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692 证券简称:惠天热电 公告编号:2021-53
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或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名称: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 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2021年10月22日(星期五)14:30
网络投票:
(1)网络投票方式(可选择以下两种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进行投票):
A、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B、互联网投票系统 (网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
(2)网络投票时间
A、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2021年10月22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B、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21年10月22日9:15-15:00。
3.会议地点:沈阳市沈河区热闹路47号惠天热电六楼第一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徐朋业
7.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2021年第七次临时会议通过,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8.股东出席情况
■
9.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表决方式:现场与网络记名投票表决
(二)议案表决结果
1、表决通过了《关于增补吴迪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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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表决通过了《关于工业安装公司为二热公司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
■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沈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侯阳、王亚茹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沈阳)律师事务所关于本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0月23日
证券代码:000692 证券简称:惠天热电 公告编号:2021-54
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
董事会2021年第八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于2021年10月18日以电话和网络传输方式发出。
2、会议于2021年10月22日15:30时在公司总部六楼第一会议室现场召开。
3、会议应到董事7名,实到董事7名。
4、会议由董事徐朋业主持,监事会成员列席本次会议。
5、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吴迪先生为公司董事长的议案》(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选举吴迪先生为公司董事长,任期自董事会决议选举之日起至第九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根据《公司章程》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规定,公司董事会授权经理管理层在工商管理部门进行法定代表人信息变更登记等后续工作。
2、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鉴于公司董事会成员发生变动,现对相关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作相应调整如下:
战略决策委员会(5 人):主任委员为吴迪;委员为徐朋业、范存艳、马永霞、李俊山。
其他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不变。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2、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0月23日
证券代码:000692 证券简称:惠天热电 公告编号:2021-55
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盛京能源等十二家公司重整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20年10-11月期间,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天热电”或“公司”)控股股东沈阳供暖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供暖集团”)和其母公司沈阳盛京能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京能源”)及其部分下属子公司共计12家公司陆续进入司法重整程序(内容详见上述期间公司发布的相关公告)。
2021年10月22日,公司收到盛京能源的《告知书》。《告知书》称,盛京能源、供暖集团、沈阳惠盛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沈阳惠涌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沈阳圣达热力供暖有限责任公司、沈阳沈东热电有限公司、沈阳城市公用集团煤炭有限公司、沈阳时代金科置业有限公司、沈阳城市公用集团物流有限公司、沈阳储运集团有限公司、沈阳温泉海乐园有限公司、沈阳城市公用集团橡胶制品有限公司等十二家公司于2021年7月20日收到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2020)辽01破11-4号《民事裁定书》,该《民事裁定书》显示,法院准许盛京能源等十二家公司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期限延长至2021年10月22日。受疫情及疫情防控措施的影响,盛京能源等十二家公司于2021年10月21日向法院提交了《关于申请延期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的请示》。2021年10月22日,法院下发(2020)辽01破11-6号《民事裁定书》,本次《民事裁定书》显示,法院准许盛京能源等十二家公司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期限至2021年11月22日。
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事项进展及影响情况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是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本公司发布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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