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21年01月12日 03:40 证券时报

原标题: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证券代码:002667 证券简称:鞍重股份 公告编号:2021一010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7年 4月27日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鞍重股份”)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35号,中国证监会认为鞍重股份2016年4月23日披露的《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配套募集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存在虚假陈述,对公司予以行政处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4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以下简称“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一032) 。

  2018年11月9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8-067);2018年12月11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070);2019年5月7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24)。2019年8月28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45)。2019年11月19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68)。2019年11月27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72)。2020年1月11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02)。2020年5月7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36)。2020年7月28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43)。2020年9月17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58)。

  二、案件的最新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沈阳中院”)送达的一审《民事判决书》6份、上诉状12份、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1份二审《民事判决书》和1份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移送民事裁定书》,内容如下:

  1.沈阳中院一审《民事判决书》6份,内容如下:

  ■

  2. 《上诉状》12份

  ■

  3.沈阳高院二审《民事判决书》1份,内容如下:

  ■

  4. 《移送民事裁定书》1份,内容如下:

  ■

  小结:截至今日,公司共收到381个证券诉讼案件的应诉材料,累计诉讼金额57,172,910.22元(因本期有部分原告调整降低了诉讼请求金额,所以累计诉讼金额较之前披露金额有减少)。其中,有1个案件尚在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沈阳中院移送过程中,起诉金额为1,562.27元,尚未收到一审开庭通知。沈阳中院已经受理的380个案件中,170个案件已撤诉,210个案件已收到一审判决书,判决赔偿金额(含案件受理费)共计6,793,138.28元。

  截至目前,共有17案的原告或其他当事人在收到沈阳中院一审判决后提交了民事上诉状。其中,5个案件已收到二审判决书,判决结果均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剩余12个上诉案件尚未收到二审开庭通知。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对于已达到《股票上市规则》第 11.1.1 规定的重大诉讼和仲裁披露标准的诉讼和仲裁事项,公司已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除上述诉讼或仲裁事项外,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定将相关诉讼所涉赔偿金额计入负债及相关会计科目, 公司在2018、2019年度按经办律所的审核金额已对未决诉讼的赔偿情况计提了预计负债,截止目前预提金额涵盖预计赔偿金额,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业绩不会产生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相关法律文书。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月11日

  证券代码:002667 证券简称:鞍重股份 公告编号:2021一003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21年1月11日11:00在公司3楼会议室以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已于2021年1月5日以通讯、邮件等方式发出。应出席本次会议的监事为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苏明丽女士主持,董事会秘书周继伟先生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监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部分募投项目并将结余募集资金及超募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受相关行业需求变化因素的影响,公司在建募投项目“多单元组合振动筛建设项目”和“工业化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线成套设备制造项目”均无法达到项目原预期的效果。公司综合多方面因素,经审慎研究,拟终止前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并将结余募集资金及超募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本次终止募投项目建设并将结余募集资金及超募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可以有效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有助于公司结合未来发展战略及市场变化选择新的业务增长方向。具体情况详见刊登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关于终止部分募投项目并将结余募集资金及超募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2、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会提前换届选举暨提名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鉴于公司本次协议转让股权完成后,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为适应本次股权转让后公司运营需要、保护公司股东利益、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障公司有效决策和平稳发展,公司提前进行监事会换届。

  公司第六届监事会成员为 3 名,其中:非职工代表监事 1 名,职工代表监事 2 名,任期三年。经公司监事会提名,公司第五届监事会审议表决,提名邓友元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代表监事候选人;

  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经股东大会审议当选后,将与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2名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12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关于董事会、监事会提前换届选举的公告》。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3、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为落实公司发展战略,满足公司及子公司投资和经营对资金的需求,进一步优化调整公司金融体系合作伙伴,公司及子公司2021年度拟向民生银行招商银行、广发银行、兴业银行华夏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光大银行浦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用于公司日常经营性项下的综合授信,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期限为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在授信期和银行授信额度内,该流动资金授信额度可以循环使用。授信种类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保函(具体授信银行、授信额度、授信期限以实际审批为准)。

  具体情况详见刊登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关于2021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公告》。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指《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三、备查文件

  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1年1月11日

  非职工代表监事简历

  邓友元:男, 1952年9月出生,中国国籍,中共党员,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就职贵州省遵义铁合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担任发运科副科长兼支部书记。

