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
2021年01月29日 02:06 证券日报

原标题: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

  证券代码:600654           证券简称:ST中安           公告编号:2021-002

  债券代码:136821           债券简称:16中安消

  重要内容提示:

  ●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预计2020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6,000.00万元到-12,000.00万元。

  ● 公司预计2020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32,400.00万元到-28,400.00万元。

  ●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还在持续增加且相关司法程序尚未履行完毕,公司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影响的准确数值,预计负债金额可能发生变化,导致预计的本报告期非经常性损益对净利润的影响金额存在不确定性。

  一、本期业绩预告情况

  (一)业绩预告期间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二)业绩预告情况

  1、经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预计2020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将出现亏损,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6,000.00万元到-12,000.00万元。

  2、公司预计2020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32,400.00万元到-28,400.00万元。

  二、上年同期业绩情况

  (一)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6,685.75万元

  (二)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21,979.25万元

  (三)每股收益:0.05元

  三、本期业绩预亏的主要原因

  (一)主营业务影响

  公司经营状况总体运转正常,债务危机正逐步解除,安保系统集成业务略有增长。但本期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安保运营服务业务收入下降,且公司债务虽逐步解除,但由于存量债务规模较高,使得本期财务费用支出较大。

  (二)非经营性损益的影响

  公司本期的非经营性损益对净利润的影响较大,非经常性损益的内容主要包括:(1)公司“16 中安消”公司债券取得的债务豁免收益;(2)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计提的预计负债;(3)债务违约导致计提的罚息;(4)处置公司房产产生的损失;(5)已减值测试的应收款项减值准备转回;(6)收到的政府补助;

  以上数据为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数据,最终数额将以经审计后的财务报告为准。

  四、风险提示

  (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对净利润影响的不确定性

  2019年5月30日,公司正式收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截至2020年12月31日,上海金融法院向公司发来的民事诉讼《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合计1,441例,上海金融法院已受理的原告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所涉诉讼请求金额合计为人民币541,688,103.41元。公司财务部门根据会计准则要求审慎计提了预计负债。

  但是由于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还在持续增加且相关司法程序尚未履行完毕,公司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影响的准确数值,预计负债金额可能发生变化,导致预计的本报告期非经常性损益对净利润的影响金额存在不确定性。

  (二)其他风险提示

  1、公司16债券出现未按期还本付息情形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2016年发行的11亿公司债券已到期但尚未完成兑付,公司已与部分债券持有人签署了债务和解协议(详见公告:2020-077)。公司目前仍在与债券持有人、受托管理人等相关方就债券到期处置方案保持积极沟通协商,后续进展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出现未按期还本付息情形,使得公司可能面临支付相关罚息、面临诉讼等风险,此外为债券提供担保的资产,亦可能存在因债权人主张担保物权而对公司产生负面影响的风险。公司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2、公司控股股东股权质押比例较高且被轮候冻结

  公司实际控制人涂国身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533,877,22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41.61%,累计质押股份479,098,000股。因自身诉讼事项,其所持公司股权已被司法轮候冻结,累计被冻结股份527,977,838股,占其合计所持公司股份的98.89%,占公司总股本的41.15%。前述质押、冻结暂未对公司控制权产生影响,暂未影响公司的生产经营,也未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但鉴于中恒汇志持有的公司股份质押比例较高且已触碰预警平仓线,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后续仍存在因其他诉讼或诉前保全被冻结或被处置的风险。公司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五、其他说明事项

  以上预告数据仅为初步核算数据,具体准确的财务数据以公司正式披露的经审计后的2020年年度报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600654           证券简称:ST中安           公告编号:2021-003

  债券代码:136821           债券简称:16中安消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累计涉及诉讼(仲裁)的进展公告

