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武昌鱼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湖北武昌鱼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020年10月23日 05:15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原标题:湖北武昌鱼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湖北武昌鱼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ST昌鱼

  股票代码:600275.SH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住所:哈尔滨市松北区科技创新城创新二路277号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风南路3号院中融信托北京园区

  A座5层

  权益变动性质:股份增加(执行司法裁定)

  签署日期:二零二零年十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权益变动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编写。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权益变动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湖北武昌鱼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权益变动书签署之日,除本权益变动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权益变动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权益变动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权益变动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权益变动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权益变动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权益变动书中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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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本权益变动书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保留两位小数。若出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权益变动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中融信托的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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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结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结构图

  截至本权益变动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股权结构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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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实际控制人中国恒天与国机集团于2016年11月10日签署重组协议。按照该协议,中国恒天产权整体无偿划转进入国机集团,中国恒天成为国机集团的全资子公司。截至本报告公告日,国机集团和中国恒天的国有产权变更登记已经完成,但尚未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国机集团为国务院持股100%的公司。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1、控股股东情况

  截至本权益变动书签署日,经纬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持有信息披露义务人37.47%股权,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其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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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实际控制人情况

  截至本权益变动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经纬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中国恒天集团有限公司,因此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实际控制人为中国恒天集团有限公司,其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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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情况

  1、信息披露义务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核心企业情况

  截至本权益变动书签署日,除信托业务对外进行的股权投资外,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营业务控制的核心企业及其主营业务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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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核心企业情况

  截至本权益变动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控制的核心企业(对控股股东净利润影响达10%以上的并表子公司)及其主营业务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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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信息披露义务人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核心企业情况

  截至本权益变动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实际控制人直接控制的核心企业(对实际控制人净利润影响达10%以上的并表子公司)及其主营业务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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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

  中融信托的业务主要分为信托业务和自营业务两个大类:

  1、信托业务

  中融信托坚持为实体经济提供多元化金融服务的宗旨,根据市场需求和公司战略,持续调整并优化业务结构,重点围绕九个方向开展业务:一是参与国家重大战略及基础设施领域补短板投融资业务;二是以PE并购、产业基金等多种方式,开展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及新兴产业投资扶持业务;三是坚持“房住不炒”的定位,参与住房建设与存量物业升级改造;四是参与境内外一级、一级半和二级证券市场的标准化产品投资业务;五是与商业银行、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合作,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六是支持扶贫、助教、污染防治等领域,探索开展慈善公益信托业务;七是满足高净值客户财富传承、保护、管理、增值的需求,继续开展家族信托业务;八是开展消费金融、科技金融、供应链金融等创新业务;九是开展以“受托管理+指令服务”为特点的服务信托业务。

  2、自营业务

  中融信托自有资金主要以保持高流动性原则进行管理,同时为满足保值和增值的需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投资。

  截至本权益变动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三年的简要财务状况(合并口径)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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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内受到处罚和涉及诉讼、仲裁情况

  截至本权益变动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最近五年内未受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其他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也不存在涉及自营业务相关的尚未完结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事项。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权益变动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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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本权益变动书签署日,上述人员最近五年未受过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亦不存在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之情形。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1、截至本权益变动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营业务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信息披露义务人所管理的信托计划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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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经纬纺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3、信息披露义务人实际控制人中国恒天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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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说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直接或间接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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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中融信托及其直接或间接持股5%的金融机构外,控股股东经纬纺机无其他直接或间接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

  除中融信托及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金融机构外,实际控制人中国恒天直接或间接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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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信息披露义务关于最近两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情况说明

  截至本权益变动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为经纬纺机,实际控制人为中国恒天,最近两年均未发生变更。

  第二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批准程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因中融信托作为受托人管理的“中融-融雅35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项下债务人华普集团违约,为保障“中融-融雅35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债权利益,中融信托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信托计划项下已质押和冻结的ST昌鱼股票。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5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发布公告,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拟于2020年8月17日10时至2020年8月18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华普集团持有的88,479,418股ST昌鱼股票。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5日撤回该次拍卖。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日签发《通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拟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华普集团持有的88,479,418股ST昌鱼股票。上述股票于2020年10月9日10时至2020年10月10日10时(延时的除外)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公开拍卖。上述股票第一次公开拍卖已于2020年10月10日10:00结束,因无人参与竞买而流拍。

  2020年10月10日,中融信托作为申请执行人,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就华普集团持有的ST昌鱼88,479,418股股票以第一次拍卖的起拍价即314,101,933.90元抵偿相应金额的债务(其中中融信托质押股票8,000万股的抵债价格为284,000,000元,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的8,479,418股的抵债价格为30,101,933.90元)。

