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煦明:金融科技发展与监管亟须深入研究三个基础理论问题

2020年11月06日10:15    作者:冯煦明  

  文/新浪财经意见领袖专栏作家 冯煦明

  当前金融科技与金融创新快速发展,必须处理好金融发展、金融稳定和金融安全的关系。既要鼓励创新、弘扬企业家精神,也要加强监管,依法将金融活动全面纳入监管,有效防范风险。

  在刚刚结束的十九届五中全会上,中央在《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中同时提出了“提升金融科技水平”和“完善现代金融监管体系”的目标。其中一个应有之义便是,通过完善对金融科技领域的监管,促进其规范健康发展,最终达到让科技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赋能的目的。

  近年来,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和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的发展,科技正在深刻地改变着人们的生活方式以及众多行业的生产组织方式。其中表现最为突出的领域之一便是金融——互联网支付助推了线上电子商务的发展,手机移动支付进一步提高了各类线下消费行为的便捷度,大数据征信和网络借贷拓展了小微创业者和普通个人的信贷可及度,互联网平台与银行基金证券信托等传统金融机构的业务合作极大地降低了普通家庭的理财门槛,等等。

  然而,在提高金融服务便捷度和普惠性的同时,科技与金融融合发展也出现了一系列新问题和新挑战。一是部分新业态处于既有金融统计核算和监管体系覆盖范围之外,可能潜藏风险。二是业务模式创新导致传统的业务边界被打破,金融混业经营格局空前复杂。三是大型互联网平台公司形成非对称市场势力,引发了市场对垄断和不公平竞争的担忧。四是数据要素权属不清晰,消费者隐私保护和权益保障面临挑战。

  应对这些新问题和新挑战,需要金融科技企业、金融监管部门,乃至传统金融机构的共同努力。如果说在前一个十年,由于金融科技发展处于探索初期、业务规模尚不成熟且较为有限,上述挑战尚可回避的话;那么,随着金融科技业务规模不断发展壮大和业务模式日益复杂化,终将有一天参与各方都不得不直面挑战。当前,就处在这样一个关键的时间节点。

  基础理论研究不足已经成为制约金融科技发展与监管的短板

  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兴技术在金融领域引发的变革,过去十年主要表现为技术应用层面的工具性变革,还尚未深入到更为基础的理论层面。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运动论观点告诉我们,工具变革会催生理念和理论变革,而理论变革又会反过来指导工具变革的进一步发展,这是事物运行的基本规律。然而,认识的发展往往是曲折的,如果基础理论研究持续滞后于工具创新,那么久而久之就会成为制约工具创新的因素。

  作为从事经济金融理论研究的学者,笔者近年来在参加实地调研和学术会议的过程中有一个明显感受:当前各界对于金融科技的研究绝大多数属于应用研究,基础理论研究发展还有一些滞后。一些大型科技公司虽然纷纷成立了研究部门或研究院,但多为虚体,尚缺乏真正从事金融科技理论探索的专职研究人员,有些企业研究部门的主要职能甚至更聚焦于媒体宣传和公关。一些监管部门的专业研究人员配备还有待加强。高校科研院所的专长本应是基础理论研究,遗憾的是,由于职称评审机制等因素,愿意真正投身前沿重大基础理论研究的人偏少,较多的人财物被投入到短平快的跟随性实证研究之中,离真正对金融科技的业务实践和监管实践起到作用还有一定差距。

  当前亟待深入研究的三个基础性问题

  当前,至少有如下三个重点基础理论性问题已经成为现阶段影响金融科技发展与监管良性循环的制约因素,亟待深入研究:

  其一,大数据风控模式的基本原理是什么?信贷、保险等传统金融业务的风险管理与控制,建立在一套相对完善和成熟的理论基础之上,核心是“大数定律”。在此基础上,产生了系统性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的区分,形成了包括资本充足率和杠杆率为主的监管框架。如果所谓的大数据风控模式未能从根本上改变“大数定律”这一核心理论基础,那么系统性风险就仍然存在,仍然有必要实施资本充足率和杠杆率监管。反之,如果大数据风控的理论基础不再依托于以“大数定律”为核心的传统风控原理,那么监管模式也须相应调整创新。

  其二,支付业务与非支付业务混业经营的最优边界在哪里?支付业务天然带有网络型、规模经济等特点,因而在一定程度上具有“自然垄断”属性。正因如此,大型互联网平台企业能够依托支付网络业务,快速发展成为涵盖信贷、理财、保险等其他众多金融业务的金融集团,混业程度远远超出传统金融机构。头部互联网平台企业庞大的金融混业经营体系都是建立在支付业务基础上的,始点在于支付,主要优势也在于支付。技术进步助推的金融混业发展在一定限度内能够提升效率,具有合理性;然而混业经营如果超过某一临界点,则可能导致对风险扩散和公平竞争的担忧。于是,支付业务与非支付业务混业经营的最优边界问题,就成为一个金融监管和反垄断监管中都绕不过去的问题。

  其三,互联网用户线上行为所产生数据的产权属性如何?只有在基础理论层面明确了数据的产权属性,才有可能在金融业务实践和监管实践中进行相应的法律界定和机制设计,从而在创造数据的用户和记录储存数据的平台企业之间公平合理地分配收益,一方面保证用户隐私,另一方面又能促进数据要素资源的优化配置和价值释放。这将是未来大型科技公司监管和资产定价中绕不过去的一个基础性问题。

  在保持稳健的前提下寻求发展

  金融是现代经济体系中极为特殊的一个部门,金融业与诸如饮料制造业、汽车制造业等一般行业之间具有根本性不同。由于金融的经营对象是货币,且具有网络型和外部性,不论国有金融机构还是民营金融机构都直接或间接地得到政府信用的背书支持。正因如此,金融业在各个主要国家都受到严格监管。一个国家的金融体系是否高效稳健,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的高低强弱,不仅取决于金融技术的发达程度,也不仅取决于金融监管的严厉程度,同时也取决于在创新与风险之间、效率与稳定之间把握好平衡。需要在保持稳健的前提下尽可能争取一定的发展速度。

  当前金融科技与金融创新快速发展,必须处理好金融发展、金融稳定和金融安全的关系。既要鼓励创新、弘扬企业家精神,也要加强监管,依法将金融活动全面纳入监管,有效防范风险。

  (本文作者介绍:中国社科院财经院综合经济研究部副主任,清华大学ACCEPT研究员)

责任编辑:潘翘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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