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协议转让公司股份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协议转让公司股份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2020年11月25日 05:35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原标题: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协议转让公司股份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2020年11月24日,公司控股股东临海市万盛投资有限公司(简称“万盛投资”)、实际控制人高献国、高峰、高强、高远夏、郑国富与珠海厚赢一号咨询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珠海厚赢”)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将持有的公司股份合计19,893,534股无限售流通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74%)转让给珠海厚赢,其中万盛投资转让5,500,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59%),高献国转让7,250,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09%),高峰转让2,800,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0.81%),高强转让1,000,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0.29%),高远夏转让1,000,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0.29%),郑国富转让2,343,534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0.68%)。

  ●本次权益变动属于协议转让,不触及要约收购。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本次协议转让需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及完成基金备案手续后方能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本次协议转让事项是否能够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1月24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万盛投资、实际控制人高献国、高峰、高强、高远夏、郑国富的通知,其与珠海厚赢于2020年11日24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约定拟以协议转让方式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合计19,893,53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74%)以每股20.57元的价格转让给珠海厚赢,转让价款总额为409,209,994.38元,其中万盛投资转让5,500,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59%),高献国转让7,250,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09%),高峰转让2,800,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0.81%),高强转让1,000,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0.29%),高远夏转让1,000,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0.29%),郑国富转让2,343,534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0.68%)。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本次权益变动前后,相关股东股份变化情况见下表:

  ■

  二、转让双方基本情况

  (一)转让方

  1、临海市万盛投资有限公司

  ■

  2、高献国先生,身份证号码33262119600602****,中国国籍,持有澳门非永久性居民身份证,住所为浙江省临海市古城街道蓝盾花园。

  3、高峰先生,身份证号码33262119631120****,高献国之胞弟,中国国籍,未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住所为浙江省临海市古城街道白塔小区;

  4、高强先生,身份证号码33260219751212****,高献国之胞弟,中国国籍,未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住所为浙江省临海市古城街道靖江花城;

  5、高远夏先生,身份证号码33262119360501****,高献国之父,中国国籍,未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住所为浙江省临海市古城街道赵巷;

  6、郑国富先生,身份证号码33262119551018****,高献国配偶之胞兄,中国国籍,未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住所为浙江省临海市古城街道后塘路。

  上述转让方中,高远夏为高献国、高峰、高强之父,郑国富为高献国妻子之胞兄,万盛投资系由高献国家族成员(包括高献国、高峰、高远夏、高强、郑国富)控制的公司。万盛投资、高献国、高峰、高远夏、高强、郑国富共同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为一致行动人。

  (二)受让方

  ■

  注:广发信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广发信德共赢一号私募股权基金、广发信德共赢二号私募股权基金投资于珠海厚赢一号咨询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转让方):

  甲方一:临海市万盛投资有限公司

  甲方二:高献国

  甲方三:高峰

  甲方四:高强

  甲方五:高远夏

  甲方六:郑国富

  乙方(受让方):珠海厚赢一号咨询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第一条  标的股份转让

  1、甲乙双方一致确认,甲方将其合计持有之上市公司19,893,534股股份以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乙方,股份转让的同时,该股份享有的相应股东权益一并转让。

  2、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为本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二级市场收盘价22.85元/股的90%即20.57元/股,转让总价为409,209,994.38元(大写:肆亿零玖佰贰拾万玖仟玖佰玖拾肆元叁角捌分,含税)。

  3、标的股份的交割日为标的股份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登记至乙方名下的日期。

  4、甲乙双方同意,自协议签署日至标的股份的交割日期间(以下简称“过渡期”),若上市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股、资本公积转增、拆分股份、增发新股、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则标的股份的数量及每股受让价格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的相关规则进行调整。

  第二条  股份转让程序及价款支付

  1、首期股份转让价款支付

  (1)首期股份转让价款为人民币109,209,994.38元(大写:壹亿零玖佰贰拾万玖仟玖佰玖拾肆元叁角捌分),乙方应于本协议签订并在满足协议约定的生效条件后,柒(7)个工作日内将首期股份转让价款支付至甲方书面或邮件指定的账户。

