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北京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期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对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东辉、张彤、鞠海涛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1]191号)(以下简称“警示函”)。根据相关要求,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主要内容
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东辉、张彤、鞠海涛:
经查,你公司2016年度至2018年度部分订单存在成本结转不充分的情况。你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对2016年度至2018年度财务数据进行追溯调整,相关会计差错更正导致你公司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调减46,263,535.15元、56,883,779.47元和97,250,451.96元。
上述事项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规定。
你公司时任董事长王东辉、总经理张彤、财务总监鞠海涛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相关违规事项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的相关规定,现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违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你们应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公司及相关人员将以此为鉴,按照监管要求积极落实整改,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公司的内部管控和项目管理;切实加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证券法律法规及会计准则的学习和培训,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和持续发展。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运营。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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