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中珠夭折收购案涉内幕交易 控股股东监事亏损313万

*ST中珠夭折收购案涉内幕交易 控股股东监事亏损313万
2020年11月20日 18:15 中国经济网

原标题:*ST中珠夭折收购案涉内幕交易 控股股东监事亏损313万

  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20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9号)显示,2016年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珠医疗”, 股票代码:*ST中珠, 600568.SH)通过发行股份收购深圳市一体医疗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募集配套资金12.65亿元,截至2016年底仍有部分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公司准备使用该资金收购医疗类资产,同时公司在2016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2017年公司积极实施对外并购重组,并购整合互补性强、关联度高的药品生产企业或医疗机构。

  经初步了解,六安某立医院效益很好,中珠医疗有通过收购该医院带动其2016年收购的六安开发区医院发展的想法,2017年12月初,该医院相关责任人同意与中珠医疗商谈收购合作。2017年12月11日,中珠医疗时任董事长许某来安排医疗事业部总监杨某生赴六安实地考察并沟通具体收购事宜。12月13日,杨某生向许某来、时任副总裁兼董秘陈某峥汇报了考察情况,其二人对医院利润情况满意,均认为符合收购要求,要求继续跟进,但因对方诉求较高,后续收购合作暂时搁置。

  2018年1月17日上午,中珠医疗召开医院产业项目研讨会,会议讨论了浙江某德医院、玉林某南医院、淮南某康医院、沐阳某山医院、广安某州医院等5家医院的基本情况及近几年财务情况,大家认为这5家医院经营状况良好、合作意向强烈,可以作为公司收购的备选标的,下一步将尽快开展尽调工作,并签署相关合作框架协议。

  2018年1月25日(停牌前一周)左右,陈某峥向许某来口头汇报了上述5家医院的情况,许某来认为上述5家医院资产情况比较理想,决定启动收购流程。2018年1月30日至31日,陈某峥再次前往浙江某德医院考察,双方就医院估值、控制权等相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决定就收购方式等其他事项继续商谈。2018年1月31日晚上,陈某峥返回珠海后,在许某来家中向其汇报了考察情况,并决定申请临时停牌并筹划重组。

  2018年2月1日,中珠医疗发布重大事项停牌公告,称拟进行重大收购事项,该事项可能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中珠医疗上述收购事宜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所述“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所述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不晚于2017年12月11日形成,公开于2018年2月1日,许某来为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

  范军时任中珠医疗控股股东中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珠集团”)监事,为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四条第二项所规定的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内幕信息敏感期内,2017年12月14日至2017年1月30日,范军与关键内幕信息知情人许某来电话通讯15次、短信通讯3次。

  “范军”账户于1999年4月24日开立于广发证券珠海粤海中路证券营业部。“范军”证券账户由其本人控制和使用。“范军”证券账户买入“中珠医疗”的资金为其自有资金。2017年12月19日,“范军”账户买入“中珠医疗”6万股,成交金额45.15万元;2017年12月21日,买入“中珠医疗”7.43万股,成交金额55.91万元;2018年1月4日,买入“中珠医疗”56.60万股,成交金额424.20万元;2018年1月5日,买入“中珠医疗”15.06万股,成交金额111.55万元。截至调查日,“范军”账户共卖出“中珠医疗”60万股,亏损312.81万元。

  账户交易时点与范军获悉内幕信息时间高度吻合,范军在2017年12月14日与许某来联系后的第3个交易日开始买入“中珠医疗”(6万股),12月20日与许某来联系后,账户开始持续大量买入“中珠医疗”(79.09万股)。账户单向买入特征明显,自2017年12月19日至2018年1月5日,账户持续单向买入“中珠医疗”股票(85.09万股),期间其他股票交易量远远低于“中珠医疗”交易量(“北方稀土”买入100股,“豫园股份”买入4万股,“华能水电”卖出1000股),内幕信息公开前,“范军”账户未卖出“中珠医疗”股票。账户资金变化异常,自2017年12月5日至2018年1月5日,范军通过赎回理财产品累计向证券账户转入资金685万元,其中买入“中珠医疗”约637万元,占比达93%。 

