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2021年09月10日 05:44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原标题: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协议签署概况

  为建设省市级低碳示范企业,推动无锡高新区率先在江苏省建成碳中和示范园区,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孚高科”或“公司”)与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无锡高新区”)、博世(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世中国”)于2021年9月8日签署了《碳中和示范项目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本协议签署后,公司与无锡高新区、博世中国将充分发挥各方在各自领域的优势,围绕“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展开多维度、深层次合作。

  本协议为框架性协议,不涉及具体金额,在各方盖章或合法授权代表正式签字后生效。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本协议的签署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在此协议下,各方后期将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针对具体项目的合作协议,在具体合作项目确定后,各方将根据具体合作事项及交易金额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各自的内部决策程序履行相应的决策和信息披露程序。

  公司董事陈玉东担任博世中国董事长,博世中国实际控制人为罗伯特·博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世集团”),博世集团持有公司14.16%的股份,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本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涉及其他应履行的审批或备案程序。

  二、合作对方基本情况

  (一)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是无锡市最重要的经济增长极、改革开放的重要窗口以及参与国际竞争的产业高地。无锡高新区以“三大经济”为引领,构建“6+2+X”现代产业体系,并集聚科创资源,支撑产业高质量发展。在发展同时,无锡高新区抢抓“碳达峰、碳中和”绿色产业发展机遇,构筑全区绿色低碳技术优势,加快优化产业结构,壮大绿色低碳循环经济,提高产业绿色竞争力,为努力打造长三角乃至全国知名的零碳技术集聚区、产业示范区,积极争创国家级绿色产业发展示范基地和国家高新区绿色发展示范园区奠定坚实基础。

  (二)博世(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1、公司名称:博世(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2、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

  3、法定代表人:Yudong Chen

  4、注册资本:16717.3722万美元

  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109203974

  6、注册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333号1幢6楼

  7、经营范围:1.在中国政府鼓励和允许利用外商投资的机械制造、轻工、电子和信息产业领域进行投资;2.开展与公司的投资相关的产品和技术研究、开发和培训活动;3.向投资者和关联公司提供咨询服务;4.在国内外市场上购买不受出口许可证及/或出口商品配额限制的商品以供出口;5.受公司所投资企业的书面委托(经董事会一致决议),公司可以从事下列业务:(1)协助公司所投资企业或作为其代理在国内外市场上购买其自用的机器、设备、办公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及备件;(2)在国内外市场上作为所投资企业产品的采购代理、销售代理或分销商;(3)为所投资企业产品提供售后服务;(4)向所投资企业提供市场开发及咨询服务;(5)向所投资企业提供仓储和其他综合服务;(6)协助所投资企业招聘雇员和提供培训;(7)协助其寻求贷款并提供所需的还贷担保;(8)经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批准及在其监督下,协助所投资企业平衡外汇收支;6.为公司所投资企业的产品在国内的经销商、代理商、供应商以及公司、关联公司和母公司签有技术转让协议的国内企业提供相关的技术培训;7.购买所投资企业的产品进行系统集成后在国内外市场上销售,以及在国内外市场上购买必要的产品为该类集成配套;8.从事与本企业、母公司及关联企业生产的产品及同类产品的进出口业务及相关配套业务和售后服务,通过佣金代理(拍卖除外)、批发方式在国内销售其进口的商品;9.在国内采购并以批发的方式销售商品(特种商品除外)并提供相关配套服务;10.进口为所投资企业、关联公司的产品提供维修服务所需的原辅材料及零、配件;11.承接境内外企业的服务外包业务;12.从事仓储(特殊商品除外)、物流,配送及相关综合服务;13.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财务公司,向公司及其所投资企业提供相关财务服务;14.经商务部批准,从事境外工程承包业务和境外投资,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并提供相关服务;15.经商务部批准,从事经营性租赁和融资租赁业务;16.委托境内其他企业生产/加工产品并在国内外销售,从事产品全部外销的委托加工贸易服务;17.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对境内关联公司的外汇资金进行集中管理,并且在境内银行开立离岸账户,集中管理境外关联公司外汇资金和境内关联公司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用于境外放款的外汇资金以行使财务中心或资金管理中心的职能等(详见备案回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8、实际控制人:博世集团

