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C1版)苏州伟创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上接C1版)苏州伟创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2020年12月28日 00:24 证券日报

原标题:(上接C1版)苏州伟创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合计6,544.39万元(不含增值税)。发行费用包括:

  十、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募集资金净额:41,830.61万元

  十一、发行后股东户数:36,776户

  十二、发行方式: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十三、认购情况:本次发行数量为4,500.00万股。其中,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675.00万股,约占本次发行总数量的15.00%,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2,295.00万股,其中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2,295.00万股,无放弃认购股份;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1,530.00万股,网上定价发行的中签率为0.03149870%,其中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1,527.9914万股,放弃认购数量为2.0086万股。本次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2.0086万股。

  第五节财务会计情况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审计了公司财务报表,包括2017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及2020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合并资产负债表,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和2020年1-6月经审计的合并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的主要内容。大信会计师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大信审字[2020]第5-00362号)。相关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八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内容,本上市公告书中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20年6月30日,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0年1-9月财务报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大信阅字[2020]5-00011号)。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意向书附件中的《审阅报告》及招股说明书“第八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七、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本上市公告书中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一、2020年1-9月财务信息与经营情况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20年6月30日。公司2020年9月30日的合并资产负债表、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止期间的合并利润表、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止期间的合并现金流量表未经审计,但已由大信会计师审阅,并于2020年11月2日出具了《审阅报告》(大信阅字[2020]5-00011号)。

  截至2020年9月30日,公司资产负债状况良好,资产总额为61,534.18万元,负债总额为28,458.97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权益为33,075.22万元。2020年1-9月,公司营业收入为41,929.46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7,396.48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7,073.64万元。2020年1-9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3,382.33万元。

  2020年1-9月,公司营业收入较去年同期增加9,644.55万元,同比增长29.87%,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去年同期增加为2,202.98万元,同比增长42.42%。2020年2月上旬,公司较早实现复工复产,在疫情期间积极保障下游行业机械设备对工控自动化产品的需求,包括口罩等防疫物资生产所使用的加工、包装机械等各行业机械设备对公司的产品需求同比增长,公司产品订单获取情况良好。从产品结构来看,2020年1-9月变频器行业专机实现销售收入19,997.80万元,较去年同期增长31.51%,主要在起重、空压机、石油、光伏扬水等细分行业市场销售额同比增长良好;通用型变频器实现销售收入13,719.18万元,较去年同期增长7.87%,维持了稳定发展趋势;伺服系统及运动控制器实现销售收入7,177.71万元,同比增长102.12%,主要受益于包装机械和电液伺服行业对公司产品需求显著增长。同时,受疫情影响公司2020年1-9月线下商务往来和差旅办公支出等费用支出减少,净利润同比增长幅度高于营业收入。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财务报表截止日至上市公告书签署日之间,公司经营状况正常,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及采购价格、主要销售产品的型号及销售价格、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二、2020年全年预计经营情况

  公司基于目前的经营情况和市场环境,初步核算2020年全年可实现营业收入约为53,509.46万元至55,089.45万元,同比增长19.91%至23.45%。实现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约为8,279.74万元至8,524.22万元,同比增长43.86%至48.11%;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7,913.95万元至8,147.63万元。公司2020年全年预计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同比实现较好增长的主要原因系:一方面,公司自2020年2月份以来积极复工复产,保障下游客户各类型机械设备对工控自动化产品的需求;另一方面,公司持续推进既定发展战略,产品在下游行业市场认可度不断提升,保持营收稳健增长。

  上述2020年全年业绩预计中的相关财务数据为公司初步核算结果,未经审计机构审计。具体信息详见招股说明书“第八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七、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第六节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本公司与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募集资金监管银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开户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

  2020年12月10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签订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在下述银行开设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公司总经理办理与本次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有关的事宜。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根据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出具的《情况说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郭巷支行(以下简称“建行苏州郭巷支行”)为我行所辖支行,我行承担对所有管辖支行的管理职能,具有对外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等文本的权限。建行苏州郭巷支行为隶属于我行的下级支行,主要经办具体业务,无公章,有关协议、合同等文本均需以我行名义对外盖章出具。我行与贵司及苏州伟创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4日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中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账户,在建行苏州郭巷支行开立,由建行苏州郭巷支行进行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并具体执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建行苏州郭巷支行因该账户进行的开立和管理行为我行均予以认可。”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采购和销售价格、采购和销售方式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本公司未订立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除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签订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的议案》外,本公司未召开其他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认为,伟创电气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国泰君安愿意保荐发行人的股票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三、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作为伟创电气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自公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3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将对公司进行持续督导,并指定徐慧璇、彭晗作为伟创电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

