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新浪财经意见领袖专栏作家 李庚南
从蚂蚁金服招股书中刻意淡化金融标签、强化其科技公司属性,到蚂蚁高管被四部门约谈后的上市步伐的噶然停止以及蚂蚁未来估值方式的市场揣测,一个貌似很技术、实则很原则的问题赫然呈现在我们面前:究竟该如何鉴别金融科技企业的标签真伪?
对金融科技企业标签真伪的鉴定,其意义显然远大于其上市估值算法的选择。这不仅关系到金融科技监管的边界问题,更关系到金融科技监管的成本与效率问题,关系到金融科技监管的顶层设计问题。因此,建立金融科技企业属性的识别机制已刻不容缓。
定义:金融科技等于“金融+科技”吗?
金融科技(Fintech)一词是FinancialTechnology的缩写,但并非二者的简单组合。尽管目前关于金融科技的内涵尚不统一,但理论界总体上倾向于从产业视角来定义金融科技,认为金融科技(FinTech)是一个新的金融产业。
瑞士金融领域专家Patrick Schueffel教授经过对40多年、超过200篇学术文章分析后总结,“Fintech is a new financial industry that applies technology to improve financial activities(用技术来改善金融活动的新兴金融行业)。”意大利学者伯纳多•尼克莱蒂(Bernardo Nicoletti)也是从产业视角出发,认为金融科技是由一群使用新技术来支持金融服务的企业组成的产业。 国内学者王阳雯在总括各种观点基础上,将Fintech定义为:金融科技是通过创新性的商业模式,利用信息技术来改进金融服务的一个新的金融产业。
而FSB(金融稳定理事会)直接把金融科技定义为一种金融创新,认为金融科技主要是指由大数据、区块链、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兴前沿技术带动的金融创新,它能创造新的业务模式、应用、流程或产品,从而对金融市场、金融机构或金融服务的提供方式产生重大的影响。
可见,金融科技应该是金融与科技深度融合的产物而非简单的 “金融+科技”。金融与科技二者并非简单的物理融合,而是一种化学反应之后的新物种或一个全新的业态,二者已很难从物理上进行分割。无论是作为一个新的金融产业还是金融创新,金融属性都是金融科技与生俱来的基因(DNA),金融科技就是为金融而生的。也就是说,金融科技的金融属性并非在金融科技公司与金融机构合作时、科技应用于金融业务时才显现,而是从金融科技产品的设计、开发阶段就已经存在了。如果不用于金融,金融科技本身也就缺乏存在的依据了。
鉴别:是不是金融科技公司,谁说了算?
作为一种新生的业态,金融科技行业虽正风生水起,但在这一业态中也有一种诡异的现象,——明明是从事金融科技行业的,却往往刻意回避金融,强调自己不做金融业务,而是在运用云计算、区块链、大数据、人工智能为传统金融机构进行科技赋能。正如蚂蚁金服总裁井贤栋所言,Fintech并非简单的在互联网上做金融,而是基于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和大数据等技术、实现金融服务和产品的发展创新和效率提升。
何以如此?笔者分析,金融科技公司大抵有两方面的盘算:
一是尽力撇清与互联网金融的关系,谋求监管套利。近年来,随着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行业监管明显加强。特别是历经P2P网贷行业的清理处置,社会上形成了“互联网金融=P2P网贷=风险”的认识误区,金融科技企业对互联网金融唯恐避之不及。实际上,互联网金融本身就是金融科技发展的一种模式或一个阶段。无非是我们国家对金融科技的监管尚处于摸索阶段,包容审慎的监管给予这一行业较多的空间。但是包容不等于放纵,监管套利的空间终将消失。
二是希望上市时获得较金融公司更高的估值。由于目前资本市场特别是科创板市场定价机制尚不成熟,金融科技领域的企业估值尚缺乏相对公允的标准。对一家公司属性的界定,是纯科技企业,还是具有金融属性的企业,或意味着上市估值的巨大差别。如果被界定为金融公司,那么估值的依据无非是公司持有或者交易的资产量规模,以及相应的资本溢价,市场给出的估值总体在个位数。但以互联网公司或技术公司来估值,则估值会远高于金融类公司的股价。这或许是金融科技公司不断强化自身的技术属性、淡化金融属性的根源所在。正因为如此,蚂蚁在招股说明书中明确自己为科技公司,而避开了金融科技的标签。
但是,金融科技一定是存在于具体金融场景之中的。金融机构所需要的也并非那些专门为赋能而赋能的新技术,而是那些在实际场景中可以获得验证的金融解决方案。在当前金融与科技深度融合的大背景下,金融科技很难独立于金融业务存在。人为地将金融科技切割、为我所用的做法显然是不合理,也难以站得住脚。
实际上,一个企业究竟是什么属性,标签并不重要,关键看它在做什么,在经营什么,在主要靠什么盈利。明白了这一点,对蚂蚁的属性定位就不言自明了。
监管:技术归技术,金融归金融?