  综上,安徽证监局认为,范军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的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安徽证监局决定:责令范军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前身为湖北潜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5月18日在上海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0568),是国家眼科用药生产基地及眼科医药上市公司。珠海中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23.83%。

  中珠医疗时任董事长许某来为中珠医疗前董事长许德来。许德来2016年3月25日至2019年11月20日担任中珠医疗总裁,2007年10月10日至2009年12月13日以及2016年3月25日至2019年4月7日两度担任董事长兼公司董事。

  当事人范军为珠海中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2018年2月1日,中珠医疗发布重大事项停牌公告,称拟进行重大收购事项,该事项可能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2018年4月28日,中珠医疗发布重大资产购买预案。

  2018年6月22日,中珠医疗发布关于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说明。2018 年 6 月 21 日,公司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议案》等,决定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鉴于以下原因拟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1、继续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面临一定的不确定因素;

  2、公司与浙江爱德股东就交易事项进行多次磋商,双方就交易标的估值、业绩承诺等核心条款的调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3、康泽药业正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申请摘牌,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康泽药业的持续督导券商,公司重新聘请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且根据相关规定财务顾问重新出具核查意见预估时间周期过长,不利于本次重大资产购买事项的推进。

  在认真听取各方意见和充分调查论证后,公司认为现阶段继续推进重大资产重组的有关条件面临一定的不确定性,为维护全体股东及公司利益,经审慎研究,公司拟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证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证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

  (一)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证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9号

  当事人:范军,男,1966年1月出生,地址为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范军内幕交易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珠医疗)股票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范军违法事实如下: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及公开过程

  2016年中珠医疗通过发行股份收购深圳市一体医疗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募集配套资金12.65亿元,截至2016年底仍有部分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公司准备使用该资金收购医疗类资产,同时公司在2016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2017年公司积极实施对外并购重组,并购整合互补性强、关联度高的药品生产企业或医疗机构。

  2017年7月至10月,中珠医疗医疗事业部业务人员陆续获悉包括六安某立医院、广安某州医院、淮南某康医院、玉林某南医院、沐阳某山医院、深圳某爱医院、浙江某德医院等多家医院均有与上市公司合作的意愿。

  经初步了解,六安某立医院效益很好,中珠医疗有通过收购该医院带动其2016年收购的六安开发区医院发展的想法,2017年12月初,该医院相关责任人同意与中珠医疗商谈收购合作。2017年12月11日,中珠医疗时任董事长许某来安排医疗事业部总监杨某生赴六安实地考察并沟通具体收购事宜。12月13日,杨某生向许某来、时任副总裁兼董秘陈某峥汇报了考察情况,其二人对医院利润情况满意,均认为符合收购要求,要求继续跟进,但因对方诉求较高,后续收购合作暂时搁置。

  2017年12月13日,中珠医疗委托某资本管理公司对浙江某德医院尽调。2018年1月11日,陈某峥安排杨某生等人前往该医院考察,详细了解财务指标并商谈股权合作,返回后杨某生向许某来、陈某峥汇报了考察情况,他们均认为该医院体量较大,利润良好,符合收购要求,要求杨某生继续跟进。

  2018年1月中上旬,杨某生对其余5家医院进行考察,进一步了解医院基本情况、合作意向及经营状况。

  2018年1月17日上午,中珠医疗召开医院产业项目研讨会,会议讨论了浙江某德医院、玉林某南医院、淮南某康医院、沐阳某山医院、广安某州医院等5家医院的基本情况及近几年财务情况,大家认为这5家医院经营状况良好、合作意向强烈,可以作为公司收购的备选标的,下一步将尽快开展尽调工作,并签署相关合作框架协议。

  2018年1月25日(停牌前一周)左右,陈某峥向许某来口头汇报了上述5家医院的情况,许某来认为上述5家医院资产情况比较理想,决定启动收购流程。

  2018年1月30日至31日,陈某峥再次前往浙江某德医院考察,双方就医院估值、控制权等相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决定就收购方式等其他事项继续商谈。2018年1月31日晚上,陈某峥返回珠海后,在许某来家中向其汇报了考察情况,并决定申请临时停牌并筹划重组。