  9、主要财务数据:博世集团2020 年度全球销售额715亿欧元,其中中国区销售额1173亿人民币;息税前利润19亿欧元。

  10、关联关系说明:公司董事陈玉东担任博世中国董事长,博世中国的实际控制人为博世集团,博世集团持有公司14.16%的股份。

  11、类似交易情况:最近三年公司与博世中国未发生类似交易情况

  12、履约能力分析:博世中国经营情况良好,具备良好履约能力。经查询,博世中国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合作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乙方: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丙方:博世(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一)合作背景及意义

  2021年3月,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强调,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是一场广泛而深刻的经济社会系统性变革,要把碳达峰、碳中和纳入生态文明建设整体布局,拿出抓铁有痕的劲头,如期实现2030年前碳达峰、2060年前碳中和的目标。

  无锡高新区在大力发展产业同时,紧跟国家“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推动区内相关政策制定及落地,致力于建立第一批碳减排、碳中和标杆企业。威孚高科近年专注于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项目开发,建立自身智慧能源管理系统,提升内部能源效率,致力于减少碳排放。博世集团基于2020年实现范畴一和范畴二碳中和的基础上,现着力于2030年实现范畴三15%碳减排,威孚高科作为博世中国的重要汽车零部件供应商,积极参与并实施相应的减排措施,将为博世集团实现范畴三减排目标做出重要的贡献。同时,三方合作,计划在无锡高新区建设省市级低碳示范企业,从而积极推动无锡高新区率先在江苏省建成碳中和示范园区。

  (二)合作内容

  1、丙方拟整合碳中和领域的成功经验,协同国际国内相关资源,助力甲乙双方实现“双碳”目标。

  其中,丙方将从以下几个方面与甲方展开合作:建立碳中和智库;制定低碳示范企业评选标准;遴选重点企业并进行系统性碳盘查;设定不同行业碳减排目标;共同打造重点行业碳中和标杆企业;共同打造碳中和生态体系;共建低碳示范区;协助制定相关补贴政策;联合建立低碳赋能中心。

  丙方将从以下方面展开与乙方的合作:开展工厂碳排放分析及评估;分层探究碳减排潜能;制定碳减排战略实施方案;提供合适的服务帮助实现碳减排目标;打造博世碳减排优秀供应商;共建行业低碳标杆企业。

  2、乙方与丙方合作争做无锡高新区碳中和先锋示范企业,同时甲方将从相关政策上给予乙方和丙方支持。

  3、上述合作内容的细则,或更多合作内容,由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后以商务合同或补充协议的形式予以明确。

  (三)合作期限

  甲乙丙三方基于本协议达成长期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如有必要,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后,可解除本协议;届时处于执行中的项目视情况由甲乙丙三方具体协商解决。

  (四)保密及违约处理

  1、甲乙丙三方需对本合作相关的另一方披露的各种信息、资料和数据予以保密,未经披露方的允许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或为本协议下合作之外的目的使用;

  2、未经对方允许,甲乙丙三方均不得以对方的名义开展社会活动;

  3、如因违反上述约定,给对方或任何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违约方承担相关经济和法律责任。

  (五)其他事项

  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均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仅作为意向性约定,不视为为任何缔约方或代表任何缔约方创造任何有法律约束力的权利或义务(第五条除外)。

  2、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丙三方本着友好协商的精神予以解决,必要时签署补充协议或项目协议。

  四、 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协议的签署,不会对公司本年度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构成重大影响,从长期来看,将对公司战略目标实现、未来经营发展带来积极影响。本次协议的签署,符合公司长远战略规划的发展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

  五、本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总额

  2021年年初至今,公司与博世中国及实际控制人博世集团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金额为98,896.19万元。

  六、风险提示

  本次签订的协议为各方基于合作意向而达成的战略性约定,具体合作内容和实施细节等尚待进一步落实和明确。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 其他相关说明

  1、公司不存在最近三年披露的框架性协议或意向性协议。

  2、本框架协议签订前三个月内,公司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持股未发生变动。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收到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及股份减持的计划。

  八、备查文件

  1、《碳中和示范项目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特此公告。

  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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