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

南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
2021年10月23日 02:20 证券时报

原标题:南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

  (上接B150版)

  置入资产在过渡期内运营所产生的盈利由上市公司享有,置入资产在过渡期内运营所产生的亏损由北方铜业全体股东以现金形式按照其在本次交易前对置入资产的持股比例向上市公司承担补偿责任。

  3、置出资产的过渡期损益

  置出资产在过渡期内运营所产生的盈利或亏损及任何原因造成的权益变动均由中条山集团享有或承担。

  4、过渡期安排

  (1)过渡期内,除截至本协议签署日已向交易对方披露的以外,上市公司、北方铜业全体股东应当分别保证持续拥有置出资产、置入资产合法、完整的所有权,以使其权属清晰、完整,确保置出资产、置入资产不存在司法查封、冻结、设定质押或第三方权利等任何形式的权利负担、权利限制情形。

  (2)在过渡期内,上市公司、北方铜业全体股东将分别合理、谨慎地运营及管理置出资产、置入资产;确保置出资产、置入资产管理层、客户的稳定和业务的正常经营;确保置出资产、置入资产在正常经营之外不进行非正常的导致置出资产、置入资产价值减损的行为。

  (3)过渡期内,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截至本协议签署日已向交易对方披露的、或交易对方另行同意的之外,上市公司、北方铜业全体股东分别不得提议或者同意置出资产、置入资产在过渡期间内发生以下情形:

  ①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或北方铜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进行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改制、重组或可能导致股权结构发生变动的其他任何行为;

  ②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或北方铜业向股东分配利润;

  ③任何上市公司转让其持有的控股或参股子公司股权;或任何北方铜业全体股东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北方铜业股权;

  ④在正常经营活动外转让、出售或通过其他方式处置资产,且单笔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或者累计总额超过人民币50,000万元;

  ⑤除为正常生产经营的经营性债务外,对外提供任何担保;

  ⑥签署对其主营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合同、协议或者其他的文件。

  (九)债权债务安排

  1、置入资产的债权债务

  本次交易的置入资产为北方铜业100%股权,不涉及北方铜业的债权债务处理安排,北方铜业本身的债权债务在本次交易完成后仍由其自行承担。

  2、置出资产的债权债务

  (1)根据“债务随资产走”的原则,交割日后,置出资产涉及的所有债权、债务及或有负债均由运城南风继受,上市公司应于交割日前向其全部债务人发出其债权已转让给运城南风的书面通知,并将其自债务人处取得的回执全部交付中条山集团。

  (2)上市公司应于交割日前取得其债权人(包括担保权人,下同)关于置出资产中的负债因本次交易进行转移的同意函,并将该等同意函全部交付给中条山集团。

  (3)若因未能取得相关债权人关于债务或担保责任转移的同意函,致使相关债权人向上市公司追索债务或担保责任,运城南风应在接到上市公司关于清偿债务或担保责任通知后3日内进行核实,并在核实后5个工作日内向相应债权人进行清偿,或者与相应债权人达成解决方案。若因运城南风未能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进行清偿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运城南风应于接到南风化工相应通知后的5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或南风化工认可的其他方式充分赔偿南风化工由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并由中条山集团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若交割日前,南风化工未能取得其债权人出具的关于置出资产中的负债因本次交易进行转移的同意函,且中条山集团或运城南风代为偿还后,中条山集团或运城南风不向南风化工追偿或要求南风化工承担赔偿责任。

  (5)若南风化工的债权人就与置出资产相关的债务转移事项要求提供担保的,中条山集团应及时提供担保。

  (6)交割日后,因置出资产可能产生的所有赔偿、支付义务、处罚等责任及南风化工尚未了结的全部纠纷或争议事项均由运城南风承担和解决,并由中条山集团承担连带责任,南风化工不承担任何责任。若南风化工因此遭受损失的,运城南风应于接到南风化工相应通知后的5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或南风化工认可的其他方式充分赔偿南风化工由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并由中条山集团承担连带责任。

