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股份事项前十名股东和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信息的公告

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股份事项前十名股东和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信息的公告
2021年01月23日 01:40 证券时报

原标题: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股份事项前十名股东和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信息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005 证券简称: ST德豪 编号:2021一09

  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股份事项前十名股东和

  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信息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月13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内容详见公司2021年1月18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现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回购股份公告前一交易日(即2021年1月15日)登记在册的前十名股东和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的名称及持股数量、持股比例情况公告如下:

  一、 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

  二、 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

  ■

  特此公告。

  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一月二十三日

  证券代码:002005 证券简称: ST德豪 编号:2021一10

  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报告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4000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8000万元,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1.50元/股(含),若按回购金额下限4,000万元、回购价格上限1.5元/股进行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总额约为26,666,666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1.51%;按回购金额上限8,000万元、回购价格上限1.5元/股进行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总额约为53,333,332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3.02%。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以实际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和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准;本次回购是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回购的股份将全部用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回购实施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本次回购股份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故本次回购可以在公司定期报告、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进行。

  2.本次回购股份相关方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因本次回购是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回购的股份全部用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本次回购股份方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了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4.风险提示:

  (1)本次回购存在回购期限内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进而导致本次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者只能部分实施等不确定性风险;

  (2)本次回购存在因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或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等而无法实施的风险;

  (3)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作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拟定了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内在投资价值的认可,结合公司近期股票市场表现、未来发展战略、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等因素,为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增强公众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信心,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提议公司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回购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二)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本次回购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的条件:

  1.公司股票上市已满一年;

  2.本次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3.本次回购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次回购股份的情形符合《实施细则》第二条的(四)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的条件(一)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其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截至2021年1月12日收盘时,公司股票价格为1.01元,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1.29元。

  本次回购股份同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公司本次回购是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回购的股份全部用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根据上述相关规定,本次回购股份方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回购股份的方式和用途

  本次公司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回购的股份将全部用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四)回购股份的价格、定价原则

  结合公司目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拟定本次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1.50元/股,未超过董事会通过本次回购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150%,具体回购价格将综合公司二级市场股票价格、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

  董事会决议日至回购完成前,如公司实施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拆细、缩股、配股及其他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

  (五)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预计回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4,000万元、不超过人民币8,000万元,具体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金额为准。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珠海分所出具了《关于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21年1月14日止部分银行账户资金情况的说明》。截至2021年1月15日11点21分止,德豪润达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康城支行开立的账户持有不低于人民币12,000万元可动用的不受限资金。

  (六)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

  1.回购股份的种类:公司已发行的A股股份;

  2.回购数量: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4,000万元,不超过8,000万元。按回购金额下限4,000万元、回购价格上限1.5元/股进行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总额约为26,666,666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1.51%;按回购金额上限8,000万元、回购价格上限1.5元/股进行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总额为53,333,332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3.02%。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以实际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和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准。

  董事会决议日至回购完成前,如公司实施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拆细、缩股、配股及其他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数量。

  (七)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本次回购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本次回购股份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故本次回购可以在公司定期报告、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进行。

  如果在回购期限内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回购方案即实施完毕:

  (1)如果在回购实施期限内回购股份数量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即实施完毕,亦即回购实施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回购方案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十个交易日以上的,回购期限可予以顺延,但顺延后期限仍不得超过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最长期限,若出现该情形,公司将及时披露是否顺延实施。

  (八)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

  按回购金额下限4,000万元、回购价格上限1.5元/股进行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总额约为26,666,666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1.51%;按回购金额上限8,000万元、回购价格上限1.5元/股进行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总额约为53,333,332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3.02%。预计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

  注:上述变动情况暂未考虑其他因素影响,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九)管理层关于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影响和维持上市地位等情况的分析

  截至2020年9月30日(未经审计),公司总资产为人民币508,790.08万元,净资产为人民币246,566.56万元,资产负债率为51.54%,货币资金余额为81,489.24万元,现金流较充足。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上限人民币8,000万元,以2020年9月30日数据测算,上限回购金额占公司总资产、净资产比重分别为1.57%、3.24%,占货币资金余额比重为9.82%,公司有能力完成此次回购。

  本次回购股份将有利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

  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本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本次股份回购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十)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为顺利实施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全权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宜,授权内容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设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及其他相关事宜;

  (2)在回购期限内择机回购股份,包括回购的时间、价格和数量等;

  (3)依据有关规定及监管机构的要求调整具体实施方案,办理与股份回购有关的其他事宜;

  (4)制作、修改、补充、签署、递交、呈报、执行本次回购公司股份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协议、合同和文件,并进行相关申报;

  (5)依据有关规定(即适用的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其他以上虽未列明但为本次股份回购所必须的事宜。