  徐慧璇女士:保荐代表人,金融学硕士。2007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工作,现任国泰君安投资银行部执行董事。自从事投资银行业务以来,主要负责及参与了德尔未来可转债、华中数控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中金岭南非公开发行、金证股份非公开发行、中航精机重大资产重组、中集集团B转H、南山控股发行A股股份换股吸收合并深基地B股、物产中拓非公开发行、振华重工非公开发行、雅致股份重大资产重组、正泰电器IPO、浙富股份IPO、山东黄金非公开发行等项目。2012年负责的中集集团B转H项目被评为2012年度新财富最佳创新项目。

  彭晗先生:保荐代表人,经济学硕士。2000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工作,现任国泰君安投资银行部董事总经理。先后负责或保荐了粤桂股份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物产中大重组暨物产集团整体上市、中原传媒重大资产重组项目、德尔家居IPO项目、天沃科技IPO项目、德尔未来可转债项目、中航机电非公开发行项目、中金岭南非公开发行项目、金证股份非公开发行项目、天健集团非公开发行项目、张家界非公开发行项目、天沃科技非公开发行项目、天沃科技公司债项目、物产中大公司债项目、中集集团B转H项目、中航光电非公开发行项目、岳阳林纸配股等项目。曾获得深圳证券业协会和《资本圈》杂志创新奖。

  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

  一、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深圳伟创承诺如下:

  “1.自伟创电气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伟创电气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伟创电气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公司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伟创电气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伟创电气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伟创电气股票此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将进行除权除息相应调整。

  3.本公司减持股份将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并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期限、数量及比例等法定限制。若本公司存在法定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公司将不进行股份减持。

  4.本公司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5.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伟创电气股票的,违规减持股票所得归伟创电气所有。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伟创电气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伟创电气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胡智勇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锁定期限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3.锁定期限届满后,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后离职的,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2)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公司股份;(3)《公司法》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4.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公司股票此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将进行除权除息相应调整。

  5.本人减持股份将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并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期限、数量及比例等法定限制。若本人存在法定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人将不进行股份减持。本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效。

  6.本人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7.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归公司所有。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伟创电气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伟创电气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公司股东金致诚、金昊诚承诺如下:

  “1.自伟创电气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伟创电气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伟创电气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伟创电气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伟创电气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伟创电气股票此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将进行除权除息相应调整。

  3.本企业减持股份将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并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期限、数量及比例等法定限制。若本企业存在法定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企业将不进行股份减持。

  4.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5.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伟创电气股票的,违规减持股票所得归伟创电气所有。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伟创电气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伟创电气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间接持股5%以上股东宋奇勋、邓雄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减持股份将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并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期限、数量及比例等法定限制。若本人存在法定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人将不进行股份减持。

  3.本人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4.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归公司所有。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伟创电气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伟创电气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间接股东莫竹琴、骆鹏、贺琬株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锁定期限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3.锁定期限届满后,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后离职的,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2)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公司股份;(3)《公司法》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4.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公司股票此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将进行除权除息相应调整。

  5.本人减持股份将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并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期限、数量及比例等法定限制。若本人存在法定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人将不进行股份减持。本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效。

  6.本人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7.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归公司所有。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伟创电气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伟创电气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担任公司监事的间接股东彭红卫、陶旭东、吕敏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锁定期限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3.锁定期限届满后,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后离职的,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2)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公司股份;(3)《公司法》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4.本人减持股份将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并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期限、数量及比例等法定限制。若本人存在法定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人将不进行股份减持。本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效。

  5.本人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6.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归公司所有。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伟创电气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伟创电气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担任公司核心技术人员的股东胡智勇、骆鹏、陶旭东、黎国才、何承曾、朱小超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自所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不超过公司上市时所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25%,前述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本人减持股份将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并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期限、数量及比例等法定限制。若本人存在法定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人将不进行股份减持。本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效。

  3.本人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归公司所有。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伟创电气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伟创电气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持股5%以上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公司实际控制人胡智勇、控股股东深圳伟创承诺如下:

  “1.本人/本企业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2.本人/本企业在遵守本次发行其他各项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本企业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现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及每年减持数量应遵循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3.本人/本企业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方式减持股票,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若本人/本企业拟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本人/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6.如本人/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归公司所有。如果因本人/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伟创电气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本企业将向伟创电气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本次发行前,间接持股5%以上股东胡智勇、莫竹琴、骆鹏、宋奇勋、邓雄承诺如下:

  “1.本人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2.本人在遵守本次发行其他各项承诺的前提下,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现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及每年减持数量应遵循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3.本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方式减持股票,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若本人拟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本人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6.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归公司所有。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伟创电气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伟创电气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及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相关承诺

  (一)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进一步明确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相关要求,公司特制订《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具体如下:

  “公司发行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股价持续低于每股净资产,公司将通过回购公司股票或公司控股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方式启动股价稳定的措施。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内,若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最近一期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且同时满足相关回购、增持公司股份等行为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应按本预案规定的规则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和顺序

  1、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1)公司回购股票;(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3)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选用前述方式时应考虑:(1)不能导致公司不能满足法定上市条件;(2)不能迫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2、股价稳定措施实施的顺序如下:

  第一选择为公司回购股票,但如公司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则第一选择为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第二选择为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票,在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将启动第二选择:(1)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的要约收购义务;(2)公司虽实施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

  第三选择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启动该选择的条件为: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式实施完成后,如公司股票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并且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促使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要约收购义务。

  在每一个自然年度,公司需强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义务仅限一次。

  三、公司回购股票的实施预案

  1、每次回购启动时点及履行程序: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在10日内召开董事会,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讨论通过实施回购股票的决议。如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回购股份方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将在董事会作出决议之日起30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对实施回购股票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后公司将依法履行相应的公告,备案及通知债权人等义务。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决议通过的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回购。

  2、每次回购履行期间: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回购股票。

  3、每次回购比例:公司回购股票,每次回购比例不低于公司总股本的2%,且回购方案实施后,发行人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4、回购方式:回购股份的方式为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5、每次回购义务解除条件:当满足下述条件之一时,发行人本次回购义务完成或解除,并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股份回购情况报告书。(1)实际股份回购比例达到股份回购方案规定的目标回购比例时;(2)通过实施回购股票,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3)若继续回购将导致公司社会公众股比例不满足上市条件规定时。

  6、回购股票注销:单次实施回购股票完毕或终止后,本次回购的公司股票应在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起10日内注销,并及时办理公司减资程序。

  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实施预案

  1、每次增持启动条件和履行程序:(1)公司未实施股票回购计划: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并且在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的要约收购义务的前提下,公司控股股东将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或公司股东大会作出不实施回购股票计划的决议之日起10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2)公司已实施股票回购计划:公司虽实施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公司控股股东将在公司股票回购计划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起10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2、每次增持履行期间:在履行相应的公告等义务后,控股股东将在增持方案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方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增持。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提供资金支持。

  3、每次增持比例: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每次增持比例不低于公司总股本的2%,且增持后公司社会公众股比例满足上市条件有关要求。

  4、增持方式: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买入。

  5、每次增持义务解除条件:当满足下述条件之一时,控股股东本次增持义务完成或解除,并在两个交易日内公告增持情况报告书。(1)实际增持比例达到增持方案规定的目标增持比例时;(2)通过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4)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控股股东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控股股东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五、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实施预案

  1、每次增持启动条件和履行程序: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在控股股东增持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10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2、每次增持履行期间:在增持公告后的20个交易日内履行增持义务(如遇交易所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可交易的敏感期、停牌事项或其他履行增持义务交易受限条件的,则增持履行期间顺延)。

  3、每次增持金额:在公司任职的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每次增持金额不低于本人上年在公司领取薪酬的20%,单一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其在公司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的100%,且增持后公司社会公众股比例满足上市条件有关要求。

  4、增持方式: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买入。

  5、每次增持义务解除条件:当满足下述条件之一时,在公司任职的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增持义务完成或解除,并在两个交易日内公告增持情况报告书。(1)实际增持金额达到增持方案规定的买入金额时;(2)若继续增持将导致公司社会公众股比例不满足上市条件规定时。(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控股股东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6、未来新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义务:公司承诺在新聘任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时,将确保该等人员遵守上述预案的规定,并签订相应的书面承诺。

  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将相应进行调整。”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股价措施事宜的承诺

  1、公司实际控制人胡智勇承诺如下:

  “本人承诺将严格实施伟创电气股东大会批准的《苏州伟创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全面履行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本人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稳定公司股价所做的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伟创电气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被司法机关和/或行政机关作出相应裁判、决定,本人将严格依法执行该等裁判、决定。”

  2、公司控股股东深圳伟创承诺如下:

  “本公司承诺将严格实施伟创电气股东大会批准的《苏州伟创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全面履行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本公司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稳定伟创电气股价所做的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本公司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公司将在伟创电气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伟创电气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被司法机关和/或行政机关作出相应裁判、决定,本公司将严格依法执行该等裁判、决定。”

