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1年10月20日 02:26 证券时报

原标题: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972 证券简称:*ST中基 公告编号:2021-082号

  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现场会议时间:2021年10月19日(星期二)上午11: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2021年10月19日9:15一9:25,9:30一11:30 和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0月19日上午9:15~10月19日下午15:00;

  会议召开地点:新疆五家渠市22区北海东街1699号六师国资大厦7层会议室;

  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匡列文先生;

  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票上市规则》及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根据现场会议的统计结果以及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 20 人,代表股份 257,680,463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 33.4093 %。

  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股份 255,480,063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 33.1240 %。

  参加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6 人,代表股份 2,200,400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 0.2853 %。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表决通过了下列议案:

  1、审议《关于续聘公司2021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257,664,763 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 99.9939 %;反对 15,700 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 0.0061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 0 %。

  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2,895,5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99.9523 %;反对 15,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477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 %。

  2、审议《关于下属全资子公司中基红色番茄与众信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256,475,963 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 99.5326 %;反对 1,204,500 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 0.4674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 0 %。

  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1,706,7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96.3402 %;反对 1,204,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3.6598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 %。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变更提案的情况,也没有议案被否决。

  上述议案内容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公司于2021年8月27日披露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2021年9月30日披露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张申兴、陈凌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股东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0月19日

  证券代码:000972 证券简称:*ST中基 公告编号:2021-080号

  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下属全资子公司股权被司法冻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近日,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基健康”)下属全资子公司新疆中基红色番茄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色番茄”)收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奎屯垦区法院”)送达的《协助执行通知书》(2021)兵0701执13号。就新疆锦晟胡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原奎屯农工商总场,以下简称“锦晟胡杨”)与新疆中基蕃茄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基蕃茄”)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奎屯垦区法院向红色番茄作出协助执行通知。

  一、子公司股权被冻结的基本情况

  奎屯垦区法院在执行锦晟胡杨与中基蕃茄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兵07执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和(2019)兵07执异1号执行裁定书,指定该案由奎屯垦区法院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协助执行以下事项:

  1、冻结被执行人中基健康持有的红色番茄100%的股权所对应的股息、红利12397.092636万元。

  2、冻结期限3年(自2021年9月7日起至2024年9月6日止)。

  二、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1、截至目前,本次公司全资子公司股权被冻结情况未对公司日常经营和管理活动造成重大影响,不存在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的情形。

  2、在本次股权被冻结事项解除之前,不排除后续公司所持有股权或公司资产被冻结的情况发生,公司将密切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因与锦晟胡杨、天山番茄及中基蕃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兵团分院的民事判决书(2020)兵民终85号民事判决,向最高院申请再审,最高院已立案审查。申诉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最终以审理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为准。公司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案诉讼、仲裁事项的后续进展或执行情况,积极、妥善处理相关诉讼和仲裁结果可能对公司造成的不利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0月19日

  证券代码:000972 证券简称:*ST中基 公告编号:2021-081号

  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近日,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基健康”)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的受理通知书(2021)最高法民申5690号,就公司因与新疆锦晟胡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晟胡杨”)、新疆天山番茄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山番茄”)及新疆中基蕃茄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基蕃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以下简称“兵团分院”)(2020)兵民终85号民事判决,向最高院申请再审,最高院已立案审查。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案由:追加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执行异议

  受理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上诉人: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新疆锦晟胡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原奎屯农工商总场)

  被上诉人:新疆天山番茄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原审第三人:新疆中基蕃茄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二、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公司收到七师中院送达的《执行裁定书》(2019)兵07执异1号

  七师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八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1、追加中基健康为本案被执行人;

  2、中基健康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奎屯农工商总场履行七师中院(2017)兵07民初1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七师中院提起诉讼。

  详情请见公司于2019年10月26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79号)。

  (二)公司收到七师中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19)兵07民初6号

  七师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第三百零七条、三百一十一条、三百一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中基健康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中基健康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兵团分院。

  详情请见公司于2020年5月2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29号)。

  公司不服判决,向兵团分院提起上诉。公司认为(2019)兵07执异1号《执行裁定书》追加公司为被执行人缺乏事实依据,请求依法查明案件事实,支持我公司诉讼请求。

  (三)收到代理律师送达的兵团分院的民事判决书(2020)兵民终85号

  兵团分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中基健康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详情请见公司于2021年3月1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09号)。

  三、本次诉讼的判决情况

  公司因与锦晟胡杨、天山番茄及中基蕃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兵团分院的民事判决书(2020)兵民终85号民事判决,向最高院申请再审,最高院已立案审查。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本公司没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就该执行案件事项,申诉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最终以审理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为准。公司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上述诉讼、仲裁事项的后续进展或执行情况,积极、妥善处理相关诉讼和仲裁结果可能对公司造成的不利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2021)最高法民申5690号

  特此公告。

  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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