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ST华仪
股票代码:600290
信息披露义务人:乐清市聚华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城南街道玉箫路111号南虹家园1幢3103室
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城星路89号尊宝大厦银尊1808室
权益变动性质:增加(拍卖)
签署日期:二〇二一年十一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一一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编制。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一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的相关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合伙协议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六、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华仪集团处于破产清算阶段,上市公司将积极向华仪集团及其关联方、其他第三方等相关方发函核实并督促其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筹措资金尽快偿还债务、解除担保、解决占用资金,以消除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提醒广大投资者关注并注意相关风险。
第一节 释义
除非特别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有如下特定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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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本报告书中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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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控制关系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图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结构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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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1、信息披露义务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浙企投资担任聚华投资执行事务合伙人,根据聚华投资合伙协议约定,浙企投资拥有对聚华投资的控制权,其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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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信息披露义务人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杨一理先生持有恩展投资52.80%出资额并担任恩展投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恩展投资实际控制人。恩展投资持有浙企投资70%股权,杨一理先生持有浙企投资30%股权,杨一理先生合计控制浙企投资100%股权,为浙企投资实际控制人,进而控制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实际控制人。其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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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对外投资的企业。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及主营业务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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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之实际控制人对外控制的核心企业及主营业务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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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财务状况
聚华投资设立于2021年9月6日,专门为本次权益变动设立的对全体合伙人指定的单一项目进行投资的合伙企业,尚无最近三年财务数据。
聚华投资执行事务合伙人浙企投资设立于2011年11月21日,其主要从事投资管理业务,最近三年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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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净资产。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所受处罚及涉及诉讼、仲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内不存在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亦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情况,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不良诚信记录。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浙企投资,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为杨一理先生,其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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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杨一理先生最近五年内不存在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亦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情况,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不良诚信记录。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拥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已发行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拥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已发行股份的情形。
八、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变更情况
聚华投资成立于2021年9月6日,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不存在变更情形。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决定及目的
一、权益变动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目的是看好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后,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上市公司的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改善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化解上市公司债务风险和经营风险,纾困上市公司。
二、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处置所拥有权益的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次权益变动履行的相关程序
2021年7月20日,浙企投资召开股东会,决议通过同意设立有限合伙企业,浙企投资与乐清国资、启信投资共同设立有限合伙企业,浙企投资认缴出资6000万元,担任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同意新设的有限合伙企业竞拍华仪集团持有的上市公司215,593,762股股票(占上市公司总股本28.37%),在有限合伙企业设立前以浙企投资名义报名参拍。
第四节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华仪集团持有上市公司215,593,762股股票,占上市公司总股本28.37%,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后,聚华投资持有上市公司215,593,762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28.37%,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杨一理先生成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2021年7月26日,浙企投资致函华仪集团管理人,表示拟设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并担任该有限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该有限合伙企业将作为竞拍主体参与华仪电气的股票。因有限合伙企业尚未完成设立,为了不影响拍卖进程,浙企投资作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GP),将代表有限合伙企业缴纳拍卖所需的保证金。
根据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出具的《华仪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拍卖华仪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15,593,762股股票的破产拍卖公告(再次拍卖)》,浙企投资于2021年7月29日通过网拍竞得215,593,762股ST华仪的股票。
2021年8月27日,华仪集团因其工作人员误操作,导致其通过上交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违规减持上市公司股份8,600股,该股份已作为打包拍卖成交的上市公司股票标的的组成部分,已于2021年7月29日拍卖成交。为处理上述误操作突发事件,华仪集团管理人与浙企投资签署《关于华仪电气拍卖成交股权交割的补充协议》,因误操作而减少的上市公司8600股股票,华仪集团管理人以现金形式进行交付,即浙企投资或浙企投资指定的第三方在支付尾款后自行从二级市场买入8600股,购买该8600股所支出的全部款项及产生的费用提供凭证后由华仪集团管理人支付。
