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1年02月06日 05:32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原标题: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1年2月5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香樟街39号国贸金融大厦33楼3310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金朝萍女士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7人,董事余艳梅女士、独立董事贲圣林先生因出差未能出席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5人;

  3、 公司董事会秘书何欣女士出席了会议,公司副总裁裘高尧先生、赵茂文先生、王正甲先生列席了会议,公司纪委书记徐得均先生列席了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议案名称: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议案名称: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4、议案名称: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本议案进行分项表决,分项表决结果如下:

  4.01议案名称: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4.02议案名称: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4.03议案名称: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4.04议案名称: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4.05议案名称:发行数量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4.06议案名称:限售期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4.07议案名称:募集资金数量及用途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4.08议案名称:发行完成前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4.09议案名称:上市地点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4.10议案名称:决议有效期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5、议案名称: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6、议案名称: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7、议案名称: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8、议案名称: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9、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0、议案名称:关于公司部分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上述议案3、4、5、7、8、9、10属于特别决议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律师:黄洁律师、谢婷婷律师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黄洁律师、谢婷婷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符合《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2月6日

海量资讯、精准解读,尽在新浪财经APP

APP专享直播

1/10

热门推荐

收起
新浪财经公众号
新浪财经公众号

24小时滚动播报最新的财经资讯和视频,更多粉丝福利扫描二维码关注(sinafinance)

7X24小时

  • 02-10 园林股份 605303 16.38
  • 02-09 奥雅设计 300949 54.23
  • 02-09 冠中生态 300948 --
  • 02-09 海泰新光 688677 --
  • 02-08 生益电子 688183 12.42
  • 股市直播

    • 图文直播间
    • 视频直播间
    新浪首页 语音播报 相关新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