  (2)甲方在收到乙方首期股份转让价款后伍(5)个交易日内,应与乙方共同向中登公司提交标的股份过户申请。

  2、剩余股份转让价款支付

  (1)于乙方合伙人广发信德共赢一号私募股权基金及广发信德共赢二号私募股权基金完成私募基金备案手续(且不早于标的股份于中登公司办理完成过户登记至乙方名下之日)后伍(5)个工作日内,由乙方向甲方支付第二笔股份转让价款人民币62,000,000元整(大写:陆仟贰佰万元整);

  (2)自第二笔股份转让价款支付完毕贰拾(20)个工作日内,由乙方向甲方支付剩余股份转让价款人民币238,000,000元整(大写:贰亿叁仟捌佰万元整),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条  违约责任

  1、本协议项下的一方因违反本协议规定的有关义务、所作出的承诺、声明和保证,即视为该方违约。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而使本协议不能全部履行、不能部分履行或不能及时履行,并由此给其他方造成损失的,该违约方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若因一方之过错,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办理标的股份交易合规确认、过户登记手续,经另一方合理催告后叁(3)个工作日内仍未纠正的,每逾期一日,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按已支付价款为计算基数支付万分之二的违约金。但因私募基金未完成备案、法律法规政策或监管部门的原因导致逾期未完成的除外。任何一方延迟履行上述义务单独或累计达到叁拾(30)日时,双方均有权解除本协议,但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的5%的违约金。

  3、本协议签署后,如有以下情形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1)标的股份交割日前,甲方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承诺和义务,或甲方于本协议项下的承诺、陈述和保证有任何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无效且导致本次股份转让无法实施的,经乙方通知后叁(3)个工作日内仍不能补救的。

  (2)标的股份交割日前,上市公司存在因违法违规情形导致其受到监管机构立案调查、行政处罚的风险,或其他对其持续经营构成实质性障碍的其他风险。

  (3)在为本协议的签署所进行的谈判、协商及尽职调查的过程中,甲方向乙方及其聘请中介机构(如有)提供的资料存在不真实、重大遗漏的情况,或存在未如实披露的债务、或有负债等情况。

  (4)乙方合伙人广发信德共赢一号私募股权基金及广发信德共赢二号私募股权基金未完成私募基金备案手续;乙方按照本条约定解除本协议的,甲方应当在收到乙方解除本协议通知后的拾(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返还所有乙方已支付的款项及其在存放期内产生的利息(利率按照实际期间对应的LPR计算)。

  4、本协议签署后,如有以下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1)因乙方原因导致乙方未依约足额付款且逾期超过拾(10)个工作日(含)的;

  (2)乙方存在被列为被告或可能承担责任第三人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被执行案件(单件或合计标的金额1,000万元以上,包括1,000万元);

  (3)乙方面临破产、解散、清算等事项;

  (4)乙方被行政机关处以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严重行政处罚;

  (5)乙方资信变化被法院列为失信执行人的。

  出现本款第(2)到(5)项任一情形时,若乙方提供担保且不存在逾期付款情形的,甲方不解除本协议。

  甲方因本款约定解除本协议,若已进行股份过户登记等手续的,乙方还应在甲方要求的合理期限内配合办理相应手续,返还甲方依据本协议转让给乙方的股份。乙方已支付的款项,甲方有权优先扣除违约金等款项后无息返还。

  第四条  协议生效、变更、解除及终止

  1、本协议自各方签署日起成立,在下述先决条件全部满足之日(以最后一个条件的满足日为准)正式生效。本协议任何一项先决条件未能得到满足,本协议自始无效。

  (1)协议签署各方完成所有内部审批程序,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董事会、合伙人会议审批等;

  (2)本交易得到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其他监管部门的审核批准。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非经双方书面协商一致、或受到监管部门的要求或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的情形,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解除本协议。对本协议的任何变更、解除,均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2、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议终止:

  (1)本协议双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已经按约定履行完毕;

  (2)本协议经双方协商同意解除;

  (3)双方约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3、若因本条第二款约定的情形使得本协议终止,不视为任何一方违约,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四、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协议转让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时,本次协议转让对公司的人员、资产、财务、业务、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不产生影响,对公司日常的经营管理不会产生影响。

  五、所涉及的后续事项

  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需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审查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协议转让过户相关手续。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能否最终完成实施尚存在不确定性。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股权发生变更,也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未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临海市万盛投资有限公司、高献国、高峰、高强、高远夏、郑国富也不存在因本次股份转让而违反承诺的情形。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就本次协议转让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具体情况请详见信息披露义务人同日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并督促交易双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完成后续相关工作,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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