2021年9月6日,浙企投资作为普通合伙人完成聚华投资在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工商登记手续。
2021年9月29日,为处理华仪集团误操作卖出的上市公司股票问题,聚华投资通过上交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以均价3.711元/股买入8,600股上市公司股票。
2021年10月15日,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2020)浙0382破33号之二】,裁定华仪集团持有的上市公司215,585,162股股票归聚华投资所有。
2021年10月21日,华仪集团持有的上市公司215,585,162股股票划转至聚华投资名下。
三、权益变动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华仪集团持有的上市公司215,593,762股股票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2021年10月15日,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2020)浙0382破33号之二】,裁定注销华仪集团持有的上市公司215,585,162股股票的质押登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已对华仪集团持有的上市公司215,585,162股股票解除质押,已划转至信息披露义务人名下。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18个月内不得对外转让。
除上述情况外,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其他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
第五节 资金来源
华仪集团持有的上市公司215,593,762股股票拍卖成交额为380,338,861.44元,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支付完毕华仪电气股票拍卖款。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实缴出资3.91亿元。本次权益变动中启信投资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出资为向邯郸市肥乡区捷弘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借款,借款合同签订日期2021年9月20日,借款金额1亿元,借款期限2年,借款利率为年化利率6%。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合法,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情形,不存在通过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获取资金的情形,不存在任何结构化设计产品,不存在委托出资、代他人出资的情形。
第六节 后续计划
一、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若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二、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业务处置或重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具体可行计划,也没有拟对上市公司购买或置换资产的具体可行重组计划。若根据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届时需要筹划相关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三、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计划
鉴于上市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任期已届满,聚华投资作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提名陈建山先生、孙会杰女士、吕卓女士、傅震刚先生、张弘先生、何晨铭先生、高大勇先生、江泽文先生、陈一光先生为上市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其中高大勇先生、江泽文先生、陈一光先生为独立董事候选人。上述董事会换届选举已经上市公司2021年10月28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35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上市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鉴于上市公司第七届监事会已届满,聚华投资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提名王超先生、吴宇先生为上市公司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候选人。上述监事会换届选举已经上市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29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上市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上述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暂无其他改变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计划。若未来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对上市公司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进行调整,将会严格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对上市公司章程条款的修改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章程提出修改的计划。如果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上市公司业务发展及公司治理的需要,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进行适当合理及必要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或因监管法规要求需要进行相应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已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其他对上市公司的业务和组织机构有重大影响的明确调整计划。如果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对上市公司的业务和组织机构进行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不产生影响。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上市公司将仍具备独立经营能力,拥有独立的采购、生产、销售体系,拥有独立的知识产权,拥有独立法人地位,继续保持管理机构、资产、人员、生产经营、财务等独立或完整。
为了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承诺如下:
“本次重组后,本合伙企业/本公司/本人将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文件以及华仪电气章程的要求,保证华仪电气在人员、资产、财务、经营、机构等方面保持独立。
1、人员独立
本合伙企业/本公司/本人保证华仪电气的人员独立性,其人事关系、劳动关系独立于本合伙企业/本公司/本人。
2、资产完整
本合伙企业/本公司/本人保证华仪电气的资产完整,保证不占用其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并且不要求华仪电气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本合伙企业/本公司/本人保证不通过单独或一致行动人的途径或以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以外的任何方式,干预华仪电气关于资产完整的重大决策事项。
3、财务独立
本合伙企业/本公司/本人保证华仪电气能继续保持其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财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保证华仪电气能继续保持其独立的银行账户,本合伙企业/本公司/本人不与华仪电气共用一个银行账户;本公司保证华仪电气能依法独立纳税;本合伙企业/本公司/本人保证华仪电气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本合伙企业/本公司/本人不干预华仪电气的资金使用。
4、独立经营能力
本合伙企业/本公司/本人保证华仪电气能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以及拥有独立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保证华仪电气在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本合伙企业/本公司/本人保证避免与华仪电气发生同业竞争,严格控制关联交易事项。
5、机构独立
本合伙企业/本公司/本人保证华仪电气法人治理结构、组织机构的独立、完整,本合伙企业/本公司/本人与华仪电气之间在办公机构和生产经营场所等方面完全分开。
特此承诺。”
二、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企业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情况。
为避免与上市公司未来可能发生的同业竞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承诺如下:
“承诺人及承诺人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况。为避免承诺人及承诺人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的潜在同业竞争,承诺人及承诺人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会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相同或相似的业务,包括不在中国境内外通过投资、收购、联营、兼并、合作、受托经营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从事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相同、相似或者构成实质竞争的业务。
如承诺人及承诺人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公司主营业务有竞争或可能发生竞争的,则承诺人及承诺人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将立即通知上市公司,并将该商业机会给予上市公司。
承诺人将不利用对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的了解和知悉的信息协助任何第三方从事、参与或投资与上市公司相竞争的业务或项目。
如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则因此而取得的相关收益将全部归上市公司所有,如因此给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承诺人将及时、足额赔偿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三、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前24个月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交易情况。