  截至2021年1月11日,邓友元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邓友元先生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及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监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证券代码:002667 证券简称:鞍重股份 公告编号:2021一004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选举第六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鞍重股份”或“公司”)于2021年1月8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会议由乔静波女士主持。会议经过认真讨论,同意选举赵阳女士、张晓婷女士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简历附后),与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非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任期与第五届监事会任期一致。

  上述职工代表监事符合《公司法》有关监事任职的资格和条件。

  特此公告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1年1月11日

  第六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简历:

  赵阳:女,1981年4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2001年进入鞍重股份前身鞍山重型矿山机器厂工作;历任公司销售部副部长,现任公司结算中心主任,第五届监事会监事。

  截至2021年1月11日,赵阳女士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赵阳女士不存在不得被提名为董事、监事的情形;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要求的任职资格。赵阳女士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之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张晓婷:女,1990年8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2014年进入鞍重股份工作,现任鞍重股份综合部副部长,第五届监事会监事。

  截至2021年1月11日,张晓婷女士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张晓婷女士不存在不得被提名为董事、监事的情形;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要求的任职资格。张晓婷女士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之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

  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现就公司以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关于终止部分募投项目并将结余募集资金及超募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此次对终止部分募投项目并将结余募集资金及超募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促进公司后续的生产经营和战略发展,有利于提高公司盈利能力,符合公司的发展需要和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对此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

  我们对该议案予以认可,并同意提交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二、关于董事会提前换届选举暨提名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认为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在履职期间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勤勉尽责,本次提前换届选举,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及公司运作的需要。

  经公司董事会推荐,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议,董事会提名何凯先生、李佳黎先生、张瀑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议,董事会提名漆韦华先生、温宗国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董事候选人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 并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书面同意。

  经审阅上述 5 位董事候选人的履历及提交的文件资料,我们认为5名董事候选人符合上市公司董事、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独立董事的情况,也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均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独立董事的资格和能力。

  基于以上审查结果,我们同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并同意将换届选举的相关议案提交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独立董事:李卓、李进德 、于博

  2021年1月11日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漆韦华,作为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第6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和保证,本人与该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不存在《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等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 是 □ 否

  二、本人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

  √是 □ 否

  三、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条件。

  √ 是 □ 否

  四、本人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 是 □ 否

  五、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六、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七、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八、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九、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一、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银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二、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三、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对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四、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 是 □ 否

  十五、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该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 是 □ 否

  十六、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也不是该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

  √ 是 □ 否

  十七、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 是 □ 否

  十八、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 是 □ 否

  十九、本人不是为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 是 □ 否

  二十、本人不在与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 是 □ 否

  二十一、本人在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具有前六项所列任一种情形。

  √ 是 □ 否

  二十二、最近十二个月内,本人、本人任职及曾任职的单位不存在其他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情形。

  √ 是 □ 否

  二十三、本人不是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 是 □ 否

  二十四、本人不是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 是 □ 否

  二十五、本人不是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犯罪,受到司法机关刑事处罚或者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人员。

  √ 是 □ 否

  二十六、本人最近三十六月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 是 □ 否

  二十七、本人未因作为失信惩戒对象等而被国家发改委等部委认定限制担任上市公司董事职务。

  √ 是 □ 否

  二十八、本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未满十二个月的人员。

  √ 是 □ 否 □ 不适用

  二十九、包括该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 是 □ 否

  三十、本人在该公司连续担任独立董事未超过六年。

  √ 是 □ 否

  三十一、本人已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要求,委托该公司董事会将本人的职业、学历、专业资格、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等详细信息予以公示。

  √ 是 □ 否

  三十二、本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上市公司董事会会议的情形。

  √ 是 □ 否 □ 不适用

  三十三、本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上市公司董事会会议的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会议总数的二分之一的情形。

  √ 是 □ 否 □ 不适用

  最近三年内,本人在所有曾任职上市公司任职期间应出席董事会会议 0 次,未出席会议 0 次。(未出席指未亲自出席且未委托他人)

  三十四、本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未按规定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或发表的独立意见经证实明显与事实不符的情形。

  √ 是 □ 否 □ 不适用

  三十五、本人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以外的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情形。

