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债权人申请公司重整的提示性公告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债权人申请公司重整的提示性公告
2022年01月11日 02:27 证券时报

原标题: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债权人申请公司重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002427 证券简称:ST尤夫 公告编号:2022-003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债权人申请公司重整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尤夫股份”)于2022年1月8日收到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公司债权人江西紫宸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紫宸”)出具的《申请书》,江西紫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以被申请人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仍具备重整价值为由,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以期望通过重整程序使公司获得新生,更好的维护债权人利益。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尚未收到法院关于上述重整申请的裁定书,申请人的申请是否被法院裁定受理,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不确定性。

  2、如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9.4.1条第(七)项的规定,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如果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裁定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并顺利实施重整、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化解债务风险,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优化业绩表现。如果不能顺利实施重整,公司将存在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9.4.17条第(六)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债权人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的情况

  2022年1月8日,公司收到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公司债权人江西紫宸出具的《申请书》,江西紫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以被申请人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仍具备重整价值为由,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以期望通过重整程序使公司获得新生,更好的维护债权人利益。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江西紫宸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10588363379

  法定代表人:刘芳

  注册地址: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奉新工业园区

  经营范围: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新型石墨(碳复合负极材料、硅负极、硅碳石墨体系的复合材料)的技术开发、生产和销售、实业投资、投资项目管理、投资咨询服务(除经纪)(以上项目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除外),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申请人与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一致行动关系。

  (二)申请人对公司的债权情况

  2019年12月6日,申请人江西紫宸、被申请人尤夫股份及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航新能源”)签订《还款三方协议》,协议约定智航新能源结欠申请人货款77,244,432.59元,尤夫股份根据三方协议的约定代替智航新能源向申请人履行部分还款义务。因尤夫股份和智航新能源逾期还款,申请人后向法院起诉,南浔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9日作出(2020)浙0503民初2285号一审民事判决书、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25日作出(2020)浙05民终1770号二审民事判决书,被申请人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申请人票据款2,100万元并支付申请人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该票据付款义务已经到期,被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的票据款2,10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二、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及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详见公司分别于2021年4月23日、2021年10月2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

  三、重整申请对公司的影响及董事会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如果法院正式受理重整申请,裁定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公司将依法配合法院及管理人开展相关重整工作。如公司顺利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化解债务风险,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优化业绩表现。如果不能顺利实施重整,公司将存在被宣告破产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债权人有权依法提请债务人进行重整。重整程序不同于破产清算程序,重整程序是以挽救债务人企业,保留债务人法人主体资格和恢复持续盈利能力为目标,通过对其资产负债进行重新调整、经营管理进行重新安排,使企业摆脱财务困境,获得重生的司法程序。

  目前,公司处于预重整程序,公司正在积极引入重整投资人,与债权人保持良好沟通,做好公司经营管理工作,各项工作正在有序推进中。如果法院裁定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公司将依法配合法院及管理人开展相关重整工作,全力推进重整工作的进行,推动公司早日回归健康、可持续发展轨道。

  四、风险提示

  1、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尚未收到法院关于上述重整申请的裁定书,申请人的申请是否被法院裁定受理,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情况并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目前公司处于预重整程序,预重整为法院正式受理重整、批准重整计划前的程序,公司预重整能否成功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情况并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如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9.4.1条第(七)项的规定,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4、如果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裁定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并顺利实施重整、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化解债务风险,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优化业绩表现。如果不能顺利实施重整,公司将存在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9.4.17条第(六)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其他说明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股 5%以上的股东未来六个月没有通过二级市场进行减持的计划。

  六、备查文件

  申请人向法院提交的《申请书》

  特此公告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11日

  证券代码:002427 证券简称:ST尤夫 公告编号:2022-004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通知书》(2022)苏02执2号,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无锡金控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曾因与公司及相关共同被告保理合同纠纷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6日作出一审判决,公司不服此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诉讼的基本情况、判决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2018年11月14日、2019年8月29日、2021年11月26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关于收到间接控股股东单位对公司或有事项的说明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66)、《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113)、《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73)。

  二、诉讼进展情况

  《执行通知书》(2022)苏02执2号的主要内容如下: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祈尊实业有限公司、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无锡金控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祈尊实业有限公司、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保理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6日作出的(2018)苏02民初1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无锡金控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后,本院于2022年1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收到本执行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1)依法履行已生效判决书相应的义务;

  (2)承担本案执行费。

  三、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在取得其他诉讼、仲裁相关文件后,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次公告的进展情况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2018年11月22日,上海垚阔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与公司、湖州尤夫高性能纤维有限公司、上海尤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湖州尤夫控股有限公司、

  苏州正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及颜静刚签署了《债权债务重组协议》,协议约定上海垚阔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通过债权债务重组的方式受让并豁免有关或有债务,此次诉讼事项涉及的或有债务在《债权债务重组协议》的或有票据债务清单范围内(详见该公告附件三第5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11月24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签署债权债务重组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72)。

  上述诉讼引起的支付义务由上海垚阔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承接,对公司不会形成损失,本次公告的进展情况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造成影响。

  五、备查文件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22)苏02执2号

  特此公告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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