为减少和规范未来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承诺如下:
“1、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承诺人作为上市公司的控制方期间,承诺人及承诺人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可能减少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的关联交易,若发生必要且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承诺人及承诺人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按照公平、公允、等价有偿等原则依法签订协议,履行法定程序,并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内控制度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相关内部决策、报批程序,关联交易价格依照与无关联关系的独立第三方进行相同或相似交易时的价格确定,保证关联交易价格具有公允性,亦不利用该等交易从事任何损害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2、承诺人及承诺人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杜绝非法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的行为,在任何情况下,不要求上市公司向承诺人及承诺人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3、承诺人将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参加股东大会,平等地行使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不利用控股股东地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的资金、利润,保证不损害上市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八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资产交易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二十四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控制的企业和上述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不存在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的合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前述交易按累计金额计算)。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交易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二十四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主要负责人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未发生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日常交易。
三、对拟更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二十四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主要负责人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任何类似安排的行为。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合同、默契或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二十四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主要负责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安排。
第九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经自查,为处理华仪集团误操作卖出的上市公司股票问题,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21年9月29日通过上交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以均价3.711元/股买入8,600股上市公司股票。
除上述情况外,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经自查,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十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三年的财务资料
信息披露义务人成立于2021年9月6日,专门为本次权益变动设立的对全体合伙人指定的单一项目进行投资的合伙企业,尚无最近三年财务数据。
浙企投资2020年、2019年、2018年财务数据已经浙江中孜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尚未取得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审计,出具浙中孜审字(2021)第409号、浙中孜审字(2020)第428号、浙中孜审字(2019)第273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浙企投资最近三年财务情况如下:
(一)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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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利润表
单位:元
■
(三)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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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2020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意见
浙企投资2020年度的财务数据已经浙江中孜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审计意见如下:
“我们审计了浙江浙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企投资”)的财务报表,包括2020年12月31日公司资产负债表、2020年度公司的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
我们认为,后附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浙企投资2020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20年度浙企投资的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
第十一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并能够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乐清市聚华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盖章):浙江浙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
杨一理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财务顾问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报告书的内容已进行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袁光顺
财务顾问主办人:
张瑞平 竟乾
北京博星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第十二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营业执照文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
(三)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决策文件;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资金来源的承诺;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关于本次权益变动前6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的声明以及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说明;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变化情况的说明;
(八)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
(九)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十)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十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三年的财务资料;
(十二)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十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备查文件地点
本报告书、附表和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住所,供投资者查阅。投资者也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n查阅本报告书全文。
(此页无正文,为《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字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乐清市聚华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盖章):浙江浙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
杨一理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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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乐清市聚华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盖章):浙江浙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
杨一理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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