  (十)职工安置方案

  1、置出资产职工安置方案

  根据“人随资产走”的原则,南风化工截至交割日全部职工(包括置出资产所涉及的与南风化工直接签署劳动合同的下属子公司的相关职工,下同)随置出资产进入运城南风,由运城南风进行安置。本次交易完成后,南风化工全部职工的劳动关系、组织关系(包括但不限于党团关系)、社会保险关系以及其他依法应向职工提供的福利、支付欠付的工资,以及南风化工与职工之间存在的其他任何形式的协议、约定、安排和权利义务等事项均由运城南风继受,职工工龄连续计算;因提前与南风化工解除劳动关系而引起的有关补偿和/或赔偿事宜(如有),由运城南风负责支付;南风化工与其员工之间的全部已有或潜在劳动纠纷等,均由运城南风负责解决,并由中条山集团就本条项下运城南风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2、置入资产职工安置方案

  本次交易完成后,北方铜业公司形式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公司将持有北方铜业100%股权,北方铜业仍将独立、完整地履行其与职工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本次交易之前北方铜业与其职工之间的劳动关系不因本次交易的实施而发生变更或终止。北方铜业下属子公司职工劳动关系亦不发生变更。

  (十一)业绩补偿承诺

  本次交易中,中条山集团、晋创投资、潞安投资和三晋国投承诺:置入资产在2021年度、2022年度和2023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口径下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333,465,140.75 元、373,005,665.94 元和382,612,904.34 元,业绩承诺期内合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累计承诺净利润”)不低于1,089,083,711.03 元。业绩补偿的具体安排以甲方与中条山集团、晋创投资、三晋国投、潞安投资另行签署的《业绩补偿协议》约定为准。

  (十二)各方的声明与保证

  1、交易各方均为按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均具备所需的权利和授权订立和履行本协议,并自本协议签署日,本协议成为对交易各方有合法、有效、有约束力及可执行的协议。

  2、交易各方订立和履行本协议将不会违反:

  (1)中国的法律、法规和政府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2)各自的章程/合伙协议、营业执照或其他同类文件;

  (3)交易各方作出或订立的对其本身或其资产有拘束力的任何重要承诺、协议,如有违反的情况,上市公司已经在签署本协议前获得该等承诺、协议和合同之相对方或受益人的书面同意、许可或放弃。

  3、交易各方向为本次交易提供财务顾问、审计、评估、法律等服务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一切资料,在所有重要方面均属真实和完整的。

  (十三)本次交易的先决条件

  各方同意,本次交易的实施取决于以下先决条件的全部成就或满足:

  1、本次交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置入资产及置出资产的资产评估报告经有权国资监管部门或其授权主体备案/核准;

  3、本次交易获得有权国资监管部门或其授权主体的批准;

  4、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同意中条山集团免于发出要约收购;

  5、本次交易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十四)税费

  1、双方应各自承担其就磋商、签署或完成本协议和本协议所预期或相关的一切事宜所产生或有关的费用及支出。

  2、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因签订和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法定税费,双方应按照有关法律各自承担。

  (十五)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变更、解除与终止

  1、本协议经交易各方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司/合伙企业公章后成立(如为合伙企业还应加盖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公章),并经第13条所述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生效。尽管有上述约定,各方确认,除本协议第2条至第11条外的其他条款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对各方具有约束力。

  2、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协议的任何变更均须经各方协商同意后签署书面文件、履行各自内部、外部批准程序后方能正式生效,并应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3、本协议于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终止:

  (1)各方协商一致终止;

  (2)本次交易未获得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或未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本协议自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不予通过或自中国证监会不予核准之日起终止;

  (3)发生由于不可抗力或者本次交易所涉各方以外的其他原因导致本次交易不能实施。

  (十六)不可抗力

  1、如因自然灾害或国家政策调整等不可抗拒的原因,致使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时,该方应立即将该等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方,并在该等情况发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其他方提供本协议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迟延履行的理由及有效证明。按照不可抗力事件对本协议的影响程度,由各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变更或迟延履行本协议。

  2、若因国家政策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在本协议签订后发生调整而造成本协议的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时,本协议各方互不追究因此而导致的未履行约定的违约责任,各自承担签署本协议后为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费用和支出,并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变更或迟延履行本协议。