  ● 累计新增未完诉讼(仲裁)的金额:人民币59,918,969.00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部分诉讼案件的司法程序尚未执行完毕,公司目前暂无法全面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4月25日披露了《累计涉及诉讼(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24),于2018年8月31日、2018年11月17日、2018年12月22日、2019年1月31日、2019年3月30日、2019年6月22日、2019年10月31日、2019年12月13日、2020年4月14日、2020年8月4日、2020年10月31日披露了《累计涉及诉讼(仲裁)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076、2018-101、2018-105、2019-005、2019-014、2019-049、2019-086、2019-105、2020-018、2020-047、2020-066),为方便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诉讼(仲裁)情况,特将公司诉讼(仲裁)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 诉讼(仲裁)案件基本情况表

  (一)已披露诉讼(仲裁)进展情况

  (二)新增未完诉讼(仲裁)概况

  二、诉讼(仲裁)案件概况

  (一)已披露案件的进展情况

  1、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诉安龙县教育局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安龙县教育局

  第三人:普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贵州万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重审)一审判决

  案件概述: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向安龙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款项3,110,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诉讼过程中,安龙县教育局申请追加普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为被告参加诉讼(详见公告:2019-049)。

  一审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2,400,000元(详见公告:2019-086)。

  二审裁定:(1)撤销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2019)黔2328民初763号民事判决;(2)本案发回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重审(详见公告:2020-018)。

  案件进展: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对该案重新立案后,于2020年7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根据该院【(2020)黔2328民初181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如下:

  (1)被告安龙县教育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400,000元;

  (2)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案件受理费31,680元,由原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负担7,286元,被告安龙县教育局负担24,394元。

  2、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云南亚广传媒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亚广传媒发展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二审裁定

  案件概述: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共计人民币1,412,107.10元及相关逾期利息等费用(详见公告:2019-086)。

  一审判决:(1)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1,023,938元、质保金388,169.10元,合计1,412,107.10元;(2)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逾期利息(详见公告:2020-047)。

  案件进展:原审被告云南亚广传媒发展有限公司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19)云0102民初12840号】民事判决,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根据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云01民终6404号】民事裁定书,二审裁定如下:

  (1)撤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19)云0102民初12840号】民事判决;

  (2)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将本案依法移送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

  3、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诉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一审判决

  案件概述:因采购合同纠纷,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605,892元;(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至实际支付日止;(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及保函费用(详见公告:2020-047)。

  案件进展:根据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8民初63765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如下:

  (1)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货款605,892元及违约金(以605,892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至按照每月百分之二的标准计算);

  (2)驳回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58元、保全费3,671元,由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4、日照宝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反诉被告):日照宝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反诉原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一审判决

  案件概述: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日照宝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确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日钢绿城·理想之城二期19#-32#楼四期34#-49#楼及地下车库弱电系统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解除并判令被告向原告移交相应的施工资料;(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赔偿金2,419,108.98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详见公告:2020-018)。

  案件进展:根据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20)鲁1102民初349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如下:

  (1)解除日照宝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8日签订的《施工合同》;

  (2)日照宝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工程设备款157,896元;

  (3)驳回日照宝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要求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移交相应施工资料的诉讼请求;

  (4)驳回日照宝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要求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赔偿金2,419,108.98元的诉讼请求;

  (5)驳回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要求日照宝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120,000元的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6,153元,由日照宝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470元,由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5、华夏银行北京东单支行诉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等共同被告借款纠纷

  原告:华夏银行北京东单支行

  被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安科机器人有限公司、涂国身、李志群

  案件状态:执行裁定

  案件概述:2017年7月17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最高额融资合同,约定第一被告在2017年7月17日至2018年7月17日之间,可向原告申请使用最高融资额度为人民币4亿元整。同日,原告与第二被告、第三被告、第四被告和第五被告签订最高额度保证合同,为第一被告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第一被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5,800万元及暂算至2018年2月26日的相应利息1,762,356.83元,合计359,762,356.83元;(2)请求法院判令第二被告、第三被告、第四被告和第五被告对第一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由五被告承担(详见公告:2018-024)。

  调解结果:详见公司2018年6月30日所披露的《关于收到民事调解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66)。