10月31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召开专题会议,明确指出,当前金融科技与金融创新快速发展,必须处理好金融发展、金融稳定和金融安全的关系。要求既要鼓励创新、弘扬企业家精神,也要加强监管,依法将金融活动全面纳入监管,有效防范风险。这无疑是对当前金融科技发展态势和面临问题的一种积极回应;按照审慎包容的原则,强化对金融科技的监管已刻不容缓。
但是,在对金融科技监管的主体、监管的边界(或起点)及监管的方式方面尚存诸多分歧。有专家认为“金融科技”核心的应该是科技;有专家认为,应该“科技归科技,金融归金融” ;也有专家认为,监管不是管科技本身的风险,管的是这个科技应用于金融业务所产生的风险,因此得出“监管金融科技的主体目前就是机构监管的逻辑”的观点。
个人认为,若依循机构监管的逻辑,金融科技监管出现空白则在所难免;若按照机构监管,仅仅从金融机构端对现有纳入监管的持牌机构利用金融科技的行为进行监管,无异于“锯箭疗伤”,——大量的非持牌金融科技公司由谁监管依然是个空白与难题!唯有构建起真正的区别于机构监管、功能监管的监管框架,才能识别金融科技创新背后林林总总的业态属性,才能厘清监管的边界,避免监管的空白。
正因为如此,针对金融科技风险的隐蔽性、渗透性和爆发性特征,各国在监管上更加注重监管端口的前移,更加注重全过程的监管,而不是将监管的视角拘泥于金融科技公司与金融机构合作的环节。
从国内外金融科技实践看,一个越来越明显的特征,就是金融科技参与主体多元化。运用Fintech进行金融创新的企业,不仅有创业企业,也有许多致力于运用技术改进传统业务的金融机构;不仅有持牌机构也有非持牌机构。机构监管显然难以覆盖金融科技的风险。而且,作为一种新的金融业态,在金融科技领域,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的边界已非常模糊,以业务和机构类型为边界的、传统的机构监管模式显然也已难以适应。
从国际上看,把金融科技作为一个整体、一个行业纳入监管,并实施全过程监管,也是一种监管惯例。如美国在2017年1月13日发布的金融科技白皮书中,就明确提出了十项原则,其中包括:要求鉴别并规避技术上可能存在的偏差,以防范底层算法及其作出的决策可能存在系统性、历史性和文化上的偏见,从而才导致消费者遭遇不公正、不平等地对待。要求应对新型、未经测试的技术的适用以及现有技术在新场景的应用会带来风险。英国针对金融科技创新,推出了“监管沙箱”,要求初创企业可充分利用沙箱反映的市场、行业和消费者情况,有针对性地完善创新产品和服务,减少创新产品、服务等投放市场的时间,降低监管风险。
10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正式发布的《金融科技创新应用测试规范》(JR/T 0198-2020)、《金融科技创新安全通用规范》(JR/T 0199-2020)、《金融科技创新风险监控规范》(JR/T 0120-2020)等三项金融行业标准,实际上体现了对金融科技作整体监管的思维。这三项标准既适用于从事金融服务创新的持牌金融机构和从事相关业务系统、算力存储、算法模型等科技产品研发的科技公司,也适用于相关安全评估机构、风险监测机构、自律组织等。
因此,金融科技监管应立足于行为监管理念,把金融科技作为一个整体业态来监管。尽管对金融科技监管的重点应侧重于其金融属性而非具体技术的运用,但我们仍需要从技术层面实施适当的前置监管,需要关注金融科技公司运用什么技术生成了怎样的新业态,需要充分评估金融科技新产品可能带来的市场破坏性。
这就需要探索构建具有我国特色的“监管沙盒”,对新型、未经测试的技术的适用以及现有技术在新场景的应用会带来风险性,要经过“监管沙盒”的压力测试方可投入市场运营。其核心则是强化对金融消费者、投资人的保护。对于在“监管沙盒”内造成的损失,应按照央行颁布的《金融科技创新应用测试规范》,通过风险拨备资金、保险计划等进行赔偿,切实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不应忘却的是,金融消费者保护原则是金融科技监管的灵魂,也是强化金融科技监管最好的抓手。
(本文作者介绍:先后供职于工商银行、人民银行,现为银行监管部门人士,长期负责小企业金融服务推进工作,潜心研究小企业金融服务问题。)
责任编辑:陈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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