  √ 是 □ 否

  三十六、本人不存在同时在超过五家以上的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 是 □否

  三十七、本人不存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被上市公司提前免职的情形。

  √ 是 □ 否 □ 不适用

  三十八、本人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诚信勤勉的其他情形。

  √ 是 □ 否

  声明人郑重声明: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本人在担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做出独立判断,不受该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如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尽快辞去该公司独立董事职务。

  本人授权该公司董事会秘书将本声明的内容及其他有关本人的信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业务专区录入、报送给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对外公告,董事会秘书的上述行为视同为本人行为,由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声明人(签署):漆韦华

  2021年1月11日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温宗国,作为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第6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和保证,本人与该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不存在《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等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 是 □ 否

  二、本人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

  √是 □ 否

  三、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条件。

  √ 是 □ 否

  四、本人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 是 □ 否

  五、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六、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七、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八、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九、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一、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银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二、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三、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对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四、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 是 □ 否

  十五、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该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 是 □ 否

  十六、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也不是该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

  √ 是 □ 否

  十七、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 是 □ 否

  十八、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 是 □ 否

  十九、本人不是为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 是 □ 否

  二十、本人不在与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 是 □ 否

  二十一、本人在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具有前六项所列任一种情形。

  √ 是 □ 否

  二十二、最近十二个月内,本人、本人任职及曾任职的单位不存在其他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情形。

  √ 是 □ 否

  二十三、本人不是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 是 □ 否

  二十四、本人不是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 是 □ 否

  二十五、本人不是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犯罪,受到司法机关刑事处罚或者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人员。

  √ 是 □ 否

  二十六、本人最近三十六月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 是 □ 否

  二十七、本人未因作为失信惩戒对象等而被国家发改委等部委认定限制担任上市公司董事职务。

  √ 是 □ 否

  二十八、本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未满十二个月的人员。

  √ 是 □ 否 □ 不适用

  二十九、包括该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 是 □ 否

  三十、本人在该公司连续担任独立董事未超过六年。

  √ 是 □ 否

  三十一、本人已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要求,委托该公司董事会将本人的职业、学历、专业资格、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等详细信息予以公示。

  √ 是 □ 否

  三十二、本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上市公司董事会会议的情形。

  √ 是 □ 否 □ 不适用

  三十三、本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上市公司董事会会议的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会议总数的二分之一的情形。

  √ 是 □ 否 □ 不适用

  最近三年内,本人在所有曾任职上市公司任职期间应出席董事会会议 65 次,未出席会议 0 次。(未出席指未亲自出席且未委托他人)

  三十四、本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未按规定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或发表的独立意见经证实明显与事实不符的情形。

  √ 是 □ 否 □ 不适用

  三十五、本人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以外的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情形。

  √ 是 □ 否

  三十六、本人不存在同时在超过五家以上的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 是 √否

  本人目前在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SH.600217)、厦门嘉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环创(厦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航泰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三板836263)四家公司担任独立董事职务,在福建省三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董事职务。在公司任职独立董事后,任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为6家,其中担任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未超过5家。

  其中除中再资环和中航泰达两家上市公司外,其他公司均为非上市公司,履职时间相对机动,可以自由安排,因此本人具备足够的时间用于履职。

  三十七、本人不存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被上市公司提前免职的情形。

  √ 是 □ 否 □ 不适用

  三十八、本人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诚信勤勉的其他情形。

  √ 是 □ 否

  声明人郑重声明: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本人在担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做出独立判断,不受该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如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尽快辞去该公司独立董事职务。

  本人授权该公司董事会秘书将本声明的内容及其他有关本人的信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业务专区录入、报送给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对外公告,董事会秘书的上述行为视同为本人行为,由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声明人(签署):温宗国

  2021年1月11日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就提名漆韦华为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第6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第6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专业资格、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后作出的,本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不存在《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等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 是 □ 否

  二、被提名人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

  √ 是 □ 否

  三、被提名人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条件。

  √ 是 □ 否

  四、被提名人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 是 □ 否

  五、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六、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七、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八、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九、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一、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银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二、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三、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对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四、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 是 □ 否

  十五、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 是 □ 否

  十六、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也不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