  2018年2月1日,中珠医疗发布重大事项停牌公告,称拟进行重大收购事项,该事项可能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中珠医疗上述收购事宜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所述“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所述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不晚于2017年12月11日形成,公开于2018年2月1日,许某来为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范军内幕交易“中珠医疗”

  1.范军系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

  范军时任中珠医疗控股股东中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珠集团)监事,为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四条第二项所规定的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2017年12月14日至2017年1月30日,范军与关键内幕信息知情人许某来电话通讯15次、短信通讯3次。

  2.“范军”证券账户基本情况

  “范军”账户于1999年4月24日开立于广发证券珠海粤海中路证券营业部。“范军”证券账户由其本人控制和使用。

  3.账户资金情况

  “范军”证券账户买入“中珠医疗”的资金为其自有资金。

  4.账户交易情况

  2017年12月19日,“范军”账户买入“中珠医疗”60,000股,成交金额451,500元;2017年12月21日,买入“中珠医疗”74,280股,成交金额559,123元;2018年1月4日,买入“中珠医疗”566,000股,成交金额4,241,969元;2018年1月5日,买入“中珠医疗”150,600股,成交金额1,115,464元。截至调查日,“范军”账户共卖出“中珠医疗”600,000股,亏损3,128,127.35元。

  5.“范军”账户交易“中珠医疗”特征

  账户交易时点与范军获悉内幕信息时间高度吻合,范军在2017年12月14日与许某来联系后的第3个交易日开始买入“中珠医疗”(6万股),12月20日与许某来联系后,账户开始持续大量买入“中珠医疗”(79.09万股)。

  账户单向买入特征明显,自2017年12月19日至2018年1月5日,账户持续单向买入“中珠医疗”股票(85.09万股),期间其他股票交易量远远低于“中珠医疗”交易量(“北方稀土”买入100股,“豫园股份”买入4万股,“华能水电”卖出1000股),内幕信息公开前,“范军”账户未卖出“中珠医疗”股票。

  账户资金变化异常,自2017年12月5日至2018年1月5日,范军通过赎回理财产品累计向证券账户转入资金685万元,其中买入“中珠医疗”约637万元,占比达93%。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通讯记录、银行账户流水、相关证券账户交易记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局认为,范军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的行为。

  当事人范军提出了如下陈述、申辩意见:第一,当事人购买股票资金均为自有资金,且长期交易“中珠医疗”,买卖判断基于股价波动及短线操作念头,系独立的个人行为,与中珠医疗重组事项无关。第二,当事人在中珠集团任职期间,共参加2次监事会和2次股东大会,会议内容均不涉及中珠医疗重组事宜,并且与关键内幕信息知情人许某来通话及短信内容均未涉及重组事宜,其本人长期在辽宁工作,无法获知相关内幕信息。综上,当事人的相关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请求免于行政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第一,虽然范军账户前期曾交易过“中珠医疗”,但是范军之前买入“中珠医疗”为少量多笔,并且其在2017年8月至11月期间卖出绝大多数。而范军在与关键内幕信息知情人许某来联系后,突击大量买入“中珠医疗”,且在此期间“中珠医疗”股价并未出现明显波动,不符合其惯常交易习惯且不能够提供正当理由。第二,范军时任中珠医疗控股股东中珠集团监事,为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关键内幕信息知情人许某来频繁联络,账户交易时点与联络时间高度吻合,账户单向买入特征明显,并且账户资金变化异常,其所述理由不足以解释交易的异常性,其提供的证据材料亦不足以排除内幕交易。综上,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范军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20年11月17日

(责任编辑:田云绯)

扫二维码 领开户福利!
海量资讯、精准解读,尽在新浪财经APP

APP专享直播

1/10

热门推荐

收起
新浪财经公众号
新浪财经公众号

24小时滚动播报最新的财经资讯和视频,更多粉丝福利扫描二维码关注(sinafinance)

7X24小时

  • 11-24 凯龙高科 300912 --
  • 11-24 兆威机电 003021 --
  • 11-23 兰剑智能 688557 27.7
  • 11-20 亿田智能 300911 24.35
  • 11-20 朗特智能 300916 56.52
  • 股市直播

    • 图文直播间
    • 视频直播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