  2020年10月19日,中融信托收到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20)京04执155号之一],裁定将华普集团持有的ST昌鱼8,000万股股票过户至中融信托,抵债金额284,000,000元,同时解除该部分股票的质押和冻结。因上述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5.72%,触发中融信托作为信托计划受托人履行本次权益变动披露义务。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的ST昌鱼8,479,418股股票以物抵债事项,法院尚未作出裁定。中融信托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系中融信托为保障其管理的“中融-融雅35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债权利益,执行法院裁定,华普集团持有的ST昌鱼8,000万股股票作价284,000,000元抵偿相应金额债务。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或处置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1、截至本权益变动书签署日,未来12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处置已有权益的计划如下:

  2020年10月10日,中融信托作为申请执行人,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就华普集团持有的ST昌鱼88,479,418股股票以第一次拍卖的起拍价即314,101,933.90元抵偿相应金额的债务(其中中融信托质押股票8,000万股的抵债价格为284,000,000元,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的8,479,418股的抵债价格为30,101,933.90元)。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的ST昌鱼8,479,418股股票以物抵债事项,法院尚未作出裁定。如未来法院裁定同意该8,479,418股股票向中融信托以物抵债,信息披露义务人将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

  2、截至本权益变动书签署日,未来12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处置已有权益的计划。

  3、如未来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发生变化,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次权益变动的决策及批准程序

  2020年7月27日,中融信托召开第101-1次信托业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如下决议:同意由公司代表中融-融雅35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参与北京华普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ST昌鱼(600275.SH)88,479,418股股票的拍卖。如ST昌鱼88,479,418股股票第一次拍卖流拍,则依法向法院申请以该部分股票的起拍价抵偿相应金额的债务。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日签发《通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拟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华普集团持有的88,479,418股ST昌鱼股票。上述股票于2020年10月9日10时至2020年10月10日10时(延时的除外)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公开拍卖。上述股票第一次公开拍卖已于2020年10月10日10:00结束,因无人参与竞买而流拍。

  2020年10月10日,中融信托作为申请执行人,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就上述股票以第一次拍卖的起拍价即314,101,933.90元抵偿相应金额的债务(其中中融信托质押股票8,000万股的抵债价格为284,000,000元,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的8,479,418股的抵债价格为30,101,933.90元)。

  2020年10月19日,中融信托收到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20)京04执155号之一],裁定将华普集团持有的ST昌鱼8,000万股股票(占上市公司总股本比例为15.72%)过户至中融信托,抵债金额284,000,000元,同时解除该部分股票的质押和冻结。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通过执行法院裁定,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所管理的信托计划将持有上市公司80,000,000股股票,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5.72%,并成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过程

  (一)债权形成及申请强制执行

  1、中融信托与中信信托、华融资管北京分公司债权转让及申请强制执行

  2015年6月30日,中融信托作为受托人发起设立“中融-融雅35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根据中融信托与华融资管北京分公司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中融信托以信托资金受让华融资管北京分公司对华普集团的债权,该笔债权的原始债权人为中信信托,华普集团以其持有的武昌鱼8,000万股股票为该笔债权提供质押担保。

  因华普集团未能按期还款,2019年11月8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华普集团偿还剩余债权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及相关诉讼费用,并判令中融信托有权就质押股票变现所得价款优先受偿。2020年4月1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就本案作出(2020)京04民初124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华普集团应在《调解协议》规定期限内向中融信托偿还剩余债权本息,华普集团以其质押的8,000万股武昌鱼股票对上述债权承担质押担保责任,中融信托有权就上述股票经依法拍卖、变卖等方式处置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因华普集团未按照《民事调解书》规定履行还款义务,中融信托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0年6月2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0)京04执155号《执行裁定书》,对华普集团等被执行方相关资产采取冻结、查封、扣押等措施。

  2、中融信托与农行东城支行、农行朝阳支行债权转让及申请强制执行

  2016年3月7日,中融信托与农行东城支行、农行朝阳支行签署《债权资产交易合同》,受让农行东城支行对华普集团及北京中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并受让农行东城支行及农行朝阳支行对北京华普国际大厦有限公司的债权。前述债权均已取得生效判决,并已进入执行程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冻结了华普集团持有的ST昌鱼股票88,479,418股,轮候冻结了华普集团持有的ST昌鱼股票17,192,000股。2016年3月14日,中融信托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以“中融-融雅35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资金支付完毕全部债权转让价款。

  2016年8月,中融信托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变更上述债权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并取得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2执异313号、2016京02执异322号、2016京02执异316号、2016京02执异317号、2016京02执异320号、2016京02执异314号、2016京02执异319号、2016京02执异321号、2016京02执异318号、2016京02执异315号《执行裁定书》,同意申请执行人变更为中融信托。

