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53(200553) 证券简称:安道麦A(B) 公告编号:2022-3号安道麦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553(200553) 证券简称:安道麦A(B) 公告编号:2022-3号安道麦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2年01月11日 02:26 证券时报

原标题:证券代码:000553(200553) 证券简称:安道麦A(B) 公告编号:2022-3号安道麦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变更以往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

  二、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1月10日14:30开始

  2.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公园南路10号院7号楼6层

  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Erik Fyrwald

  6.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月10日上午9:15-9:25和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月10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7.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4人,代表股份38,584,70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656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503,06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64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1人,代表股份37,081,64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5916%。

  2.B股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B股股东5人,代表股份1,153,464股,占上市公司B股股份总数的0.755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587,964股,占上市公司B股股份总数的0.384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565,500股,占上市公司B股股份总数的0.3702%。

  3.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4人,代表股份38,584,70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656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503,06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64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1人,代表股份37,081,64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5916%。

  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参加了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一)关于与中化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拟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中国中化控股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公司控股股东先正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间接控制本公司,先正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构成公司的关联股东,其持有公司股份1,828,137,961股。关联股东先正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代理人未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

  1. 总表决情况:

  同意35,378,4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1.6903%;反对3,206,2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309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其中:

  (1)B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B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反对1,153,464股,占出席会议B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B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2)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5,378,4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1.6903%;反对3,206,26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309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2. 表决结果:本议案作为普通表决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同意通过。

  上述议案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2月24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公告。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2.律师姓名:王乐陶、潘珺

  3.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本次股东大会律师见证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道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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