  2019年3月30日,公司披露《累计涉及诉讼(仲裁)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14),华夏银行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收到法院执行裁定书后,公司就解决债务事项向法院以及华夏银行进行了积极的沟通与协商。针对第三方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存在低估资产价值的情况(虹桥路808号、永和路390号),公司分别向法院提交了执行异议申请书。后公司收到了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拍卖通知书》,其根据法院民事调解书及执行裁定书对公司永和路390号房产和虹桥路808号房产进行了司法拍卖, 成交价分别为262,800,000、257,000,000元(详见公告:2020-018、2020-066)。

  案件进展:近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2执恢2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

  (1)解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上海飞乐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上海市徐汇区虹桥路808号房地产【证号:沪房地徐字(2000)第021598号】的查封;

  (2)上海市徐汇区虹桥路808号的房产现状建筑面积(包括2、3、4、5、6、7、8、9、10、12、14、15、19、20、21、22、23、24、25、26、27、36、37、38、39、41全幢等26幢房屋有证建筑面积及约8,493平方米的无证建筑面积)的所有权及相对应的土地使用权14,643平方米归买受人上海润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91310118MA1JNNXH3L)所有,所有权及相关土地使用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上海润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时起转移;

  (3)在满足相关条件后,买受人上海润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91310118MA1JNNXH3L)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上述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的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6、宁夏鑫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中安消旭龙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宁夏鑫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中安消旭龙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案件状态:已撤诉

  案件概述: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宁夏鑫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中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20万元,利息566,913元,本息总计4,766,913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详见公告:2020-066)。

  案件进展:2020年12月16日,原告向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根据该法院【(2020)宁0521民初380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夏鑫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468元,由原告宁夏鑫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7、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采购合同纠纷

  原告: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

  案件状态:一审判决

  案件概述:因采购合同纠纷,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合同价款23,541,8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详见公告:2020-047)。

  案件进展:根据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05民初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59,509元,由原告负担。

  8、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诉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等共同被告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被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涂国身、李志群、中安消达明科技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一审判决

  案件概述:因借款合同纠纷,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如下:(1)被告一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16,200,000元(金额均以人民币计),支付截至2020年1月8日的利息、罚息和复利374,405.26元,以及自2020年1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2)被告一承担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律师费165,744元;(3)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在第1项、第2项项下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被告四以夫妻共同财产就被告三应承担的连带保证责任承担共同清偿责任;(5)原告有权就被告五名下的位于西安市未央区太华北路369号9幢12501室、12601室、12801室、23001室、23002室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6)被告共同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诉讼费用(详见公告:2020-047)。

  案件进展:根据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2民初168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截至2020年9月24日贷款本金8,189,760.17元,利息、罚息、复利1,255,194.82元,以及自2020年9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照《融资额度协议》《贷款展期协议书》《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

  (2)被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支付律师费165,744元;

  (3)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涂国身对本判决所确定的被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追偿;

  (4)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对被告中安消达明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西安市未央区太华北路369号9幢12501室、12601室、23001室、23002室的五套房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确定的第一、二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5)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涂国身、中安消达明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2,241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由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涂国身、中安消达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9、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诉山东豪视德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豪视德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二审判决

  案件概述: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向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间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2)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预付款人民币1,500,000元;(3)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详见公告:2019-105)。

  一审判决:【(2019)鲁0832民初5062号】(详见公告:2020-018)

  案件进展:根据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8民终56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6,600元、申请费5,000元,由上诉人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负担18,300元,上诉人山东豪视德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3,300元。

  10、无锡光电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涉县中博瑞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运维合同纠纷

  原告:无锡光电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涉县中博瑞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民事调解

  案件概述:因运维合同纠纷,无锡光电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运行维护费156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及财产保全担保保险费由被告承担(详见公告:2020-047)。