  上述授权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二、回购方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公司于2021年1月13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召开时间在收到回购股份提议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且出席本次董事会董事人数超过三分之二。公司本次回购是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回购的股份用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本次回购股份方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通知债权人以及股份回购专户的开立情况

  1、通知债权人情况

  本次回购的股份将全部用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公司已依照《公司法》相关规定通知债权人。详见与本公告同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回购股份的债权人通知公告》

  2、回购账户开立情况

  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了股份回购专用账户,该专用账户仅可用于回购公司股份。

  四、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议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董事会回购决议公告前六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的说明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议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也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的情况。

  五、回购股份的资金筹措到位情况

  本次回购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珠海分所出具了《关于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21年1月14日止部分银行账户资金情况的说明》。截至2021年1月15日11点21分止,德豪润达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康城支行开立的账户持有不低于人民币12,000万元可动用的不受限资金。

  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上限人民币8,000万元,以2020年9月30日数据测算,上限回购金额占公司总资产、净资产比重分别为1.57%、3.24%,占货币资金余额比重为9.82%,公司有能力完成此次回购。

  六、回购期间的信息披露安排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将在实施回购期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回购进展情况:

  1.公司将在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的次日予以披露;

  2.公司回购股份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每增加1%,将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予以披露;

  3.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

  4.公司如在回购股份方案规定的回购实施期限过半时仍未实施回购,董事会将公告未能实施回购的原因和后续回购安排;

  5.回购期限届满或者回购股份已实施完毕的,公司将停止回购行为,并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本次回购股份实施完成后,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七、回购股份的风险提示

  1.本次回购存在回购期限内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进而导致本次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者只能部分实施等不确定性风险;

  2.本次回购存在因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或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等而无法实施的风险;

  3.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作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一月二十三日

  证券代码:002005 证券简称: ST德豪 编号:2021一11

  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股份的债权人通知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月13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内容详见本公司2021年1月18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

  根据回购方案,公司将使用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A股股份,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4000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8000万元,本次回购的股份将全部用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1.5元/股(含),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3个月内。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本公告登报之日起45日内,有权凭有效债权证明文件及相关凭证向本公司要求清偿债务或要求本公司提供相应担保。债权人如逾期未向本公司申报债权,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义务)将由本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

  债权人可采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申报,具体方式如下:

  1、申报时间:

  2021年1月23日至2021年3月8日,每日8:30一11:30、13:30一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2、申报地点及申报材料送达地点:广东省珠海市高新区唐家湾镇金凤路1号

  联系人:李碧峰

  邮政编码:519085

  联系电话:0756-3390000、3390188

  电子邮箱:libifeng@electech.com.cn(优先)

  3、申报所需材料

  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

  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4、其它:

  (1)以邮寄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以寄出邮戳日为准;

  (2)以传真或邮件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以公司相应系统收到文件日为准,请注明“申报债权” 字样。

  特此公告。

  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一月二十三日

  证券代码:002005 证券简称: ST德豪 编号:2021一12

  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交所对公司关注函

  《中小板关注函【2021】第24号》

  部分问题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完成《关注函》问题1、问题3的回复披露工作(具体详见本公告正文)。由于《关注函》余下问题公司需要进一步收集整理,公司预计无法在原定的1月25日之前全部回复,公司将尽快完成余下问题的回复工作并对外披露。

  2、截止本公告披露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的终审工作尚未正式开展,审计工作亦尚未完成,无法对公司动用0.4亿元至0.8亿元资金用于公司股份回购是否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负面影响发表明确核查意见,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于2021年1月18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21】第24号)(以下简称“《关注函》”),《关注函》的内容如下:

  2021年1月18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称,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你公司拟回购公司股份,回购金额4000万元至8000万元,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1.50元/股,回购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同日,你公司披露《关于拟出售公司持有的雷士国际股票的公告》称,你公司拟以竞价减持的方式出售雷士国际股票(股票代码:02222.HK)不超过13,000万股,出售期间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3个月内。

  我部对上述情况高度关注,请你公司认真核查并补充说明以下事项:

  1、你公司股价已连续多日低于每股净资产,你公司董事长在2021年1月12日提议回购公司股份,是否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提议人拟提议公司进行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情形回购股份的,应当在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出”的规定,你公司在股票价格低于1元时推出回购方案是否存在引导市场预期,拉抬股价的情形。请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根据你公司公告披露,你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故本次回购可以在公司定期报告、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请补充披露你公司是否存在因2020年净利润为负值等原因需在2021年1月31日前披露业绩预告的情形,并对你公司扣非后净利润连续八年亏损,2020年前三季度亏损1.65亿元等情况作重大风险提示。