  √ 是 □ 否

  十七、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 是 □ 否

  十八、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 是 □ 否

  十九、被提名人不是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 是 □ 否

  二十、被提名人不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 是 □ 否

  二十一、被提名人在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具有前六项所列任一种情形。

  √ 是 □ 否

  二十二、最近十二个月内,被提名人、其任职及曾任职的单位不存在其他任何影响被提名人独立性的情形。

  √ 是 □ 否

  二十三、被提名人不是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 是 □ 否

  二十四、被提名人不是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 是 □ 否

  二十五、被提名人不是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犯罪,受到司法机关刑事处罚或者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人员。

  √ 是 □ 否

  二十六、被提名人最近三十六月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 是 □ 否

  二十七、被提名人未因作为失信惩戒对象等而被国家发改委等部委认定限制担任上市公司董事职务。

  √ 是 □ 否

  二十八、被提名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未满十二个月的人员。

  √ 是 □ 否 □ 不适用

  二十九、包括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 是 □ 否

  三十、被提名人在公司连续担任独立董事未超过六年。

  √ 是 □ 否

  三十一、本提名人已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要求,督促公司董事会将被提名人的职业、学历、专业资格、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等详细信息予以公示。

  √ 是 □ 否

  三十二、被提名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上市公司董事会会议的情形。

  √ 是 □ 否 □ 不适用

  三十三、被提名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上市公司董事会会议的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会议总数的二分之一的情形。

  √ 是 □ 否 □ 不适用

  三十四、被提名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未按规定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或发表的独立意见经证实明显与事实不符的情形。

  √ 是 □ 否 □ 不适用

  三十五、被提名人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以外的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情形。

  √ 是 □ 否

  三十六、被提名人不存在同时在超过五家以上的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 是 □ 否

  三十七、被提名人不存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被上市公司提前免职的情形。

  √ 是 □ 否 □ 不适用

  三十八、被提名人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诚信勤勉的其他情形。

  √ 是 □ 否

  声明人郑重声明: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提名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本提名人授权公司董事会秘书将本声明的内容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业务专区录入、报送给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对外公告,董事会秘书的上述行为视同为本提名人行为,由本提名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提名人(盖章):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日 期:2021年1月11日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就提名 温宗国 为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第6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第6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专业资格、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后作出的,本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不存在《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等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 是 □ 否

  二、被提名人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

  √ 是 □ 否

  三、被提名人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条件。

  √ 是 □ 否

  四、被提名人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 是 □ 否

  五、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六、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七、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八、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九、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一、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银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二、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三、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对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四、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 是 □ 否

  十五、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 是 □ 否

  十六、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也不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

  √ 是 □ 否

  十七、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 是 □ 否

  十八、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 是 □ 否

  十九、被提名人不是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 是 □ 否

  二十、被提名人不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 是 □ 否

  二十一、被提名人在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具有前六项所列任一种情形。

  √ 是 □ 否

  二十二、最近十二个月内,被提名人、其任职及曾任职的单位不存在其他任何影响被提名人独立性的情形。

  √ 是 □ 否

  二十三、被提名人不是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 是 □ 否

  二十四、被提名人不是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 是 □ 否

  二十五、被提名人不是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犯罪,受到司法机关刑事处罚或者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人员。

  √ 是 □ 否

  二十六、被提名人最近三十六月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 是 □ 否

  二十七、被提名人未因作为失信惩戒对象等而被国家发改委等部委认定限制担任上市公司董事职务。

  √ 是 □ 否

  二十八、被提名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未满十二个月的人员。

  √ 是 □ 否 □ 不适用

  二十九、包括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 是 □ 否

  三十、被提名人在公司连续担任独立董事未超过六年。

  √ 是 □ 否

  三十一、本提名人已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要求,督促公司董事会将被提名人的职业、学历、专业资格、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等详细信息予以公示。

  √ 是 □ 否

  三十二、被提名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上市公司董事会会议的情形。

  √ 是 □ 否 □ 不适用

  三十三、被提名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上市公司董事会会议的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会议总数的二分之一的情形。

  √ 是 □ 否 □ 不适用

  三十四、被提名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未按规定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或发表的独立意见经证实明显与事实不符的情形。

  √ 是 □ 否 □ 不适用

  三十五、被提名人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以外的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情形。