  案件进展:根据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2020)苏0281民初1423号】民事调解书,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确认涉县中博瑞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应向无锡光电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1,349,000元,该款项包括案涉两份《河北涉县30MW光伏电站委托运维协议》及《河北涉县30MW光伏电站看护与委托运维协议》三份协议项下所有款项。在涉县中博瑞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全额款项后,无锡光电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就《河北涉县30MW光伏电站看护与委托运维协议》项下30万元看护费用不再向涉县中博瑞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主张。该1,349,000元由涉县中博瑞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前支付给无锡光电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2)涉县中博瑞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后,无锡光电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支付后三日内向涉县中博瑞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开具金额为1,233,000元的税率为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无锡光电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期开具发票,涉县中博瑞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有权主张退回已支付款项;

  (3)无锡光电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收到涉县中博瑞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的1,349,000元款项及诉讼费23,840元当日申请解除对涉县中博瑞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4)如涉县中博瑞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期支付,无锡光电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有权按照诉讼标的(本金156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截止至2019年12月31日为92,220元,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156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及诉讼费23,840元、担保保险费3,400元全额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有权就《河北涉县30MW光伏电站看护与委托运维协议》项下30万元看护费用另行主张;

  (5)涉县中博瑞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将该1,349,000元款项及诉讼费23,840元支付完毕后,双方就《河北涉县30MW光伏电站委托运维协议》及《河北涉县30MW光伏电站看护与委托运维协议》三份协议再无纠葛;

  (6)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84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3,840元,由涉县中博瑞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2020年12月31日前直接支付给无锡光电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11、上海崇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原告:上海崇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一审判决

  案件概述: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上海崇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期延误违约金人民币2,255.67294万元;(2)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保修保证金人民币50万元,并从2018年9月17日起按人民银行贷款利率(4.75%)支付原告利息损失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9月16日为2.375万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详见公告:2019-105)。

  案件进展:根据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6民初408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崇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违约金465万元;

  (2)原告上海崇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上海崇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250元,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50元。案件受理费200,426.59元,由原告上海崇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56,426.59元,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4,000元。

  1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诉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等共同被告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中安消旭龙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威大医疗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一审判决

  案件概述:因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人民币1,000,000元;(2)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三被告承担(详见公告:2020-066)。

  案件进展:根据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5民初521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中安消旭龙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威大医疗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费61.5万元;

  (2)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中安消旭龙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威大医疗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61.5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7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案件受理费20,780元,减半收取10,390元,由原告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负担4,156元,由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中安消旭龙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威大医疗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6,234元。

  13、湖北天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案

  申请执行人:湖北天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终结执行

  案件概述:因借款纠纷,广州金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同时,广州金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就公证债权文书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详见公告:2020-018、2020-066)。根据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5执55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该案申请执行人已由广州金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湖北天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件进展:根据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5执55号之三】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终结(2020)苏05执55号案件的执行。

  14、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诉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等共同被告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原告: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一)、深圳市豪恩安全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二)、祥兴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三)、圣安有限公司(被告四)

  案件状态:一审判决

  案件概述:因公司债券交易纠纷,原告作为债券受托管理人,在取得相关债券持有人授权后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债券本金、利息、罚息等(详见公告:2019-054)。后续,原告向上海金融法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债券本金人民币10,026,000元;(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2017年11月11日至2018年3月31日期间以债券本金人民币10,026,000元为基数,按票面利率4.45%计算的债券利息人民币172,351.06元;(3)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2018年4月1日至实际付款日期间以前述第(1)项和第(2)项款项即人民币10,198,351.0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45%计算的债券逾期利息(暂计至2020年3月31日为人民币921,520.17元);(4)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2018年4月1日至实际付款日期间以前述第(1)项和第(2)项款项即人民币10,198,351.06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债券罚息(暂计至2020年3月31日为人民币3,727,497.31元,扣除被告一于2018年11月12日支付的部分罚息人民币446,157.00元后,剩余债券罚息为人民币3,281,340.31元)。

  案件进展:根据上海金融法院【(2019)沪74民初1144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如下:

  (1)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本金人民币10,026,000元;

  (2)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利息人民币172,351.06元;

  (3)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自2018年4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人民币10,198,351.0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45%计算);

  (4)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自2018年4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人民币10,198,351.06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上述罚息应扣除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已支付的款项人民币446,157元;

