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许昌开普检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3008 证券简称:开普检测 公告编号:2020-012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0年11月6日(星期五)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0年11月6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1月6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1月6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河南省许昌市尚德路17号公司1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姚致清先生。
6、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49人,代表股份58,364,24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9553%。其中:
(1)通过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44人,代表股份数量为58,354,14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9427%。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数量为10,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6%。
(3)中小股东(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情况:出席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39人,代表股份数量为11,409,2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2615%。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34人,代表股份数量为11,399,1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2489%。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5人,代表股份数量为10,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6%。
7、公司全体董事、全体监事和董事会秘书以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其中,独立董事马锁明、唐民琪以通讯方式出席),公司总经理和部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派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如下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授权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情况:表决情况:同意58,363,54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8%;反对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表决结果: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8,363,54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8%;反对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408,52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9%;反对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4%;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8%。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沈诚敏律师、陆顺祥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许昌开普检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出具的《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许昌开普检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许昌开普检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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