  3、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本人承诺将严格实施伟创电气股东大会批准的《苏州伟创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全面履行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本人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稳定公司股价所做的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伟创电气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被司法机关和/或行政机关作出相应裁判、决定,本人将严格依法执行该等裁判、决定。”

  四、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一)公司承诺如下:

  “1、本公司保证本次发行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况。

  2、如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承担与此相关的一切法律责任。”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胡智勇承诺如下:

  “1、本人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伟创电气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承担与此相关的一切法律责任。”

  (三)公司控股股东深圳伟创承诺如下:

  “1、本公司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伟创电气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承担与此相关的一切法律责任。”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发行人的承诺如下:

  “为降低本次发行上市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拟通过坚持技术研发与产品创新、加强营销体系建设、提升经营管理效率、加强募集资金管理以及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等措施,提高销售收入,增厚未来收益,提升股东回报,以填补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摊薄。

  一、坚持技术研发与产品创新,持续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公司将依托自身的技术研发能力,坚持自主技术研发与产品创新。公司未来将通过把握行业发展规律、加大研发投入、提升产品质量、优化产品结构等措施,持续巩固和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优势。同时,公司将不断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针对核心技术成果申请专利保护,合理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主知识产权。

  二、加强内部控制和人才建设,全面提升经营管理效率

  公司已经建立并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管理体系,未来将进一步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持续修订、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控制经营管理风险,确保内控制度持续有效实施。同时,公司将加强预算管理,精细化管控费用支出,提升资金使用效率,实现降本增效。此外,公司将持续完善薪酬和激励机制,引进市场优秀人才,并最大限度地激发员工积极性,发挥员工的创造力和潜在动力。通过以上措施,公司将全面提升经营管理效率,促进长期稳定健康发展。

  三、加强募集资金管理,争取早日实现预期效益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紧密围绕公司主营业务,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项目建成投产后有利于提升公司技术水平,扩大生产规模,提高市场份额,增强公司盈利能力、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苏州伟创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草案)》的要求,严格管理募集资金使用,确保募集资金得到充分有效利用。同时,公司将按照承诺的募集资金的用途和金额,积极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和实施,尽快实现项目收益,以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和建设,充分调动公司研发、采购、生产及综合管理等各方面资源,及时、高效完成募投项目建设,保证各方面人员及时到位。通过全方位推动措施,争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

  四、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为本次发行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苏州伟创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此议案进一步明确和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原则和方式,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股票股利的分配条件及比例,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以及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程序。

  同时,公司还制订了《苏州伟创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对本次发行后三年的利润分配进行了具体安排。公司将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强化对投资者的权益保障,兼顾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上述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发行人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本公司将积极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如违反前述承诺,将及时公告违反的事实及理由,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于本公司的原因外,将向本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并在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

  (二)公司控股股东深圳伟创承诺如下:

  “本公司在任何情况下不滥用控股股东地位,均不会越权干涉伟创电气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公司利益。

  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如违反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若上述承诺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公司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胡智勇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管理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本人承诺如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如违反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若上述承诺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公司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四)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管理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本人承诺如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如违反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若上述承诺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公司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本公司就利润分配政策有关事宜承诺如下:

  “本公司将依法履行职责,采取一切必要的合理措施,以协助并促使伟创电气按照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及伟创电气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程(草案)》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相应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

  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020年4月13日,伟创电气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苏州伟创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具体如下:

  “一、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的具体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有可供分配的利润的前提下,原则上公司应至少每年进行1次利润分配,于年度股东大会通过后2个月内进行;公司可以根据生产经营及资金需求状况实施中期现金利润分配,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并在股东大会通过后2个月内进行。

  (二)利润分配的方式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其中,在利润分配方式的顺序上,现金分红优先于股票分配。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

  满足以下条件的,公司应该进行现金分配。在不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进行现金分配: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的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重大资金现金支出指:(1)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实施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购买设备、购买土地或其它交易事项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或(2)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实施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购买设备、购买土地或其它交易事项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5)未出现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确认的不适宜分配利润的其他特殊情况。

  (四)现金分红的比例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每年应当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

  公司制定分配方案时,应以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为依据。同时,为避免出现超分配的情况,公司应以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孰低的原则来确定具体的利润分配比例。

  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当年已实施的回购股份金额视同现金分红金额,纳入该年度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五)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公司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独立董事的意见,在上述利润分配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制定或调整股东回报计划。

  (六)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公司可以根据年度的盈利情况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采取股票股利分配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以给予股东合理现金分红回报和维持适当股本规模为前提,并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因素。

