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854 证券简称:中兰环保 公告编号:2021-009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已于2021年9月30日以公告形式发出,具体内容详见当日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的相关公告。
2、 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10月19日(星期二)9: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1年10月1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0月19日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0月19日9:15-15:00
3、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南海大道科技大厦二期B座一楼党群服务中心大会议室
4、 会议召开方式:现场结合网络
5、 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6、 会议主持人:孔熊君先生
7、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会议出席情况
(一)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68,012,8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094,000股的68.634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1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59,102,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094,000股的59.643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8,910,2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094,000股的8.9918%。
(二)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1,911,3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094,000股的12.020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3,001,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094,000股的3.028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8,910,2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094,000股的8.9918%。
(三) 公司全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 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改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68,008,3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4%;反对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6%;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906,8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622%;反对4,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378%;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8,007,0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5%;反对5,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5%;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905,5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513%;反对5,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487%;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8,007,0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5%;反对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5%;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905,5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513%;反对5,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48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出席律师姓名:王立峰、姜羽青
(三)结论性意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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