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中国银保监会吐鲁番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新疆
吐银保监罚决字〔2021〕1号
被处罚机构: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吐鲁番市中心支公司
地址:吐鲁番市高昌区新编八区西环北路2695号
法定代表人:田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吐鲁番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寿财险吐鲁番市中心支公司)涉嫌以直接业务虚挂中介业务套取手续费违法违规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公司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明,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中国人寿财险吐鲁番市中心支公司存在以直接业务虚挂中介业务套取手续费。2020年1月1日至8月31日,中国人寿财险吐鲁番市中心支公司将正式职工的直接业务虚挂为中介业务套取手续费,涉及业务笔数32笔,保费金额51826.33元,套取手续费8502.1元。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有关承保情况清单、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直接业务虚挂中介业务套取手续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吐鲁番市中心支公司予以罚款五万元。
你公司应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在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信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华夏银行)中任意一家进行同行缴款,并向我分局提供缴款凭证复印件。逾期,将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疆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吐鲁番银保监分局
2021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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