  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一)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分红规划。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根据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

  (二)公司每年利润分配的具体方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拟定。公司董事会应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就利润分配方案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公司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的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分红预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四)在符合条件的情形下,公司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以及独立董事的明确意见。公司当年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五)股东大会审议时,应当为投资者提供网络投票便利条件,同时按照参与表决的股东的持股比例分段披露表决结果。分段区间为持股1%以下、1%-5%、5%以上3个区间;对持股比例在1%以下的股东,还应当按照单一股东持股市值50万元以上和以下两类情形,进一步披露相关股东表决结果。

  (六)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应对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方式,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三、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信息披露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保护等。如涉及现金分红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七、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如下:

  “1、本公司承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该等情形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按如下方式依法回购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

  (1)若上述情形发生于本公司本次发行的新股已完成发行但未上市交易前,则本公司将把本次发行上市的募集资金,于上述违法违规事实被有权机关认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

  (2)若上述情形发生于本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新股已完成上市交易之后,本公司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本公司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1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制订针对本次发行上市的新股之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公司将按照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份回购具体方案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回购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回购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公司股票发行价加算股票发行后至回购时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如本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至回购前有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及时足额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胡智勇承诺如下:

  “1、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本人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之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发行及上市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则本人承诺将极力促使发行人依法回购其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3、若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公司控股股东深圳伟创承诺如下:

  “1、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本公司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之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发行及上市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则本公司承诺将极力促使发行人依法回购其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3、若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本人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之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如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监管机构认定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且本人被监管机构认定不能免责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保荐机构承诺如下:

  “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八、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公司实际控制人胡智勇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如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伟创电气股东大会审议;

  (3)本人违反公开承诺及招股说明书其他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尽快研究并实施将投资者损失降低至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二)公司控股股东深圳伟创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如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伟创电气股东大会审议;

  (3)本公司违反公开承诺及招股说明书其他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尽快研究并实施将投资者损失降低至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三)公司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如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公司违反公开承诺及招股说明书其他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尽快研究并实施将投资者损失降低至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如本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伟创电气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向伟创电气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伟创电气及其投资者的权益,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伟创电气股东大会审议;

  (3)如本人违反公开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伟创电气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5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至伟创电气指定账户;

  (4)本人违反公开承诺及招股说明书其他承诺事项,给伟创电气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对伟创电气或投资者的损失。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本人持有的伟创电气股份(如有)在本人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同时伟创电气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薪酬或津贴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其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伟创电气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尽快配合伟创电气研究并实施将投资者损失降低至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保护伟创电气及其投资者的利益。”

  九、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的承诺

  (一)保荐机构承诺

  国泰君安证券作为伟创电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因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发行人律师承诺

  康达律师作为伟创电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作出如下承诺:“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按照相关监督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本所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三)发行人会计师、验资复核机构承诺

  大信会计师作为伟创电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审计机构,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作出如下承诺:“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所于2020年8月31日出具的大信审字[2020]第5-00362号审计报告、大信专审字[2020]第5-00141号内控鉴证报告、大信专审字[2020]第5-00137号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大信专审字[2020]第5-00140号主要税种纳税情况及税收优惠审核报告、大信专审字[2020]第5-00139号原始财务报表与申报财务报表差异审核报告以及2020年3月23日出具的大信验字[2020]第5-00005号验资报告专项复核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本所出具的上述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因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验资机构承诺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伟创电气聘请的验资机构,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作出如下承诺:“本所确认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验资报告的内容,与本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报告编号:瑞华深圳验字[2018]48470003号、瑞华深圳验字[2018]48470004号、瑞华深圳验字[2018]48470005号、瑞华深圳验字[2018]48470007号、瑞华深圳验字[2019]48470002号、瑞华深圳验字[2019]48470003号、瑞华深圳验字[2019]48470005号、瑞华验字[2019]48470001号的内容无矛盾之处。

  本所对苏州伟创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本所出具的上述报告的内容无异议,如因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招股说明书所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评估机构承诺

  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国众联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作出如下承诺:“本机构为伟创电气出具的《苏州伟创电气设备技术有限公司拟进行股份制改制所涉及的苏州伟创电气设备技术有限公司净资产价值资产评估报告》(国众联评报字(2019)第2-0638号)之专业结论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因本公司为伟创电气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十、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公开承诺内容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意见

  保荐机构国泰君安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发行人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出具的相关承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出具的各项承诺及约束措施系承诺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上述责任主体签署的承诺书相关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发行人相关责任主体签署的上述承诺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发行人:苏州伟创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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