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20年12月15日 04:30 证券时报

原标题: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证券代码:600869 股票简称:智慧能源 编号:临2020-147

  债券代码:136317 债券简称:15智慧01

  债券代码:136441 债券简称:15智慧02

  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受理,尚未开庭

  ● 上市公司全资孙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的金额:52,110.20万元人民币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尚不能判断是否对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慧能源”或“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全资孙公司江西远东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远东电池”或“原告”)近日向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权利,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原告:江西远东电池有限公司(曾用名:远东福斯特新能源有限公司、江西省福斯特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一:蔡道国

  被告二:颜秋娥

  被告三:蔡强

  被告四:蔡栋

  诉讼机构: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诉讼基本情况及诉讼请求

  2015年7月,公司与被告蔡道国、蔡强、颜秋娥三人签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和《利润补偿协议》,约定以12亿元收购三人持有的原告100%的股权。

  按照协议约定,被告蔡道国、蔡强、颜秋娥承诺在收购完成后,不仅要保证原告在三年对赌期内实现3亿元净利润业绩,还要保证原告持续发展和竞争优势。为此,原告管理层股东蔡道国、蔡强及总经理蔡栋承诺在业绩承诺期内继续在原告处任职,且蔡栋在业绩承诺期满后继续在原告处任总经理期限不得少于七年等。

  基于以上约定,原告任命蔡道国为原告副董事长,蔡栋为原告总经理,蔡强为原告副总经理,关智进为原告财务负责人(该四人皆为原告被收购前的高管),共同组成经营主要管理团队,全面负责原告的日常经营管理。然而,各被告不仅未勤勉履职,反而违背忠实义务,未审慎履职,通过以下多种违法违规手段,严重损害侵占原告财产,严重背信损害原告利益,致使原告遭受巨大损失。具体如下:

  (1)各被告未审慎履职,向履约能力较弱的单位提供商品,致使原告2018、2019年度遭受经营亏损合计41,271.56万元,并导致2020年度经营亏损进一步加剧。

  (2)各被告未审慎履职,于2017年将原告的五金冲压厂设备以明显低价转让给其实际控制的企业,造成原告经济损失1,100万元。

  (3)各被告未审慎履职,于2018年、2019年操纵原告高价采购深圳盖瑞五金塑胶有限公司的盖帽,造成原告货物采购直接损失9,738.64万元。

  (4)各被告怠于履行管理职责,不按标准生产产品,造成原告产品质量存在大量瑕疵,由此增加售后维护成本,导致原告因此形成巨额损失。

  综上,各被告未审慎履职,实施的上述违规违法经营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利益,违背了对原告的忠实义务,已经造成原告直接经济损失累计逾52,110.20万元。

  另外,各被告除了给原告造成前述直接损失外,为谋取非法利益,罔顾国家法律,罔顾产品质量安全,还给原告及原告控股股东智慧能源造成其他巨额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不合格存货产品积压、大额应收账款无法收回、2020年度进一步经营亏损、供应商和客户索赔以及上市公司商誉损失、市值蒸发损失等)。对此,原告(包括公司)将保留另行追究各被告包括法律责任的权利。

  原告向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判决四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2,110.20万元人民币;

  2、判决四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三、诉讼进展情况

  本次诉讼已被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目前尚未正式开庭审理。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尚不能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证券代码:600869 股票简称:智慧能源 编号:临2020-148

  债券代码:136317 债券简称:15智慧01

  债券代码:136441 债券简称:15智慧02

  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仲裁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终局裁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仲裁申请人

  ●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68,323.69万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申请人”)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对公司本期利润影响以日后实际发生额为准。本次裁决对公司生产经营未产生实质性影响,后期公司将根据调解结果情况决定是否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再次提起仲裁的措施。

  一、本次仲裁的基本情况

  申请人: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蔡道国、颜秋娥、蔡强

  仲裁机构:上海仲裁委员会

  2020年1月,公司向上海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裁决江西远东电池有限公司(原名“江西省福斯特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原股东蔡道国、颜秋娥、蔡强根据《购买资产协议》约定支付补偿款、逾期补偿利息、公司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合计人民币68,323.69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月9日披露的《关于涉及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04)。

  二、本次仲裁进展情况

  因江西省相关政府组织公司与被申请人就包括本仲裁案在内的系列争议事项进行和谈,相关纠纷存在协商解决的可能,故公司向仲裁庭申请撤回全部仲裁请求。近日,公司收到上海仲裁委员会出具的裁决书[(2020)沪仲案字第0005号],裁决如下:

  1、 准许申请人撤回仲裁请求;

  2、 公司承担仲裁费、律师费合计414.83万元。

  三、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对公司本期利润影响以日后实际发生额为准。本次裁决对公司生产经营未产生实质性影响,后期公司将根据调解结果情况决定是否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再次提起仲裁的措施。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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