  √ 是 □ 否

  三十六、被提名人不存在同时在超过五家以上的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是 √ 否

  温宗国先生目前在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SH.600217)、厦门嘉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环创(厦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航泰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三板836263)等四家公司担任独立董事职务,在福建省三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董事职务。在公司任职独立董事后,温宗国先生任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为6家,其中担任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未超过5家。

  其中除中再资环和中航泰达两家上市公司外,其他公司均为非上市公司,履职时间相对机动,可以自由安排,因此被提名人具备足够的时间用于履职。

  公司认为,被提名人具有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须的工作经验和专业能力,能确保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参加公司日常内部会议及其他履职工作,有效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维护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不会对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治理产生影响,因此提名其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十七、被提名人不存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被上市公司提前免职的情形。

  √ 是 □ 否 □ 不适用

  三十八、被提名人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诚信勤勉的其他情形。

  √ 是 □ 否

  声明人郑重声明: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提名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本提名人授权公司董事会秘书将本声明的内容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业务专区录入、报送给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对外公告,董事会秘书的上述行为视同为本提名人行为,由本提名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提名人(盖章):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日 期:2021年1月11日

  证券代码:002667 证券简称:鞍重股份 公告编号:2021-006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

  综合授信额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公司 2021 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情况

  为落实公司发展战略,满足公司及子公司投资和经营对资金的需求,进一步优化调整公司金融体系合作伙伴,公司及子公司2021年度拟向民生银行、招商银行、广发银行、兴业银行、华夏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光大银行、浦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用于公司日常经营性项下的综合授信,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期限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在授信期和银行授信额度内,该流动资金授信额度可以循环使用。授信种类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保函(具体授信银行、授信额度、授信期限以实际审批为准)。

  公司董事会就本次申请金融机构综合授信额度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在不超过总综合授信额度的前提下,可根据与各金融机构协商情况适时调整在各金融机构的实际融资金额,并签署相关业务合同、协议、凭证等各项法律文件。授权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二、审议程序及专项意见

  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11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一) 董事会审议

  经与会董事审议,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在 2021 年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向金融机构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申请的综合授信用途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保函等综合授信业务。具体融资金额将视公司及子公司运营资金的实际需求确定及分配。同意就本次申请金融机构综合授信额度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在不超过总综合授信额度的前提下,可根据与各金融机构协商 情况适时调整在各金融机构的实际融资金额,并签署相关业务合同、协议、凭证等各项法律文件。授权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二) 监事会意见

  经与会监事审议,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在 2021 年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向金融机构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申请的综合授信用途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保函等综合授信业务。具体融资金额将视公司及子公司运营资金的实际需求确定及分配。同意就本次申请金融机构综合授信额度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在不超过总综合授信额度的前提下,可根据与各金融机构协商情况适时调整在各金融机构的实际融资金额,并签署相关业务合同、协议、凭证等各项法律文件。授权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及子公司本次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是为满足经营发展的需要, 保证公司及子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流动资金周转需要,拓宽融资渠道,该授信额 度不等于公司及子公司的融资金额,实际融资金额应在授信额度内以金融机构与 公司及子公司实际发生的融资金额为准。

  四、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月11日

  证券代码:002667 证券简称:鞍重股份 公告编号:2021-007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成立全资子公司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投资概述:

  1、为了便于公司振动筛产业和建筑产业化及公司贸易等业务的精细化管理,拓展公司产业链,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鞍重股份”)拟出资人民币 1亿元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鞍山鞍重矿山机器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1亿元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辽宁鞍重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 5000万元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物翌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以上公司最终名称以登记机关核准为准)。

  2、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成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 该议案获同意票 8 票,反对票 1 票,弃权票 0 票,该事项还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本次拟投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投资标的基本情况

  1. 鞍山鞍重矿山机器有限公司

  1.1 公司注册名称:鞍山鞍重矿山机器有限公司

  1.2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1.3 公司地址: 鞍山市高新区鞍千路294号

  1.4 注册资本: 壹亿元

  1. 5 法定代表人:黄涛

  1. 6 出资方式:现金出资

  1. 7 股东出资额及比例:公司拟出资额占注册资本总额的 100% ;

