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前三季度主要经营数据公告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前三季度主要经营数据公告
2021年10月29日 03:44 证券日报

原标题: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前三季度主要经营数据公告

  证券代码:605020           证券简称:永和股份          公告编号:2021-049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十四号——化工》有关规定,将公司2021年前三季度主要经营数据披露如下:

  一、主要产品的产量、销量及收入实现情况

  注:公司产品对外销量低于产量主要是部分产品内供作为下游产品原料使用所致。

  二、主要产品和原材料的价格变动情况

  (一)主要产品价格变动情况

  单位:元/吨(不含税)

  (二)主要原材料价格变动情况

  单位:元/吨(不含税)

  注:公司从第三季度开始,HFC-134a以使用自产产品为主,不再外部采购。

  三、报告期内未发生其他对公司生产经营具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四、其他说明

  以上生产经营数据来自公司内部统计,仅为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概况之用,该等数据未经审计,也并未对公司未来经营情况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预测或保证,敬请投资者审慎使用,注意投资风险。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0月29日

  证券代码:605020           证券简称:永和股份           公告编号:2021-044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

  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

  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0月1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并于2021年10月1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相关公告及文件。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针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必要登记,同时就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和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2、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公开披露前6个月(2021年4月13日-2021年10月12日)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本激励计划公开披露前六个月内,除下列2名人员外,其余核查对象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前述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经公司核查并根据上述人员出具的书面确认,其在自查期间进行的股票交易系基于个人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操作,在买卖公司股票前,并未知悉本次激励计划的具体方案要素等相关信息,亦未有任何人员向其泄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具体信息或基于此建议买卖公司股票,不存在利用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的情形。

  三、核查结论

  经核查,在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公司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或泄露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0月29日

  证券代码:605020           证券简称:永和股份          公告编号:2021-045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1年10月28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浙江省衢州市世纪大道893号公司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童建国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 议案1、2、3均为特别决议表决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2、 议案 1、2、3 为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表决事项。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顾峰、田无忌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的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均已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无新增或临时提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所涉相关问题之法律意见书》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0月29日

  证券代码:605020           证券简称:永和股份            公告编号:2021-046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10月28日(周四)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1年10月23日以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各位董事。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

  会议由董事长童建国先生主持,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会议审议并形成以下决议: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

  (二)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租赁房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已对该审议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关联董事童建国先生、童嘉成先生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赞成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租赁房产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8)。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0月29日

  证券代码:605020         证券简称:永和股份         公告编号:2021-047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21年10月28日(周四)在公司三楼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1年10月23日以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各位监事。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

  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黄国栋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监事会以决议的形式对本次第三季度报告提出如下书面审核意见:

  1、公司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公司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报告的内容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在公司监事会提出本意见前,未发现参与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表决结果为: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

  (二)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租赁房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租赁房产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8)。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10月29日

  证券代码:605020                                                 证券简称:永和股份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季度财务报表是否经审计

  □是     √否

  一、 主要财务数据

  (一)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注:“本报告期”指本季度初至本季度末3个月期间,下同。

  (二)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三) 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原因

  √适用     □不适用

  二、 股东信息

  (一) 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三、 其他提醒事项

  需提醒投资者关注的关于公司报告期经营情况的其他重要信息

  □适用     √不适用

  四、 季度财务报表

  (一) 审计意见类型

  □适用     √不适用

  (二) 财务报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

  2021年9月30日

  编制单位: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童建国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李敦波        会计机构负责人:谭克千

  合并利润表

  2021年1—9月

  编制单位: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0元, 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净利润为: 0 元。

  公司负责人:童建国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李敦波        会计机构负责人:谭克千

  合并现金流量表

  2021年1—9月

  编制单位: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童建国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李敦波        会计机构负责人:谭克千

  (三) 2021年起首次执行新租赁准则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情况

  □适用     √不适用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证券代码:605020         证券简称:永和股份         公告编号:2021-048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租赁房产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内蒙古永氟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永和”)拟向关联方童嘉成先生租赁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四子王旗乌兰花镇晟泰新村相关房产作为员工公寓,租赁房屋面积共计4,342.98平方米,租赁期限为3年,租金共计1,548,000元。

  ●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过去十二个月与童嘉成先生未发生关联交易,亦未与不同关联人进行过与本次关联交易类别相关的交易。

  ●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 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关联交易概述

  1、公司全资子公司内蒙永和因日常经营管理需要,同时为进一步优化员工住宿环境,拟与公司实际控制人童嘉成先生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承租童嘉成先生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四子王旗乌兰花镇晟泰新村的43套房屋作为员工公寓,租赁房屋面积共计4,342.98平方米,租赁期限为3年,自2021年11月01日至2024年10月31日,年租金为516,000元,租金共计1,548,000元。

  2、童嘉成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现任公司董事,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童嘉成先生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3、截至本公告日,公司过去十二个月与同一关联人或与不同关联人之间交易类别相关的关联交易未达到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审批权限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童建国先生、童嘉成先生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已对上述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二、关联方介绍

  (一)关联方基本情况

  童嘉成先生,男,1992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16年12月至今,历任公司采购中心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2019年1月至今,历任邵武永和金塘新材料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17年8月至2018年9月和2019年5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二)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童嘉成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现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截至目前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11,439,25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29%。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标的

  本次交易类别为租入资产,交易标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四子王旗乌兰花镇晟泰新村,拟用作公司员工宿舍,租赁房屋共计43套,租赁面积合计4,342.98平方米。

  内蒙永和本次向关联方租赁的房产为童嘉成先生自购的商品住房,目前已完成网签交房等程序,正在办理房屋产权证书过程中,预计办理不存在实质障碍。鉴于该房产仅作为员工宿舍使用,本次关联交易标的暂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情况不会对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二)定价原则

  本次交易的租赁价格根据所租房屋所在地的市场价格,经双方协商确定,实行市场定价,不存在利用关联方关系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合法利益及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情形。

  四、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

  公司拟与童嘉成先生签署《房屋租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 房屋租赁合同主体:

  出租方(甲方):童嘉成

  承租方(乙方):内蒙古永和氟化工有限公司

  2、 出租房屋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四子王旗乌兰花镇晟泰新村

  3、 房屋面积:共计租赁43套,总面积为4,342.98平方米

  4、 租赁期限:2021年11月1日至2024年10月31日,共计36个月。

  5、 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租金每套每年人民币12,000元,共计租赁43套,租金按年支付,年租金为人民币516,000元,租金共计人民币1,548,000元。

  五、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子公司内蒙永和本次向关联方租赁房屋是为了满足其日常经营管理需要,优化员工住宿环境,有利于稳定公司优秀人才队伍,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交易属于正常商业行为,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对关联方不会形成依赖。本次交易遵循了市场原则,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六、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关联交易系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所需,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本次交易价格符合公允的定价原则,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符合公司的发展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独立董事同意将《关于全资子公司租赁房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

  (二)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关联交易是为了满足公司日常经营管理需要,为公司员工提供宿舍便利,有利于稳定公司员工体系,符合公司的长期发展战略。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的市场定价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未发现本次关联交易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本次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三)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1年10月28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计委员会同意本次关联交易,并同意将《关于全资子公司租赁房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于2021年10月28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租赁房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童建国先生、童嘉成先生回避表决。

  (四)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1年10月28日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租赁房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八、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其审议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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