  3、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珠海分所出具的《关于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资金情况的说明》,截至2021年1月15日11点21分,你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康城支行开立的账户持有不低于人民币12,000万元可动用的不受限资金。上述资金多为你公司子公司账户资金,你公司动用4000万元至8000万元子公司资金用于公司股份回购是否对你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负面影响。请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根据你公司公告披露,香港德豪所持雷士国际股票账面平均成本为1.0961元/股,按雷士国际2021年1月15日收盘价0.166港元/股测算,若你公司出售雷士国际1.3亿股股票,预计将对当期损益带来-12,450.47万元的影响。请补充说明:

  (1)你公司出售雷士国际股份的原因。

  (2)2021年1月4日以来雷士国际累计成交量仅445万港元,你公司在三个月内出售雷士国际1.3亿股的可行性,并对雷士国际股价可能下跌导致你公司亏损加剧的情况作重大风险提示。

  (3)请你公司全体董事补充说明作出此次交易决策的依据,是否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本次决策是否存在董事沈悦惺提出的“相关议案没有充足时间进行评估考虑”的情况。

  5、你公司认为需说明的其他事项。

  本公司已按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关注函》的部分问题进行了回复,具体如下:

  问题1:你公司股价已连续多日低于每股净资产,你公司董事长在2021年1月12日提议回购公司股份,是否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提议人拟提议公司进行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情形回购股份的,应当在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出”的规定,你公司在股票价格低于1元时推出回购方案是否存在引导市场预期,拉抬股价的情形。请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答复:

  公司于2021年1月18日披露了《关于董事长提议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以及审议该事项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公司的上述公告内容显示:

  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公司董事长于2021年1月12日向公司提议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一)项“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其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的相关规定,即截至 2021年1月12日收盘时,公司股票价格为1.01 元/股,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1.29元。

  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拟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回购金额4,000万元至8,000万元,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1.50元/股,回购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公司独立董事已发表独立意见,认为:

  “1.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2. 公司本次回购的股份将全部用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本次回购事项是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内在投资价值的认可,结合公司近期股票市场表现、未来发展战略、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等因素,为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增强公众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信心,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因此,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具有必要性。

  3. 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回购价格合理公允。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本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本次股份回购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且回购方案具有可行性。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回购股份方案。”

  公司董事出具了书面承诺函:

  除对审议该次回购股份议案投了弃权票的董事沈悦惺外,公司其他七名董事均出具了《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董事关于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不损害上市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的承诺》,具体内容为“公司董事会承诺本次回购不会损害上市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公司将在股份注销后,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就注销股份及减少注册资本事宜履行通知债权人等法律程序”。

  公司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以及二级市场股价的历史行情:

  公司披露最近一期(2020年9月30日)每股净资产为1.29元,自2020年9月30日至2021年1月12日(公司董事长向公司提议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之日)公司股票收盘价格在1.01元/股至1.45元/股的范围内起伏。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律师已查阅上述公告、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的会议材料、公司董事作出的相关承诺文件、公司披露的最近一期(2020年9月30日)每股净资产数据以及公司二级市场股价的历史行情,并向公司详细了解了情况,认为:

  1. 公司董事长在2021年1月12日提议回购股份,不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明确了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指出“上市公司股价低于其每股净资产的,董事会应当及时了解是否存在对股价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和其他因素,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股东关于公司是否应实施股份回购等措施的意见和诉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提议人拟提议公司进行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情形回购股份的,应当在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出”的规定,是基于前述上位法所制定的具体实施指引。

  信达律师理解,上述实施细则所规定的“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的期限是为了防止上市公司滥用“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情形”,例如上市公司某交易日的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而在后续十个交易日(甚至更长时间)内股价已持续维持或高于每股净资产,除非满足其他条件,否则该上市公司不适合再以“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主张回购公司股份。

  “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可能是某个交易日的偶发情形,也可能是持续若干个交易日的情形,按照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侧重于上市公司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的“紧迫性” “必需性”,这需要结合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实质性考虑,由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或及其董事会作出最终判断。

  综上,公司股价在连续多日低于每股净资产的必要情况下,公司董事长需要有足够时间了解是否存在对股价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和其他因素,并在了解基础上,分析与判断是否应作出回购的提议。只有满足了“及时了解是否存在对股价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和其他因素,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股东关于公司是否应实施股份回购等措施的意见和诉求”的条件,董事长所作出回购提议才是审慎负责的。公司董事长在2021年1月12日(当日收盘时股票价格为1.01元/股,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1.29元)提议回购公司股份,满足“提议日前十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的条件,不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提议人拟提议公司进行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情形回购股份的,应当在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出”的规定。