  1. 8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一般项目: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金属材料制造,金属材料销售,建筑材料生产专用机械制造,矿山机械制造,除尘技术装备制造,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机械设备租赁,销售代理,煤炭及制品销售,金属结构制造,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 辽宁鞍重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2.1 公司注册名称:辽宁鞍重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2.2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2.3 公司地址:鞍山市立山区胜利北路900号

  2.4 注册资本:壹亿元

  2. 5 法定代表人: 温家暖

  2. 6 出资方式:现金出资

  2. 7 股东出资额及比例:公司拟出资额占注册资本总额的 100%

  2. 8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一般项目: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金属材料制造,金属材料销售,建筑材料生产专用机械制造,矿山机械制造,除尘技术装备制造,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机械设备租赁,销售代理,煤炭及制品销售,金属结构制造,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3. 物翌实业(上海)有限公司

  3.1 公司注册名称:鞍重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3.2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3.3 公司地址:上海

  3.4 注册资本:五千万元

  3. 5 法定代表人:何凯

  3. 6 出资方式:现金出资

  3. 7 股东出资额及比例:公司拟出资额占注册资本总额的 100%

  3. 8 经营范围:金属制品;金属及金属矿批发(国家专营专控类除外);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贵金属及其制品批发(不含许可类商品);化工产品批发(危险化学品除外);建材、装饰材料批发;钢材批发;铜材加工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贸易咨询服务;商务咨询服务;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新材料技术咨询、交流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咨询服务;商品零售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五金交电,电子产品,通讯器材销售,计算机网络工程,从事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以上公司信息均以工商机关最终核定内容为准。

  三、本次对外投资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设立三个全资子公司,有利于公司振动筛产业和建筑产业化及公司贸易等业务的精细化管理,拓展公司产业链,利于企业长远发展。符合公司长期发展规划。

  四、风险提示

  1、公司本次设立全资子公司的相关事项尚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具有 不确定性,公司严格按照《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的规定,根据投资事宜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月11日

  证券代码:002667 证券简称:鞍重股份 公告编号:2021一008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董事会、监事会提前换届选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0 年 10 月27 日,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鞍重股份”或“公司”)原控股股东杨永柱、温萍与上海翎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翎翌”)签署了《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杨永柱、温萍将其合计持有公司55,309,888股以13.8449元/股的价格协议转让给上海翎翌,转让总价为7.6576亿元。详见公司2020年10月28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065)。

  2020 年 12月 10 日,双方完成股份交易过户,详见公司2020年12月12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股东协议转让股份完成过户登记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73)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海翎翌持有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23.93%,成为上市公司新的控股股东。

  鉴于公司本次股权转让后,公司股权结构、经营理念、发展战略等将发生重大变化,为适应公司运营需要、保护公司股东利益、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障公司有效决策和平稳发展,公司拟提前进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换届,并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及《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的有关第六届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提名、资格审查和召集股东大会进行选举等程序。

  一、董事会提前换届选举情况

  2021 年1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提前换届选举暨提名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及 《关于董事会提前换届选举暨提名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届董事会同意提名何凯先生、李佳黎先生、张瀑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提名漆韦华先生、温宗国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按照相关规定,两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须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后,方可与其他三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一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逐项表决。

  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在换届完成之前,第五届董事会董事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其董事职务。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第六届董事会成员后,第五届董事会成员不再担任董事会及下属各专门委员会的职务。

  二、监事会提前换届选举情况

  2021 年 1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监事会提前换届选举暨提名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本届监事会同意提名邓友元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邓友元先生将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第六届监事会。

  在换届完成之前,第五届监事会监事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其监事职务。

  三、其他说明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第六届监事会监事任期均为三年,自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生效,同时第五届董事会成员不再担任董事会及下属各专门委员会的 职务。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第五届监事会监事在任职期间勤勉尽责,为保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为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均发挥了积极作用。公司对其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特此公告。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月11日

  证券代码:002667 证券简称:鞍重股份 公告编号:2021一009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终止部分募投项目并将结余

  募集资金及超募资金用于永久性

  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鞍重股份”) 于 2021 年1月 11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部分募集资金项目并将结余募集资金及超募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终止募集资金项目“多单元组合振动筛建设项目”及“工业化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线成套设备制造项目”,并将结余募集资金及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以下简称“本次终止募投项目并永久补流”),主要用于公司日常经营活动。

  明细如下:

  ■

  (下转B8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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