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权解除质押的公告

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权解除质押的公告
2021年07月10日 03:06 证券时报

原标题: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权解除质押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688 证券简称:金河生物 公告编号:【2021-055】

  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权解除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控股股东内蒙古金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河建安”)的通知,获悉金河建安所持有本公司的部分股份解除质押。具体事项如下:

  一、股东股份解除质押的基本情况

  ■

  二、股东股份累计质押基本情况

  截至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

  三、其他说明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控股股东金河建安及其一致行动人金河控股累计质押公司股份113,400,000股,占其所持股份比例46.91%,不存在平仓风险,不存在对上市公司生产经营、公司治理、业绩补偿义务履行等产生任何影响的情形。公司将持续关注其质押情况及质押风险情况,并按规定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四、备查文件

  1、解除证券质押登记证明;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冻结明细。

  特此公告。

  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7月9日

  证券代码:002688 证券简称:金河生物 公告编号:【2021-054】

  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于2021年6月23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以公告方式发出。

  1、召开时间

  (1)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7月9日下午14:30

  (2) 网络投票时间:2021年7月9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7月9日的交易时间,即9:15一9:25,9:30一11:30和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7月9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21年7月5日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兴安北路84号鼎盛华世纪广场写字楼22层公司会议室

  4、会议表决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东晓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8、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15名,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62,111,476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41.2585%。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9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61,158,276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41.1085%;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为6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953,20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0.1500%。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7人,代表股数1,800,46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2834%。

  9、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出席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具体内容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延期的议案》

  ■

  该议案获得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数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议案》

  ■

  该议案获得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数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赫志和律师郝丽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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