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2021第三季度报告

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2021第三季度报告
2021年10月29日 03:31 证券时报

原标题: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2021第三季度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3.第三季度报告是否经过审计

  □ 是 √ 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

  (二)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三)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

  二、股东信息

  (一)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二)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三、其他重要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财务报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编制单位: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09月30日

  单位:元

  ■

  ■

  法定代表人:李建湘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李信 会计机构负责人:刘敏

  2、合并年初到报告期末利润表

  单位:元

  ■

  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元,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净利润为:元。

  法定代表人:李建湘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李信 会计机构负责人:刘敏

  3、合并年初到报告期末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

  (二)财务报表调整情况说明

  1、2021年起首次执行新租赁准则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项目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是否需要调整年初资产负债表科目

  √ 是 □ 否

  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

  调整情况说明

  因执行新租赁准则,本公司财务报表相应调整2021年1月1日租赁负债303,845.48元。相关调整对本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的影响金额为0.00元。

  2、2021年起首次执行新租赁准则追溯调整前期比较数据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三)审计报告

  第三季度报告是否经过审计

  □ 是 √ 否

  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法定代表人:李建湘

  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824 证券简称:和胜股份 公告编号:2021-107

  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召开情况

  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21年10月18日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发出通知,并于10月28日在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到董事7名,实到董事7名,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由董事长李建湘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审议表决,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经审议,公司董事会认为:《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表决0票。

  2、审议并通过《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经审议,董事会认为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根据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授权,同意公司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本次符合解除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2人,可申请解除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9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02%。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公告号:2021-109)。

  表决结果:赞成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表决0票。

  三、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0月29日

  证券代码:002824 证券简称:和胜股份 公告编号:2021-108

  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21年10月18日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发出通知,并于10月28日在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谢侃如主持,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与会监事经过认真讨论,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的《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会计准则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具体内容详见披露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2、审议并通过《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经审核,公司监事会对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后认为:满足解除条件的2名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且该2名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均达到优秀标准,同意公司对2名激励对象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2.9万股限制性股票。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公告号:2021-109)。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备查文件

  1、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10月29日

  证券代码:002824 证券简称:和胜股份 公告编号:2021-109

  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

  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2人,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数量为2.9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02%。

  2、本次限制性股票办理完解除限售手续后,在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0月2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根据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授权,同意公司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本次符合解除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2人,可申请解除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9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02%。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概述

  1、2018年7月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征集投票权。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国浩律师”)出具了《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正咨询”)就《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公司已在内部对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示期自2018年7月3日至2018年7月12日,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没有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或不良反映。此外,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2018年7月14日出具了《监事会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18年7月20日,公司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对《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进行了公告。本激励计划获得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其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4、2018年7月2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以及《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原131名激励对象中,5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本计划激励对象人数由131名变更为126名,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385.88万股变更为369.12万股。国浩律师出具了《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事项的法律意见书》、荣正咨询就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5、2018年8月 24日,公司完成了本计划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鉴于在资金缴纳、权益登记过程中,4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公司实际向122名激励对象授予3,623,100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6.423元/股,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为2018年8月29日。

  6、2019年3月2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已离职的2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全部限制性股票6.63万股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及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回购价格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律师”)出具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7、2019年7月8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及数量的议案》,确定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及其股份数量,同意拟向2名激励对象授予5.8万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

  8、2019年8月29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认为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相关解除限售事宜。信达律师出具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的法律意见书》。

  9、2019年9月20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的授予日及其授予价格,同意向2名激励对象授予5.8万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授予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信达律师出具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荣正咨询就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10、2020年2月2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及《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已离职的5名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全部限制性股票7.777万股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律师”)出具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11、2020年8月24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认为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相关解除限售事宜。信达律师出具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除限售的法律意见书》。

  12、2020年10月27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认为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根据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同意公司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信达律师出具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13、2021年10月28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认为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根据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同意公司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信达律师出具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1、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即将届满

  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规定,预留部分股票第二个限售期为自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第二个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数量占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的50%。公司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为2019年9月20日为授予日,上市日为2019年11月12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二个限售期即将于2021年11月12日届满。

  2、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条件成就的说明

  ■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第二个限售期的相关解除限售事宜。

  三、本次可解除的激励对象及可解除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2人,可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9万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0.02%。具体如下:

  ■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核查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解除限售条件满足情况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解除激励对象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2位激励对象均达到个人绩效考核指标,且符合其他解除条件,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本次解除限售事宜。

  五、独立董事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董事会批准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2名激励对象在第二个限售期可解除限售共2.9万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未发生《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本次解除的激励对象满足《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名激励对象在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内按规定解除限售2.9万股,同意公司办理本次解除限售事宜。

  六、监事会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核查意见

  经审核,公司监事会对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后认为:满足解除条件的2名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且该2名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均达到优秀标准,同意公司对2名激励对象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2.9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

  七、律师事务所出具专项法律意见

  信达律师认为,和胜股份本次解除限售已获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激励计划(草案)》设定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合法、有效。

  八、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0月29日

  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824 证券简称:和胜股份 公告编号:2021-110

  2021

  第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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