  (十七)违约责任

  1、本协议签署后,除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及时、不适当履行本协议项下其应履行的任何义务,或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作出的任何陈述、保证或承诺,均构成其违约,应按照法律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2、如因法律、法规或政策限制,或因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未能审议通过本次交易,或因政府主管部门和/或证券监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及结算公司)未能批准或核准等任何一方不能控制的原因,导致本次交易不能实施,不视为任何一方违约。

  3、违约方应当根据受约方的要求继续履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和/或向受约方支付全面和足额的赔偿金。上述赔偿金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赔偿,包括但不限于:因终止实施本次交易遭受的损失、本次交易而发生的审计费用、评估费用、财务顾问费用、律师费用、差旅费用等。

  五、业绩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

  (一)合同主体及签约时间

  2021年1月21日,南风化工与中条山集团、晋创投资、潞安投资、三晋国投签署了《业绩补偿协议》(在五、业绩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内简称“协议”或“本协议”);2021年6月28日,南风化工与中条山集团、晋创投资、潞安投资、三晋国投签署了《〈业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

  (二)业绩承诺期

  标的公司的业绩承诺期为2021年度、2022年度及2023年度。如本次交易未能在2021年完成,则标的公司的业绩承诺期自动延长一年,为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和2024年度。

  (三)业绩承诺数额

  1、业绩补偿义务人承诺,标的公司在2021年度、2022年度和2023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口径下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333,465,140.75元、373,005,665.94元和382,612,904.34元,业绩承诺期内合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累积承诺净利润”)不低于1,089,083,711.03元。如本次交易未能在2021年完成,则标的公司在2021年度、2022年度和2023年度的业绩承诺金额不变,即标的公司在2021年度、2022年度和2023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口径下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333,465,140.75元、373,005,665.94元和382,612,904.34元。标的公司在2024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口径下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不低于402,255,795.59元,业绩承诺期内合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不低于1,491,339,506.62元。

  2、在业绩承诺期内,标的公司的财务报表编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与上市公司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保持一致;除非法律法规规定或上市公司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否则,业绩承诺期内,未经标的公司董事会批准,不得变更标的公司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3、上市公司应在业绩承诺期内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指定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公司实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进行审核并出具业绩《专项审核报告》。标的公司业绩承诺期内累积实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累积实际净利润”)与累积承诺净利润之间的差额根据业绩承诺期内最后一个会计年度的《专项审核报告》确定,上市公司应在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后的有关年度报告中单独披露该差额。

  4、若标的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累积实际净利润低于累积承诺净利润,业绩补偿义务人应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向上市公司进行股份补偿及/或现金补偿(如需)。

  5、如监管部门在审核中要求对上述业绩承诺进行调整,上市公司及业绩补偿义务人应协商后签署补充协议予以确认。

  (四)业绩补偿原则及方式

  1、本次交易业绩承诺补偿将于业绩承诺期届满之日(以下简称“承诺期末”)一次性确定补偿股份数量及补偿现金金额(如需),不进行逐年计算补偿。

  2、根据业绩承诺期内最后一个会计年度的《专项审核报告》,如标的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累积实际净利润低于累积承诺净利润,上市公司应按照本协议约定的顺序及公式计算并确定业绩补偿义务人应补偿金额,同时根据应补偿金额确定业绩补偿义务人应补偿股份数量及应补偿现金金额(如需)。业绩补偿义务人优先以在本次交易中所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向上市公司进行补偿,股份不足补偿部分由中条山集团以现金补偿。

  3、业绩补偿金额

  业绩补偿义务人应补偿金额=(业绩承诺期内累积承诺净利润-业绩承诺期内累积实际净利润)÷业绩承诺期内累积承诺净利润×标的公司交易价格×业绩补偿义务人合计持有标的公司的股权比例

  4、业绩补偿顺序及公式

  ■

  (1)中条山集团优先以其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向上市公司进行补偿,具体补偿公式为:

  中条山集团应补偿股份数量=业绩补偿义务人应补偿金额/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

  如按照本条①项计算所得中条山集团应补偿股份数量大于中条山集团在本次交易中获得的股份总数,则中条山集团以在本次交易中获得的股份总数为上限向上市公司进行股份补偿后,由晋创投资、潞安投资、三晋国投按照本条②项继续进行补偿。

  (2)晋创投资、潞安投资、三晋国投按照本次交易前各自持有北方铜业的相对持股比例分别地、不连带地以各自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向上市公司进行补偿;

  晋创投资、潞安投资、三晋国投合计应补偿金额=业绩补偿义务人应补偿金额-中条山集团已补偿股份数量×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

  晋创投资、潞安投资、三晋国投合计应补偿股份数量=晋创投资、潞安投资、三晋国投合计应补偿金额/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

  晋创投资、潞安投资、三晋国投各自应补偿股份数量=晋创投资、潞安投资、三晋国投合计应补偿股份数量/3

  如按照本条项计算所得晋创投资、潞安投资、三晋国投合计应补偿股份数量大于晋创投资、潞安投资、三晋国投在本次交易中获得的股份总数,则晋创投资、潞安投资、三晋国投以在本次交易中获得的股份总数为上限向上市公司进行股份补偿后,由中条山集团按照本条③项继续进行补偿。

  (3)中条山集团以其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现金对价及置出资产对价以现金方式继续向上市公司承担补偿责任。

  中条山集团应补偿现金金额=业绩补偿义务人应补偿金额-中条山集团已补偿股份数量×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晋创投资、潞安投资、三晋国投合计已补偿金额

  中条山集团应补偿的现金金额以中条山集团在本次交易中获得的现金对价及置出资产对价的总额为上限。

  (4)如果上市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发生送股、配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则业绩补偿义务人另需补偿的股份数应作相应调整。依据上述公式及规定计算的补偿股份数精确至个位数;如果计算结果存在小数,则舍去小数并向上取整数,并由上市公司以现金补足。

  (5)如果在业绩承诺期内有对应的现金分红,则业绩补偿义务人应将该等现金分红在实施补偿时返还给上市公司。计算公式为:应返还金额=业绩补偿义务人应补偿股份数×每股已分配的现金股利(税后)。

  (五)减值测试补偿

  1、业绩承诺期届满后4个月内,上市公司将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评估机构以承诺期末为基准日对标的资产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根据评估结果,由上市公司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减值测试报告》,前述减值测试报告应与业绩承诺期最后一个会计年度的年度报告同时披露。除非法律有强制性规定,否则《减值测试报告》采取的估值方法应与《评估报告》保持一致。

  2、标的资产承诺期末减值额为标的资产交易对价减去标的资产承诺期末评估值(期末减值测试时,需扣除补偿期限内标的公司股东增资、减资、接受赠与以及利润分配的影响)。根据《减值测试报告》,如果出现:标的资产承诺期末减值额〉业绩承诺期内已补偿总额,则业绩补偿义务人应就标的资产承诺期末减值部分向上市公司另行进行补偿。

  业绩补偿义务人另需补偿的金额=标的资产承诺期末减值额×本次交易前业绩补偿义务人持有标的公司的股权比例-业绩补偿义务人在业绩补偿期内已补偿总额。

  该等减值测试所需进行的补偿由业绩补偿义务人参照协议“业绩补偿原则及方式”的约定进行补偿。

  (六)业绩补偿及减值补偿的实施

  1、若业绩补偿义务人根据本协议第3条或第4条之约定须向上市公司进行股份补偿的,上市公司应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业绩承诺期最后一个会计年度的《专项审核报告》和《减值测试报告》后60日内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关于股份回购并注销的方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事宜后30日内,上市公司将以1.00元的价格定向回购业绩补偿义务人须补偿的股份并予以注销,并尽快履行通知债权人等法律、法规关于减少注册资本的相关程序。若出现业绩补偿义务人应支付现金补偿的情形,则业绩补偿义务人应在收到上市公司要求支付现金补偿的书面通知之后60日内将其应承担的现金补偿支付至上市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若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未通过上述定向回购议案或因未获得相关债权人认可等原因而无法实施股份回购注销方案,则上市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后10个交易日内书面通知业绩补偿义务人将上述应补偿股份无偿赠予给股份赠予实施公告所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册的除业绩补偿义务人之外的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按其持有的股份数量占股权登记日上市公司的股本数额(需扣除业绩补偿义务人持有的股份数)的比例获赠股份。业绩补偿义务人应在接到上市公司书面通知后30日内履行无偿赠予义务。

