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之回复
证券代码:002260 证券名称:*ST德奥 公告编号:2021-002
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德奥通用航空股份
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之回复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2020年7月6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提出公司股票恢复上市的申请,并于2020年7月13日收到深交所下发的《关于同意受理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恢复上市申请的函》(中小板函〔2020〕第5号)。2021年1月17日,公司收到深交所《关于对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21〕第5号)。公司收到问询函后,积极组织相关部门并会同保荐机构、会计师、律师就问询函所提到问题进行逐项落实,现就问询函中的有关问题回复如下。
请你公司自查是否存在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事项,你公司所有银行账户及所持有的子公司股权或其他资产是否存在被冻结的情形,如存在,请说明:
1、申请冻结方、申请冻结事由、申请冻结金额、冻结开始时间、被冻结资产的性质及金额等,相关事项是否已及时披露,是否与广州农商行有关,是否对你公司财务状况、生产经营及持续经营能力等构成重大影响,是否对你公司恢复上市构成实质性影响。
2、你公司是否已被相关方提起诉讼,是否已制定切实有效的应对措施,如是,请补充说明具体措施及可行性分析,并判断相关事项对你公司恢复上市可能产生的影响。
回复:
公司收到问询函后对公司所有银行账户及所持有的子公司股权或其他资产的状态进行了自查,并每日跟踪账户及相关资产状态。经认真核查,公司所有的银行账户不存在被冻结的情形,公司所持有的子公司股权和其他资产均不存在被冻结的情形。
公司申请恢复上市的法律顾问于2021年1月19日前往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公司可能涉及的诉讼情况进行了现场查询。经核查,广州农商行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法院已受理并立案(案号:(2020)粤01民初2011号),公司作为被告之一。截至本回复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法院寄送的与此案件相关的任何法律文书。
就此事,公司管理层初步制定了如下应对措施:
1、公司聘请了北京融显律师事务所作为与广州农商行案件的代理人,分析案情,确定诉讼方案,并收集整理证据,为后续应诉做好准备;
2、公司已第一时间向所在地政府金融办、证监局等主管部门汇报相关情况,请求政府支持,制定防范重大突发事件预案,以保障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维护一方社会稳定。
3、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正常。公司主营业务由母公司及相关子公司分别运营,母公司自身涉及诉讼事项不会对其他运营主体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严重影响,也不会对公司的管理活动造成严重影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1日公布,并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相对人未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信息,与上市公司订立担保合同,上市公司主张担保合同对其不发生效力,且不承担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外,公司实际控制人方康宁先生及其配偶已作出书面承诺,就《差额补足协议》事项导致上市公司可能承担的责任承担无限连带担保责任,并承诺就上市公司可能承担的责任先行支付,以及承诺放弃对上市公司的追偿。据此,公司认为就广州农商行诉讼相关的内容,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和其它赔偿责任。公司与主要供应商及客户进行紧密沟通,充分解释此事项对公司的实际影响,尽可能降低或消除由此带来的负面影响。
广州农商行已经就本案争议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民事诉讼,本案争议之结果以最终生效的裁定为准。
综上,公司认为,广州农商行案件不会对公司恢复上市造成实质性影响。
公司律师、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事件分别进行核查并发表了明确意见,均认为该事项对公司恢复上市无实质影响。具体请参阅本回复附件一《北京融显律师事务所关于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A股股票恢复上市之涉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告知函事项的专项补充法律意见书(一)》、附件二《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关于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的核查意见》、附件三《关于对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问询函的专项说明》。
特此公告。
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月23日
证券代码:002260 证券名称:*ST德奥 公告编号:2021-003
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暂停上市期间
工作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2020年7月6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提出公司股票恢复上市的申请,并于2020年7月13日收到深交所下发的《关于同意受理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恢复上市申请的函》(中小板函〔2020〕第5号)。2021年1月17日,公司收到深交所《关于对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21〕第5号)(下称“问询函”),要求公司就相关问题进行核查,并要求公司聘请的保荐机构、年审会计师、律师对相关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专项意见。详细情况请查阅与本公告同日披露的《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之回复》。
同时,深交所已提请相关机构对问询函所涉事项进行核查,调查核实期间不计入深交所作出有关决定的期限内。公司积极配合相关机构的核查工作,确保公司恢复上市工作顺利推进。
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股票能否恢复上市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股票仍存在可能终止上市的风险,最终以深交所作出的是否同意公司股票恢复上市的决定为准,届时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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