  (5)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人民币20万元和保全担保费损失人民币18,810.19元;

  (6)若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1)至(5)项付款义务,原告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与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协议,以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上海中安消智能技术有限公司100%股权(对应的出资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中安消股权投资有限公司100%股权(对应的出资额为人民币20,000万元)、上海投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对应的出资额为人民币11,928万元)中原告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所代表的债券持有份额之对应比例部分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该部分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拍卖、变卖后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继续清偿;

  (7)若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1)至(5)项付款义务,原告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与被告深圳市豪恩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协议,以被告深圳市豪恩安全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常州明景物联传感有限公司100%股权(对应的出资额为人民币999万元)、深圳市豪恩安全防范技术有限公司100%股权、深圳科松技术有限公司100%股权中原告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所代表的债券持有份额之对应比例部分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该部分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拍卖、变卖后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深圳市豪恩安全科技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继续清偿;

  (8)若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1)至(5)项付款义务,原告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与被告圣安有限公司(SINCERE ON LIMITED)协议,以被告圣安有限公司(SINCERE ON LIMITED)持有的被告深圳市豪恩安全科技有限公司40%股权中原告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所代表的债券持有份额之对应比例部分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该部分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拍卖、变卖后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圣安有限公司(SINCERE ON LIMITED)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继续清偿;

  (9)若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1)至(5)项付款义务,原告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以被告祥兴科技有限公司(OCEAN PACIFIC TECHNOLOGY LIMITED)持有的杭州天视智能系统有限公司100%股权(对应的出资额为人民币1,300万元)中原告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所代表的债券持有份额之对应比例部分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该部分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拍卖、变卖后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祥兴科技有限公司(OCEAN PACIFIC TECHNOLOGY LIMITED)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继续清偿;

  (10)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豪恩安全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圣安有限公司(SINCERE ON LIMITED)、被告祥兴科技有限公司(OCEAN PACIFIC TECHNOLOGY LIMITED)履行完毕前述判项所确定的债务后,原告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应代表债券持有人向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履行交回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本金人民币10,026,000元)的义务,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依据本判决享有申请债券登记结算机构注销该债券的权利。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1,956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30元,合计人民币86,986元,由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豪恩安全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圣安有限公司(SINCERE ON LIMITED)、被告祥兴科技有限公司(OCEAN PACIFIC TECHNOLOGY LIMITED)共同负担。

  15、广东深信律师事务所诉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等共同被告委托合同纠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深信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二审判决

  案件概述:因委托合同纠纷,广东深信律师事务所向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本金人民币655,311.43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逾期支付代理费而应承担的违约金人民币3,463,173.86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担保费由被告承担(详见公告:2020-066)。

  案件进展:根据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25219号】民事判决书,二审判决如下:

  (1)撤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民初48310号民事判决的第二项;

  (2)变更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民初48310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为: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深信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费784,630.12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2018年5月1日起至同年5月23日止,已本金10,784,630.12元为基数计算;2018年5月24日当天以本金9,784,630.12元为基数计算;自2018年5月25日起至同年6月11日止,以本金8,784,630.12元为基数计算;自2018年6月12日起至同年6月19日止,以本金8,684,630.12元为基数计算;自2018年6月20日起至2019年1月20日止,以本金2,284,630.12元为基数计算;自2019年1月21日起至同年2月28日止,以本金1,784,630.12元为基数计算;自2019年3月1日起至同年4月29日止,以本金1,284,630.12元为基数计算;自2019年4月3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以本金784,630.12元为基数计算,计算标准均为每日万分之二);

  (3)驳回广东深信律师事务所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43,083.1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广东深信律师事务所负担32,592.17元,由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10,490.9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合计37,402.49元,由广东深信律师事务所负担25,968.74元,由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96.42元、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0,837.33元。

  16、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诉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

  原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人: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立案受理