  (二)ST昌鱼股份拍卖及流拍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5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发布公告,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拟于2020年8月17日10时至2020年8月18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华普集团持有的88,479,418股ST昌鱼股票。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5日撤回该次拍卖。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日签发《通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拟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华普集团持有的88,479,418股ST昌鱼股票。上述股票于2020年10月9日10时至2020年10月10日10时(延时的除外)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公开拍卖。上述股票的第一次公开拍卖已于2020年10月10日10:00结束,因无人参与竞买而流拍。

  (三)ST昌鱼股份以物抵债

  2020年10月10日,中融信托作为申请执行人,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就华普集团持有的88,479,418股ST昌鱼股票,以第一次拍卖的起拍价即314,101,933.90元抵偿相应金额的债务(其中中融信托质押股票8,000万股的抵债价格为284,000,000元,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的8,479,418股的抵债价格为30,101,933.90元)。

  2020年10月19日,中融信托收到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20)京04执155号之一],裁定将华普集团持有的ST昌鱼8,000万股股票过户至中融信托,抵债金额284,000,000元,同时解除该部分股票的质押和冻结。因上述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5.72%,触发中融信托作为信托计划受托人履行本次权益变动披露义务。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的ST昌鱼8,479,418股股票以物抵债事项,法院尚未作出裁定。中融信托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信托计划的基本情况

  (一)信托计划基本要素

  信托计划名称:中融-融雅35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信托类别: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托管银行: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专户内的资金由保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进行保管;

  信托计划目的: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将自己合法所有或管理的资金以信托的方式委托受托人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为受益人利益进行管理。受托人同意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按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自己的名义,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并以信托财产形成的收入作为信托利益的来源,为受益人获取投资收益;

  信托计划规模:信托计划资金总额预计为6.55亿元;

  信托计划期限:自信托计划成立日(含)起10年,受托人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可提前终止或者延长本信托期限。

  (二)信托计划管理的具体方式

  1、管理方式

  信托财产的管理与运用由受托人负责,受托人应按照忠诚、谨慎的原则管理信托财产,并根据这一原则决定具体的管理事项。

  2、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用、处分方式

  受托人按照《债权转让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向转让方收购标的债权(标的债权指债权人对北京华普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华普国际大厦有限公司等公司享有的债权以及与债权相关的担保权利等),并按照《债权债务重组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对标的债权进行重组。

  如债务人发生违约,本信托计划可投资于债务人提供质押担保的股票以及本信托计划所收购的债权项下已经冻结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湖北武昌鱼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

  (三)信托管理权限

  受托人的主要权利包括:

  1、根据《信托合同》的规定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

  2、根据《信托合同》的规定收取信托报酬;

  3、在不损害信托目的实现的前提下,委托他人代为管理信托财产、处理相关信托事务;

  4、依法聘任、更换为本信托计划提供服务的保管银行、律师以及其他服务机构;

  5、《信托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信托计划涉及的股份种类、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前,本信托计划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本信托计划持有上市公司80,000,000股股票,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5.72%。

  (五)信托管理费用

  除非委托人另行支付及本合同另有约定的,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下述费用(“信托费用”)由信托财产承担:

  (1)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相关税费、规费;

  (2)受托人收取的信托报酬;

  (3)保管人收取的保管费;

  (4)发行费,信托文件、账册的制作及印刷费;

  (5)信息披露费;

  (6)信托计划设立及存续管理所需日常管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费用、通讯费、差旅费、保险费、律师费、审计费、评级费、银行代理收付费等费用;

  (7)召集受益人大会发生的会议费、交通费、餐饮费等费用;

  (8)为保护和实现信托财产而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公证费、拍卖费及其他形式的资产处置费等费用;

  (9)资金汇划费;

  (10)信托计划终止时的清算费用;

  (11)咨询服务费、投资顾问费、财务顾问费等;

  (12)按照有关规定应当由信托财产承担的其他费用。

  (六)信托计划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本信托计划设立后,除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以外,未经受托人同意,委托人和受益人不得变更、撤销、解除或终止信托计划和/或《信托合同》。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计划终止:

  (1)信托计划预计存续期限届满且未进入延长期;

  (2)受益人大会决定终止本信托计划;

  (3)受托人职责终止,未能按照有关规定产生新受托人;

  (4)本信托计划目的已经实现或不能实现;

  (5)在信托计划预计存续期限内或者延长期内,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或者交易文件的约定决定变现信托财产,或者根据信托计划运营情况自行决定变现信托财产,且信托财产已全部变现,或虽未变现但变现所得已足以支付信托计划终止后预计应予支付的税费、规费、信托报酬及其他各项信托费用(不包括浮动信托报酬)、债务(如有)、全部信托单位按照信托文件约定的预期年化收益率及信托单位实际存续天数计算的预计可获分配的信托利益,受托人决定终止信托计划的;