  (七)业绩补偿保障措施

  业绩补偿义务人保证在本次交易中获得的、约定用于承担本协议约定的业绩补偿义务的股份(以下简称“对价股份”)优先用于履行业绩补偿承诺,不通过质押股份等方式逃废补偿义务;未来质押对价股份时,将书面告知质权人根据本协议约定拟质押股份具有潜在业绩补偿义务情况,并在质押协议中就相关股份用于支付业绩补偿事项等与质权人作出明确约定。

  2021年2月,中条山集团、三晋国投、晋创投资、潞安投资作出补充承诺如下:

  “自本次交易实施完毕之日起至本次交易相关协议约定的业绩承诺补偿义务履行完毕前,不对本次交易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获得的上市公司新发行股份进行质押,以确保对上市公司业绩承诺补偿义务的履行不受影响。”

  (八)协议的成立、生效、变更与解除

  1、本协议经交易各方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签章并加盖公司/合伙企业公章后成立(如为合伙企业还应加盖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公章)。

  2、本协议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自《重大资产重组协议》生效时生效。本协议有约定的,按照本协议约定执行;本协议未约定的内容,按照《重大资产重组协议》的约定执行。如《重大资产重组协议》解除、终止或被认定为无效,则本协议亦解除、终止或失效。

  3、本协议的任何变更均须经交易各方协商同意后签署书面文件并履行各自内部、外部批准程序后方能正式生效,并应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六、本次收购涉及的股份是否存在任何权利限制的简要说明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收购人未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不涉及股权质押、冻结等任何权利限制事项。收购人通过本次收购所取得的股份为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亦不涉及股权质押、冻结等任何权利限制事项。一致行动人持有的上市公司不存在股权质押、冻结等任何权利限制情况。

  根据《重大资产重组协议》以及中条山集团签署的《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中条山集团在本次交易中以资产认购取得的南风化工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将不以任何方式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但是,在适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的转让不受此限(包括但不限于因业绩补偿而发生的股份回购行为)。本次交易完成后6个月内,如南风化工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交易完成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中条山集团、晋创投资、潞安投资、三晋国投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山焦盐化签署的《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山焦盐化承诺本次收购完成之日起18个月内,将不会转让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在适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的转让不受此限。

  除上述情况外,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收购人因本次交易而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及一致行动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其他权利限制的情形。

  第四节 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况

  一、免于发出要约的事项

  南风化工将其持有的截至评估基准日全部资产和负债作为置出资产,与中条山集团持有的北方铜业80.18%股权中的等值部分进行资产置换,并以向中条山集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中条山集团持有的北方铜业80.18%股权与置出资产的差额部分。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中条山集团将持有上市公司829,972,894股股份,不考虑募集配套资金的影响,持股比例为49.07%,南风化工的控股股东变更为中条山集团,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不变,仍为山西省国资委。

  二、免于发出要约的法律依据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三)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投资者承诺3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

  本次交易已经上市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完成后,中条山集团将持有上市公司829,972,894股股份,不考虑募集配套资金的影响,持股比例为49.07%,根据中条山集团签署的《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中条山集团已承诺发行结束之日起3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上市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已审议同意中条山集团免于发出要约,因此,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收购人可以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

  三、收购前后上市公司股权结构

  本次收购前,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

  本次收购后,不考虑募集配套资金的影响,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

  收购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收购人:中条山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刘广耀

  2021年10月22日

  一致行动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一致行动人:山西焦煤运城盐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刘立新

  2021年10月22日

  收购人:中条山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刘广耀

  2021年10月22日

  一致行动人:山西焦煤运城盐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刘立新

  2021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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