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银行淮安分行违法遭罚 个贷资金用途管理不到位

交通银行淮安分行违法遭罚 个贷资金用途管理不到位
2021年01月08日 14:04 中国经济网

原标题:交通银行淮安分行违法遭罚 个贷资金用途管理不到位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8日讯 昨日,中国银保监会网站公布的淮安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淮银保监罚决字〔2020〕26号)显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601328.SH)淮安分行个人贷款资金用途管理不到位。2020年12月30日,银保监会淮安监管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对交通银行淮安分行处以罚款人民币35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淮银保监罚决字〔2020〕27号)显示,王晖对交通银行个人贷款资金用途管理不到位负管理责任。同日,银保监会淮安监管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对王晖处以警告。 

  行政处罚决定书(淮银保监罚决字〔2020〕28号)显示,高峰对交通银行淮安分行个人贷款资金用途管理不到位负管理责任。同日,银保监会淮安监管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对高峰处以警告。 

  行政处罚决定书(淮银保监罚决字〔2020〕29号)显示,沙小兵对交通银行淮安分行个人贷款资金用途管理不到位负管理责任。同日,银保监会淮安监管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对沙小兵处以警告。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原文: 

海量资讯、精准解读,尽在新浪财经APP

APP专享直播

1/10

热门推荐

收起
新浪财经公众号
新浪财经公众号

24小时滚动播报最新的财经资讯和视频,更多粉丝福利扫描二维码关注(sinafinance)

7X24小时

  • 01-13 三友联众 300932 --
  • 01-11 中英科技 300936 30.39
  • 01-11 通用电梯 300931 4.31
  • 01-11 新炬网络 605398 37.61
  • 01-11 屹通新材 300930 13.11
  • 股市直播

    • 图文直播间
    • 视频直播间
    新浪首页 语音播报 相关新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