  案件概述:2020年11月17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20)川01执异917号】裁定书,裁定驳回中安科的异议请求(详见公告:2020-074)。上述案件涉及冻结的 48,691,587 股股份为公司与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恒汇志”)设置的盈利补偿专户中股份,该 48,691,587 股股份已经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赠送给公司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或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册的股东(中恒汇志因重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持有的股份将不参与该赠送)。为切实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积极推进应补偿股份实施事宜,公司就【(2020)川01执异917号】裁定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不得执行原告专门账户中第三人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限售流通股中48,691,587股(暂按2020年12月24日收盘价格1.71元/股计算,48,691,587股价值为83,262,613.77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17、武汉电信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申请人:武汉电信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民事裁定

  案件概述:因采购合同纠纷,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向武汉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合同欠款共计人民币36,668,058.61元;(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共计人民币32,760,140.25元;(3)裁决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400,000元;(4)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用(详见公告:2020-018)。后续,武汉电信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申请,请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2014年年度设备采购合同》第5.1条约定的仲裁条款无效。

  案件进展:根据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鄂01民特18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武汉电信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本案案件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武汉电信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18、上海安炯商务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德阳市恒合云端科技有限公司等共同被执行人工程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上海安炯商务管理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德阳市恒合云端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雷刚

  被执行人:周蕾蕾

  案件状态: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案件概述::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向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详见公告:2019-005)。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川0623民初4006号】民事判决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详见公告:2019-049)。

  案件进展:根据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川0623执恢124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本案执行申请人为上海安炯商务管理有限公司。根据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川0623执恢124号之二】以房抵债执行裁定书,将登记在被执行人德阳市恒合云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相关房产作价7,908,572元抵偿给申请执行人上海安炯商务管理有限公司。经以房抵债后,上海安炯商务管理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德阳市恒合云端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7,251,214元清偿完毕。根据本次收到的【(2020)川0623执恢12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终结【(2018)川0623民初40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二)新增未完诉讼(仲裁)

  1、昆明飞利泰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诉云南仕耀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昆明飞利泰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利泰公司”)

  被告:云南仕耀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仕耀公司”)、王志刚、杨继斌

  案件状态:一审判决

  案件概述:因买卖合同纠纷,飞利泰公司向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仕耀公司偿付原告飞利泰公司货款8,298,890元;(2)判令被告仕耀公司支付原告飞利泰公司违约金639,944.50元;(3)判令被告王志刚在未出资2,680,000元范围内对被告仕耀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4)判令被告杨继斌在未出资24,120,000元范围内对被告仕耀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5)本案诉讼费用由全体被告承担。

  根据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20)云0103民初8828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如下:(1)被告仕耀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飞利泰公司支付货款8,298,890元;(2)被告仕耀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飞利泰公司支付违约金414,944.5元;(3)驳回原告飞利泰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依据上述民事判决书向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朱某兴诉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原告:朱某兴

  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一审判决

  案件概述:因公司债券交易纠纷,朱某兴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兑付公司债券本金1,315,000元,向原告兑付自2018年11月1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1,31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45%计算,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8月1日至实际支付之日的罚息,以1,315,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60,0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根据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20)沪0107民初4878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如下:

  (1)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朱某兴债券本金1,315,000元;

  (2)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朱某兴债券逾期利息(以1,315,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1日起至实际偿付之日止,按年利率4.45%计算);

  (3)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朱某兴债券罚息(以1,315,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日起至实际偿付之日止,按日利率0.5‰计算);

  (4)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朱某兴律师费支出损失60,000元。

  案件受理费21,425元,由被告负担。

  3、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诉中工工程机械成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中工工程机械成套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立案受理

  案件概况: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中工工程机械成套有限公司偿付原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设备款19,164,600元;

  (2)判令被告中工工程机械成套有限公司偿付原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安装调试费661,801元;

  (3)判令被告中工工程机械成套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违约金29,838,733.50元(以本金19,826,401元为基数,从2016年9月17日开始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每日千分之一标准计算,暂计至2020年10月31日的金额为29,838,733.50元)。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鉴于本次披露的部分诉讼案件的司法程序尚未执行完毕,暂无法全面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公司诉讼(仲裁)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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