆浩源天樽葡萄酒庄有限公司、周举东、狄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作出的(2021 )新29民初4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本院已向你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限期如实报告财产,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九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在收到此令后三日内,按照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所列项目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报告财产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如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依法对你(单位)或者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法律文书

  案卷编号:(2022 )新 71 执 50 号

  1. 《执行裁定书》内容 (2022 )新 71 执50 号

  本院在执行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阿克苏盛威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新疆东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嘉禧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温宿县浩源葡萄酒庄有限公司、海南屯昌盛威投资有限公司、周举东、狄蓉、周续东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依法出具 (2018)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2904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阿克苏盛威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新疆东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嘉禧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温宿县浩源葡萄酒庄有限公司、海南屯昌盛威投资有限公司、周举东、狄蓉、周续东在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账户上的存款 538670633.17元(其中本金538065168.17元及利息,执行费 605465.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如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2. 《执行通知书》内容 (2022 )新 71 执50 号

  阿克苏盛威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新疆东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嘉禧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温宿县浩源葡萄酒庄有限公司、海南屯昌盛威投资有限公司、周举东、狄蓉、周续东与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依法出具(2018)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2904 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1)向申请执行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 538065168.1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双倍债务利息。

  (2)负担本案执行费605465.00元。

  3. 《报告财产令》内容 (2022 )新 71 执50 号

  阿克苏盛威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新疆东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嘉禧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温宿县浩源葡萄酒庄有限公司、海南屯昌盛威投资有限公司、周举东、狄蓉、周续东: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新疆天山农村 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阿克苏盛威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新疆东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嘉禧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温宿县浩源葡萄酒庄有限公司、海南屯昌盛威投资有限公司、周举东、狄蓉、周续东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已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你未履行义务,应当限期如实报告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责令你在收到此令15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情节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报备文件:

  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法律文书 (2022 )新 29 执13 号

  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法律文书 (2022 )新 29 执14 号

  3.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法律文书 (2022 )新 71 执 50 号

  特此公告。

  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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