  (6)债务人等除受托人外的交易文件相关方发生违约行为,可能损害受益人利益的,受托人根据该等交易文件的约定要求解除合同,或要求债务人提前还款,处置信托财产、行使担保权利等且信托财产已全部变现,或虽未变现但变现所得已足以支付信托计划终止后预计应予支付的税费、规费、信托报酬及其他各项信托费用(不包括浮动信托报酬)、债务(如有)、全部信托单位按照信托文件约定的预期年化收益率及信托单位实际存续天数计算的预计可获分配的信托利益,受托人决定终止信托计划的;

  (7)债务人申请提前偿还标的债权,使得信托财产中的货币资产扣除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规费、信托报酬及其他各项信托费用(不包括浮动信托报酬)、债务(如有)后足以满足届时全体受益人按照信托文件约定的预期年化收益率及信托单位实际存续天数计算的预计可获分配的信托利益,受托人决定提前终止信托计划的;

  (8)本合同或法律规定的信托计划终止的其他事由。

  发生本条第(5)、(6)、(7)项情形,受托人决定提前终止本信托的,有关提前终止事宜无需受益人大会决议。

  3、信托计划终止时,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规定实施信托利益分配方案。

  4、信托计划终止后的清算

  受托人在信托计划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事务清算报告,并以信托文件约定的方式报告受益人。受益人在信托事务清算报告公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委托人、受益人在此确认并同意清算报告无须审计。

  (七)信托计划的设立时间

  信托计划的设立时间为2015年6月30日,受托人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可提前终止或者延长本信托期限。

  四、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的情况

  标的股份在本次公开司法拍卖前存在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形,在信息披露义务人执行法院裁定取得股份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6号)的规定,被拍卖股票上原有的质押权归于消灭,通过执行法院裁定后,该等股份将不存在被质押、司法冻结情形。

  因此,中融信托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的股份未设定其他权利,未设定补偿安排。

  第四节 资金来源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系通过执行法院裁定而致,华普集团持有的ST昌鱼8,000万股股票作价284,000,000元抵偿其对中融信托作为受托人管理的中融-融雅35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284,000,000元债务,因此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支付货币资金。

  

  第五节 后续计划

  一、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权益变动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及资产结构进行重大调整或整合的明确计划。若上市公司在未来拟进行主营业务调整,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在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截至本权益变动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没有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明确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明确重组计划。若今后中融信托明确提出有关计划或建议,中融信托将严格按照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计划

  截至本权益变动书签署日,为保障信托计划合法权益并稳定上市公司发展,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明确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为了上市公司的未来稳定发展,需要进行相应调整的,中融信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对上市公司章程进行修改的计划

  截至本权益变动书签署日,为保障信托计划合法权益并稳定上市公司发展,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针对上市公司章程中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经营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权益变动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重大变化

  截至本权益变动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做出重大调整的计划。如果根据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或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权益变动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如果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经营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第六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上市公司独立经营的能力不会受到影响,上市公司在人员、财务、机构、资产及业务方面将继续保持独立。

  二、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控制的企业情况是否存在同业竞争的说明

  1、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披露,公司以淡水鱼类及相关水产品的养殖、加工、销售为主要业务。

  2、信息披露义务人、其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企业的主营业务情况

  中融信托的业务主要分为信托业务和自营业务两个大类,中融信托及下属企业中,不存在涉及经营淡水鱼类及相关水产品的养殖、加工、销售相关业务的公司。

  中融信托控股股东经纬纺机作为技术先进的棉纺织全流程成套和化纤、织造、捻线设备供应商,公司在深耕纺机产业的同时,积极推进产融结合,金融信托业务的成长促进了纺机实业的发展,形成了“纺机+金融”双主业运营格局。经纬纺机及下属企业中,不存在涉及经营淡水鱼类及相关水产品的养殖、加工、销售相关业务的公司。

  综上所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企业与上市公司不构成同业竞争。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与上市公司未来可能发生的同业竞争,信息披露义务人已作出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公司均未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也未参与投资任何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公司;

  2、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公司将不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也不参与投资或以其他方式支持任何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公司;

  3、本公司保证不利用信托计划为上市公司的股东身份且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信托计划受托人身份进行损害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其他股东利益的经营活动;

  4、本承诺一经签署即发生法律效力,在信托计划作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且本公司担任信托计划受托人期间,本承诺函持续有效。”

  三、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前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属于上市公司关联方,其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交易。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规范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承诺

  本次权益变动后,为减少和规范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人已作出如下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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