  2. 公司在股票价格低于1元时推出回购方案,客观上可能增强了市场信心,但无证据表明公司有拉抬股价的违规情形

  公司已于2021年1月14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股价低于1元的风险提示公告》,及时提示“公司2021年1月13日收盘价格低于1元,若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1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2.1(四)条规定,将触及终止上市情形”。

  公司已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前述拟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已发表明确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且回购方案具有可行性;公司七名董事同意本次回购公司股份议案并出具了《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董事关于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不损害上市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的承诺》。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公司就其股价低于1元及时披露了风险提示公告,并就本次拟回购公司股份事项依据法律法规及其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履行了相应审议程序,公司独立董事及其他同意本次回购事项的董事均发表了明确意见,可知,公司在股票价格低于1元时推出回购方案属于“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客观上可能增强了市场信心,但无证据表明公司存在引导市场预期、拉抬股价等“损害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公司聘请法律顾问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董事长在2021年1月12日提议回购公司股份,满足“提议日前十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的条件,不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提议人拟提议公司进行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情形回购股份的,应当在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出”的规定。

  公司在股票价格低于1元时推出回购方案属于“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客观上可能增强了市场信心,但无证据表明公司存在引导市场预期、拉抬股价等“损害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问题3、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珠海分所出具的《关于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资金情况的说明》,截至2021年1月15日11点21分,你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康城支行开立的账户持有不低于人民币12,000万元可动用的不受限资金。上述资金多为你公司子公司账户资金,你公司动用4000万元至8000万元子公司资金用于公司股份回购是否对你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负面影响。请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答复:

  为落实交易所监管要求,公司需证明其具备履行回购方案所需的资金存量,因此,公司提供了截至2021年1月14日止子公司的银行账户(大额)相关的银行账户信息、对账单等资料,并委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珠海分所对部分银行账户的资金情况进行查验,公司财务部根据会计师的指令对各账户内资金进行大额的转账调动,并获取银行的相关证明材料。取证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珠海分所出具《关于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资金情况的说明》,结论为:截至2021年1月15日11点21分止,德豪润达公司(合并范围内)持有不低于人民币12,000万元可动用的不受限资金。

  公司根据整体的经营和财务策略安排,将资金按需存放在不同经营实体的子公司账户上,有关子公司及资金账户完全受上市公司控制,可根据本集团/公司的资金需求进行归集和使用。

  截止2020年12月31日,公司的货币资金余额为3.76亿元。其中:银行承兑保证金0.89亿元、信用证保证金0.14亿元,司法冻结0.04亿元,不受限货币资金2.69亿元(境内2.47亿元,境外存放0.22亿元)。

  公司目前生产经营及资金状况正常,正常经营回流的现金能基本满足日常经营所需要的现金支出,基本处于收支平衡状态,能够满足日常的工资、管理费用、供应商货款的有序支付。

  以拟回购的资金需求0.4亿元至0.8亿元口径计算,预计所消耗的资金占不受限货币资金2.69亿元的比例为14.87%-29.74%之间,假设以0.8亿元回购上限估算,剩余不受限货币资金约为1.89亿元(2.69-0.8)。

  经公司管理层结合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情况的评估,公司目前没有银行贷款等有息负债事项,扣除回购资金后,公司持有和即将持有的货币资金可以满足未来正常经营所需。

  同时,为加强公司的可持续经营能力,公司正在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继续保持小家电业务经营稳定,增强其盈利能力;2、全面关停负现金流项目;3、继续全力推动闲置资产出售的行动,获取额外的资金回流;4、利用现有资产争取融资能力;5、发挥上市公司平台潜力,推动公司业务重整。

  公司认为:回购资金的安排会令公司产生一定程度的资金压力,但动用公司资金用于公司股份回购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管理层认为有关资金的使用尚未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负面影响。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的终审工作尚未正式开展,审计工作亦尚未完成,无法对公司动用0.4亿元至0.8亿元资金用于公司股份回购是否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负面影响发表明确核查意见,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发表意见如下:

  1、为落实交易所监管要求,德豪润达公司需证明其具备履行回购方案所需的资金存量,故公司委托本所对部分银行账户的资金情况进行查验。根据公司提供的银行账户,我们获取有关银行账户信息及余额的证明材料,同时我们要求公司按指令进行大额转账的压力测试,结合我们现场观察和见证的结果,我们认为:截至2021年1月15日11点21分止,德豪润达公司(合并范围内)持有不低于人民币12,000万元可动用的不受限资金。

  2、我们目前正在对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执行审计的过程中,我们将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一一持续经营》及其指南对德豪润达的持续经营假设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评估是否存在可能导致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形,以及这些事项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截止本函出具日,由于相关审计工作尚未完成,我们无法对德豪润达持续经营能力发表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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